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探析

注册制也被称为登记制,股票发行申请人对法律规定披露的信息进行公开,并递交监管机构审核,监管机构只对信息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股票发行权利属性分为行政特许权和商事自由权,披露理念分为自愿披露和法定披露。现行股票发行机制存在欺诈发行现象屡见不鲜、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护不足、股票发行审核效率低下的问题。从《证券法》立法层面规定股票发行注册制、注册制下审核权的转移、中介机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和通过完善股票发行民事争讼制度的角度阐述注册制的法律构建。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分析比较1
(一)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分类2
(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分析比较2
二、股票发行实施注册制的法理基础3
(一)股票发行权利属性界定3
1.行政特许权3
2.商事自由权3
(二)股票发行披露理念界定 3
1.自愿披露3
2.法定披露4
三、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比较分析4
(一)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4
(二)日本股票发行监管制度5
(三)各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5
四、现行股票发行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5
(一)欺诈发行现象屡见不鲜5
(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护不足6
(三)股票发行审核效率低下7
五、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律构建7
(一)从《证券法》立法层面专节规定股票发行注册制7
(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审核权交由证券交易所8
(三)强调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职业道德素养8
(四)通过完善股票发行民事争讼制度加强注册制下的投资者保护8
1.严格注册制下投资人诉讼地位9
2.扩大注册制下责任主体范围9
3.分摊和转移注册制下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9
4.扩大注册制下股票民事赔偿范围9
结语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0 股票发行注册制探析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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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票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发行核准制暴露出很多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但是目前注册制实施的法理基础不足,是限制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因素。分析现行核准制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探寻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法律构建,研究注册制在我国现有土壤下的具体实现机制对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秩序、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析比较
股票发行监管,是股票上市的准入制度,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发行进行管理监督。世界各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虽然在模式上和具体机制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归根结底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防止不良股票进入市场,限制企业非法融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保障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一)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各国的股票市场发展水平和法制成熟程度,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为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审批制,指股票市场发展初期,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于宏观调控国家经济和维持市场秩序稳定的目的实施的一种股票发行配额制度[1]。核准制,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证监会核准。核准制实质上是证券监管机构对拟发行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通过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和股票发行信息公开,为投资者提供双重保障。注册制也被称为登记制,指主管机关对拟发行股票的投资价值不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发行人只需全面、真实地将上市发行法定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做充分的公开,这种审核仅仅是对文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主要采用股票发行注册制。相较而言,中国的股票市场还处于新兴状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即将实施的注册制的转变。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分析比较
注册制与核准制是证券监督机制中并存的两大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作为截然不同的两种股票监管机制,从制度理念和实施效果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
首先,二者的制度理念不同。注册制与核准制,反应的是不同的政府监管理念,即政府在股票发行审核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是不同的。以核准制的角度,股票发行者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和认知水平是有差异的,并非所有人都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正确决断,所以需要政府的主导和裁量。而从注册制的角度,在既有的机制下,以信息的公开披露为核心,只要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在股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发行人和投资者处于买卖双方平等的均衡状态中,政府监管机构不对拟发行股票的优劣进行预判。注册制之下,政府不通过对股票自身质量的审查决定准否发行,而只对所披露信息形式要件的完整性进行要求,由投资者自己独立判断该股票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如在商场买衣服,衣服的产地、材质等都如实告知客户,至于是否购买则基于购买者自身的价值判断。
其次,二者的实施效果也不相同。核准制的缺点在于,《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核准期限较长,导致审核效率低下。同时政府的价值判断能力也是存在局限的,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审委通过投票方式对拟发行股票进行表决并给出审核意见,但是不当审核会导致某些合格的企业无法上市,也会导致某些不良证券进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另一方面,政府的过多干预,即发审委对拟发行股票进行表决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发行股票投资价值的一种判断,投资者可能会因此产生投资判断上的依赖性,从而丧失独立判断的能力;同时,出于对发审委投资判断的迷信,政府审核一旦出错,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进行投资难免遭受损失。核准制的优点在于,基于政府监管部门对股票发行的实质性审查,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转,防止不良证券入市,同时可以通过限制股票发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2]注册制的优点在于,仅对股票发行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缩短了股票发行审核周期,提高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行政资源成本;从股票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所有有意愿发行股票的公司,只要依照法定披露要件完整披露上市文件,都可以公平获得股票发行的机会,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促进股票市场的良性竞争;从投资人的角度看,股票发行注册制可推动股票市场的发育,同时培养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能力。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核准制为股票发行制度,且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对审核内容作了严格规定,是基于当下我国股票市场法制环境和市场化程度的现状,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政策选择。但是随着我国股票市场国际化和市场化程度提高,应及时找寻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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