犯罪构成三阶层和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摘要: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刑法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占据着基础、核心、灵魂的地位。刑法中的几乎一切活动,从定罪量刑到刑罚处罚都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和依托。它不仅是犯罪论的基础,还是刑罚论甚至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正因其如此重要的地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从未停止甚至愈演愈烈,争议主要体现在传统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的体系之争。二种理论各有利弊,分庭抗礼。本文将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并最终得出违法、有责的两阶层理论体系。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概述1
(一)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2
1.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2
2.犯罪构成的意义2
(二)三阶层与四要件说概述2
1.四要件说概述2
2.三阶层理论概述2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现状3
(一)国内学者研究现状3
1.改良派3
2.重构派3
(二)国内理论研究之困境3
三、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比较研究4
(一)平面与阶层4
(二)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4
(三)主观与客观4
(四)形式与实质5
(五)体系性与实用性5
四、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构思6
(一)完善之要求6
1.反映犯罪本质 6
2.理论要求6
3.实用要求6
(二)完善构思6
1.违法构成要件6
(1)构成要件符合性6
(2)违法阻却事由6
2.责任要件7
致谢7
参考文献7
犯罪构成三阶层和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引言
引言
犯罪构成在刑法学中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的进步,德日理论的传入,学者们在此领域的深入认识与探索,各种新的理论体系层出不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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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当属德日三阶层体系对传统理论的冲击最为强烈。这种体系之争“不仅决定着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亦将直接影响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未来走向”。[1]另外,自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首开先河地采用三阶层体系一来,重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呼声也空前高涨。因此笔者认为对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体系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利弊分析的比较是十分必要的。想要完善甚至说是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首先要做的就是摒除偏见,从客观的角度对两种理论予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找出相对完善的路径。本文将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现状;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构思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概述
(一)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第一步,就是弄清其基本概念。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国情与背景存在差异,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于是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在不同法系中,“犯罪构成”的具体含义不尽相同。但究其本质,犯罪构成就是指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的全部要件,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
而另一个与犯罪构成相似的概念,即“构成要件”。这两个其实并不等同的概念常常会引起混乱与误解。这种混乱是源于几十年前我国对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著作(以特拉伊宁所著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为代表)将“Tatbestand”误译为“犯罪构成”未作原始的考证甄别而以讹传讹地沿袭。[2]1415事实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而德日刑法理论中基本上不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而是“Tatbestand”亦即“构成要件”,它只是犯罪成立的其中一个条件,另外需要的两个条件是有违法性与有责性。
由此可见,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的区别不在于称谓的不同,而是在于思维方法的不同。[3]“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而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下位概念。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贯穿于整个刑法科学体系中。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对于理解整个体系,尤其是犯罪论体系,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例如,刑法中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种形态、共同犯罪、罪数问题,分则的体系与具体犯罪种类的划分问题,都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
犯罪构成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是区分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重要法律标准。犯罪构成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非法追究的重要手段,因而它具有重要的法益保障机能。此外,犯罪构成通过发挥定罪标准的作用从而还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帮助。[4]
三阶层与四要件说概述
四要件说概述
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依我国刑法规定,决定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即一行为入罪需要同时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方面的要求,四个要件一有俱有,一损俱损。
犯罪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做出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三阶层理论概述
前已论及,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而在整个德日刑法体系中,成立犯罪需要经过三个层次的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三阶层理论的形式逻辑层层递进,任何一层次的中断都会导致犯罪不成立。一个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能继续对其进行违法性的考察,只有符合实质违法性的要求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才能继续对其进行有责性的考察,只有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又符合违法性和有责性,才能够最终成立犯罪。
三阶层体系中的三个阶层分别包括:第一,构成要件符合性,指的是某行为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特征相一致。根据国外的构成要件理论,主要包括的因素有:行为,结果,因果,主体,故意与过失等。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事实判断的内容。第二,违法性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其主要研究两方面的内容:违法的实质与违法阻却事由。第三,有责性则属于价值评价的范畴,指对于实施符合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的非难的可能性,主要包括的内容有: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
二、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现状
(一)国内学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已经达到了空前火热的程度。维持,改良,或是重构,以及如何为之?各家各论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二次论争。[5]笔者整理总结后,将现如今国内学者对此理论的观点分为两大类:改良派和重构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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