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宣告死亡制度(附件)【字数:9904】
摘 要宣告死亡制度在民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所关注的是失踪人口生死不明引发的民事关系相关情况,能够为死亡人利益相关方提供一定保障。基于这一情况,本次研究中,首先对国内现行宣告死亡制度的含义、具体条件进行简单概述,其次对国外的失踪人宣告制度立法情况进行分析,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式”、“法国式”两种失踪人宣告制度为例,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宣告死亡制度的缺陷进行探究,主要包括有宣告死亡制度的定义欠缺科学性,没有体现出人文关怀精神,并且在逻辑上比较混乱等。最终提出了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思路,认为应当明确自然人失踪的法定期限,完善财产代管制度,并且建立以宣告失踪制度作为主体的全新失踪人宣告制度模式,旨在推动我国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更加注重人性化,最终构建更加完善的立法体系。
目 录
绪论 5
第一章 宣告死亡制度概述 6
1.1宣告死亡含义 6
1.2宣告公民死亡的具体条件 6
2.1“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 8
2.2“法国式”宣告失踪制度 8
2.3“苏俄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存制度 8
第三章 国内宣告死亡制度的缺陷 10
3.1制度定义缺乏科学性 10
3.2宣告死亡制度缺乏人文关怀精神 10
3.3宣告死亡制度的逻辑比较混乱 10
3.4宣告死亡制度欠缺价值判断 11
第四章 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12
4.1自然人失踪的法定期限 12
4.2完善财产代管制度 12
4.3检察院的宣告死亡申请权 13
4.4建立以宣告失踪制度作为主体的全新失踪人宣告制度模式 13
结束语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绪论
当前自然人失踪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包括探险活动、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以及飞行事故在现代社会仍有一定发生频率。而一旦自然人陷入失踪状态后,与其利益相关的民事关系随之陷入模糊,如果此状态维持时间过久,将会对失踪人及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一定侵害,是社会发展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要求法律能够为失踪自然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给予合理保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同时,能够为社会平稳发展提供保障[1]。尤其是在城市化背景下,失踪人口事件频繁出现,国内现行的宣告死亡制度与当前时代背景部逐渐不相符,并且随着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已经提上日程,要求对宣告死亡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尽管宣告死亡制度属于《民法通则》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可执行性受限,造成司法计划、检察机关在处理司法实践问题时,无法成为依据,因此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第一,国内有关这一问题的探索仍然尚且未能取得比较统一的论断,而同本次研究有利于相关理论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同时能够推动我国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形成[2]。第二,通过对国外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经验借鉴,以及对国内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缺陷的分析,能够对国内法律法规有着更加全面、清晰的认知。第三,通过完善国内宣告死亡制度思路的提出,使国内律法在人性化和规范化之间保持平衡,实现法律精神,同时保护自然人以及相关方的利益。
本次研究主要内容围绕宣告死亡制度而展开,具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宣告死亡制度的含义与具体条件;第二部分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失踪人宣告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第三部分对国内现行宣告死亡制度存有的缺陷展开研究,最后对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思路进行探析。
第一章 宣告死亡制度概述
1.1宣告死亡含义
宣告死亡的含义是当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时间后,由利益关系方提出申请后,在并由人民法院来宣告死亡的制度。实际上,宣告死亡的含义与生理死亡是相对的,依照法律政策错做出的规定,循特定程序后,在法律层面上,对超出法律规定期限的失踪自然人进行的拟定或推定死亡[3]。宣告死亡制度立法的目的在于,失踪时间达到一定时间后,自然人需要承担的义务、需要履行的义务等都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中,如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继承的问题,必须进行说明,防止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等同于自然死亡。如果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两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则由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出现在自然死亡之间,并且这一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冲突,则怕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2宣告公民死亡的具体条件
由于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所引起的后果在法律上大致是等同的,一旦确定宣告公民死亡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至关重大,因此为了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1.2.1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确立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应当符合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确立。依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只要达到如下条件中任一一种,即可确定为下落不明的事实确立:公民正常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的、意外事故后下落不明的、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后,被相关部门证明无生还可能的[4]。同样,现行法律对于不能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做出规定,即公民位于国外、台湾地区的,明确掌握公民下落的、公民被确认为死亡的。因此,人民法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符合下落不明事实确立条件。
1.2.2公民下落不明时间到达法定期限
宣告死亡必须在公民下落不明时间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后,我国律法对这一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能够符合如下情况下,才属于下落不明时间达到期限:普通条件下的共鸣下落不明时间达到4年;由于意外事故原因造成的下落不明时间达到2年,包括战争原因在内;下落不明的原因为意外事故所造成,并且由相关部门证实无生还可能性[5]。因此,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要严格审查下落不明的时间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期限。
1.2.3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以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形式申请作为前提,在失踪公民利害关系人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并且只有在书面申请提交人是失踪公民利害关系人的背景下,法院才能够接收并处理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按照特定顺序排列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在部分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部分关系人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中,法院应同意前者请求[6]。同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口头申请是无效的,且必须要富有公安或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此外,公民下落不明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即可宣告死亡,无需经由宣告失踪的程序,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
目 录
绪论 5
第一章 宣告死亡制度概述 6
1.1宣告死亡含义 6
1.2宣告公民死亡的具体条件 6
2.1“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 8
2.2“法国式”宣告失踪制度 8
2.3“苏俄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存制度 8
第三章 国内宣告死亡制度的缺陷 10
3.1制度定义缺乏科学性 10
3.2宣告死亡制度缺乏人文关怀精神 10
3.3宣告死亡制度的逻辑比较混乱 10
3.4宣告死亡制度欠缺价值判断 11
第四章 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12
4.1自然人失踪的法定期限 12
4.2完善财产代管制度 12
4.3检察院的宣告死亡申请权 13
4.4建立以宣告失踪制度作为主体的全新失踪人宣告制度模式 13
结束语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绪论
当前自然人失踪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包括探险活动、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以及飞行事故在现代社会仍有一定发生频率。而一旦自然人陷入失踪状态后,与其利益相关的民事关系随之陷入模糊,如果此状态维持时间过久,将会对失踪人及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一定侵害,是社会发展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要求法律能够为失踪自然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给予合理保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同时,能够为社会平稳发展提供保障[1]。尤其是在城市化背景下,失踪人口事件频繁出现,国内现行的宣告死亡制度与当前时代背景部逐渐不相符,并且随着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已经提上日程,要求对宣告死亡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尽管宣告死亡制度属于《民法通则》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可执行性受限,造成司法计划、检察机关在处理司法实践问题时,无法成为依据,因此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第一,国内有关这一问题的探索仍然尚且未能取得比较统一的论断,而同本次研究有利于相关理论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同时能够推动我国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形成[2]。第二,通过对国外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经验借鉴,以及对国内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缺陷的分析,能够对国内法律法规有着更加全面、清晰的认知。第三,通过完善国内宣告死亡制度思路的提出,使国内律法在人性化和规范化之间保持平衡,实现法律精神,同时保护自然人以及相关方的利益。
本次研究主要内容围绕宣告死亡制度而展开,具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宣告死亡制度的含义与具体条件;第二部分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失踪人宣告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第三部分对国内现行宣告死亡制度存有的缺陷展开研究,最后对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思路进行探析。
第一章 宣告死亡制度概述
1.1宣告死亡含义
宣告死亡的含义是当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时间后,由利益关系方提出申请后,在并由人民法院来宣告死亡的制度。实际上,宣告死亡的含义与生理死亡是相对的,依照法律政策错做出的规定,循特定程序后,在法律层面上,对超出法律规定期限的失踪自然人进行的拟定或推定死亡[3]。宣告死亡制度立法的目的在于,失踪时间达到一定时间后,自然人需要承担的义务、需要履行的义务等都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中,如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继承的问题,必须进行说明,防止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等同于自然死亡。如果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两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则由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出现在自然死亡之间,并且这一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冲突,则怕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2宣告公民死亡的具体条件
由于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所引起的后果在法律上大致是等同的,一旦确定宣告公民死亡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至关重大,因此为了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1.2.1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确立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应当符合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确立。依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只要达到如下条件中任一一种,即可确定为下落不明的事实确立:公民正常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的、意外事故后下落不明的、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后,被相关部门证明无生还可能的[4]。同样,现行法律对于不能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做出规定,即公民位于国外、台湾地区的,明确掌握公民下落的、公民被确认为死亡的。因此,人民法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符合下落不明事实确立条件。
1.2.2公民下落不明时间到达法定期限
宣告死亡必须在公民下落不明时间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后,我国律法对这一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能够符合如下情况下,才属于下落不明时间达到期限:普通条件下的共鸣下落不明时间达到4年;由于意外事故原因造成的下落不明时间达到2年,包括战争原因在内;下落不明的原因为意外事故所造成,并且由相关部门证实无生还可能性[5]。因此,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要严格审查下落不明的时间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期限。
1.2.3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以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形式申请作为前提,在失踪公民利害关系人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并且只有在书面申请提交人是失踪公民利害关系人的背景下,法院才能够接收并处理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按照特定顺序排列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在部分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部分关系人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中,法院应同意前者请求[6]。同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口头申请是无效的,且必须要富有公安或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此外,公民下落不明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即可宣告死亡,无需经由宣告失踪的程序,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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