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摘 要 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但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很大的争议,导致该制度陷入适用的困境,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反思,也引起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谈论,并且有了一定的成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重要的轨制,它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誉,利益平衡,维持公司运营。在本文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优先股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研究中占主要地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股东必须依法转让股权,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1
1.1 优先购买权的含义............................................1
1.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2
第二章 股东优先股购买权的适用困境 4
2.1 权利性质不明确 4
2.2 制度规范宽泛化 5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 6
3.1 “同等条件”判定问题 5
3.2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问题 7
3.3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问题 7
3.4 关于优先购买的履行能力 8
3.5 强制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8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9
4.1 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9
4.2 明确同等条件 9
4.3 逐步取消限制,促进优先股大规模发展 ...9
4.4 细化相关规定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社会经济里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其不断发展与进步,在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的相对局限性下,如何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促进公司融资和资本流通,完善有限责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公司结构治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渡成为最活跃的资本运营行为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渡可以帮助其在复杂的资本运作中抓住可以发展的机会,以较低的运作成本改善公司经营。但是,由于涉及到的更多、更复杂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公司虽然有章程规定,并一再修改,对于有限责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优先股购买权的规定仍然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根据公司法的现有框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宽泛,并没有对各种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需要加以完善。
1.1 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学者们的意见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民法特定主题,根据特定的购买其财产享有优先”,也有些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扩展至约定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通过法律或协议,卖方有权向优先购买第三人销售的,并且以等同于在别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优先购买权,又名先买权,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商定,在出卖人向善意第三人出卖其标的物时,某特定方可以以相同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标的物的权利。从历史上来看,中外各国从古至今立法上有优先购买权制度,如今在民商法中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当股东对在相同条件的前提下原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让渡,有优先公司外部第三方购买的权利。股东发制人从抢占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产生的权利,救济和民间储存等方面的来源是不相同的,是遵循保护民法模式抢占。至于对股份自由让渡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延伸到公司的非上市股份。因此,当公司股东拟出售股份时,一定要确认其他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通过明确的法律放弃其权利,否则会造成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立法,在公司法律中是否规定股东优先购买股权是立法的技术问题,即使一个国家的企业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优先认购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承认买优先股。通常而言,此类立法常常许可在公司章程、内部规定或股东协议中自行约定是否设定优先股购买权。
1.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法律性质和权利的法律效果是分不开的,我们必须先认识到正确的自然权利的有效性的理解正确。对于优先购买权在民法权利的法律性质有各种各样的理论观点,总结出来的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公约的法律和优先认购权,债权区分或认定为财产权利,二为形成权或有条件的权利的形成,三为期望权。其实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不同的角度有很多讨论,还可以根据民事权利不同的分类进行分析。由此,优先购买权得出不同的结论之间并不矛盾,并有不同的属性。总结了下,我国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性质:
1.2.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
根据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可分为约定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在中国,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直接由“公司法”确立正确形成,因此属于法定权利。它的实际意义在于,基于股东不同意,无法就股东多数原则的股东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条款法定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1.2.2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附条件形成权
根据不同的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划分控制权,索赔和抗辩的形成。优先权无论是法定或约定的,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部分,这个可以根据优先承诺购买的手段之一,形成以与第三方的义务相同条件合同的内容出售,而卖方不承担义务。除了那些阻止形成条件的权利,债务人就第三人出售标的物,只能行使。同样,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行使的形成条件的权利,但有一个停止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所有权的第三方股东的转让,才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就确定这种性质的实际意义在权利形成的条件性质,确定权利的法律效力。
1.2.3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期待权
基于合法权益的实现与否,有期望生成过程的权利必须依赖于已发生的某些事实,以及未来可能的实现。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行使“所有权转移到股东以外的人时”停止适用,所以优先股购买权的现实并不是在任何时候股东持股都可以行使,而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只有当条件下,优先股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时,使优先股权让渡的实际锻炼,从可能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股票的权利,因此,股东优先股购买权是期待权。
1.2.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专属权
根据权利和权利之间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非排他性的权利和独家代理权。所谓的独家代理权特指归属感,只是对由股东自权取得优先股股东享有权本质的主张,它不是拥有和使用物质的一种特殊形式,但通过公司的企业股东成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索赔合法授权。所以,法律应会只保护享有该权利的公司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只能由他自己享用的具体利益,否则受让方不能以一个具体的法律寻求利益的保护,否则优先购买权将因此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有权,其实际存在意义显然是优先特权不能逃脱股东资格,他们的权利主体单独转移或继承。
第二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困境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当股东对在相同条件的前提下原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让渡,有优先公司外部第三方购买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虽然对该权利的行使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其内容的解释分析范围宽泛而笼统,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性质在法律界各学者对其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司法裁决的结果也各有不同。因此,导致了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陷入适用困境。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550.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