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附件)【字数:6225】

摘 要摘 要近年来,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严峻问题,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缓解了这个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使股权众筹面临着许多风险,需要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其次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现状,最后提出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启示,如完善股权众筹的监管法律、加强对股权众筹投筹资者以及众筹平台三个主要参与者的监管。关键词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监管
目 录
0 引言 1
1 股权众筹基本概述 1
1.1 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 1
1.2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 2
1.3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2
2 发达国家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 3
2.1 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及监管 3
2.2 英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及监管 5
2.3 其他主要国家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 6
3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 8
3.1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8
3.2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 10
4 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启示 10
4.1 完善股权众筹监管法律 11
4.2 改进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 11
4.3 加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监管 11
44 改善股权众筹筹资者的监管 12
结 论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股权众筹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0 引言
最近几年,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心。在2014年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李克强针对股权众筹提出了开展融资试点建议,并对其地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到2015年的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在政府的强力支持下股权众筹迅猛发展,并成为金融融资领域最受追捧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打开了股权投资的低门坎的新时期,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初期众筹平台大体上摸索出该行业的部分运营规则。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巨头行业进入到众筹行业中,由此促进众筹行业步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专业化、高端化的发展路线且在无形中提高了行业进入的门槛。但是迄今为止,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官方层面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都是以“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试行办法”等形式进行指导,也就是说我国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这使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面临着许多的风险和危机,这提醒我们必须要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
本文首先对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进行研究分析,然后分析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的现状,从这样的对比研究中得到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问题和风险可以提出的监管建议,从而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完善,引导其更好的发展,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
1 股权众筹基本概述
1.1 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
众筹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它利用了网络广泛运用、快捷便利的特征,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络投资者融集资金,同时也达到了宣传推行的作用。众筹凭借着低门坎、多样性的显著特点快速发展,主要包括了捐赠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和股权众筹,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众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十分便捷有效的筹资渠道。股权众筹就是资金需求者即项目筹资者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投资者回报而进行融资的一种经济行为。
1.2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一般众筹模式的特点,如有广泛的投资者群体、投资中介扁平、投资方式直接等。然而作为一种具有更强的金融属性的众筹模式,它还具备其他众筹模式不具备的显著的特点:第一,拥有参与权的投资人所拥有的本金额限制较低,一般的民众也可以参与到其中担当风险投资人的角色。第二,股权众筹平台上汇聚了大量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第三,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社区化运作,专业人士可以对投资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对融资方熟悉的人可以对其技术实力、信用背景进行点评;平台的运营方也会向投资人推荐优秀的项目。因此投资人的选择权建立在一定的信息交换之上,投资人可以获得综合多方的信息进行决策投资。第四,融资者和融资项目的信任度可以通过反馈机制累计,成功的融资项目可以增加融资者的信用度,而失败的融资项目会降低项目发起人的信用,容易导致融资人无法进行下一笔融资。第五,股权众筹平台为创新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它对于失败的高度容忍使项目发起人在不需要顾及资金压力的轻松氛围下获得更多的创新成果。
1.3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相比于传统的股权投资而言,股权众筹主要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募资对象范围较广,资金来源较多。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使用“领投+跟投”的运营模式,这种投资形式对项目筹资者和投资者分别做出要求,即要求筹资者必须参与领投,同时对投资者的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做出明确要求。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模式为有限合伙模式。该模式的合伙体人数是以投资人数来确定,规定一个合伙体的人数为50人。此外该模式依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划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被设定为融资公司的股东并直接对筹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正是由于该运营模式具有的上述特性,使得其被当下许多众筹平台运用。第二种模式为代持模式。该模式仅要求在许多投资者中选取少量投资者和其余投资者签定股权代持协议,该投资项目的登记股东即是由这些选取的投资人组成。第三种模式为契约金模式,顾名思义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员签订契约协议合同的一种融资模式。第四种模式为公司模式。由投资人创设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等级股东。
2 发达国家股权众筹的发展和监管
随着互联网众筹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各国的监管机构对众筹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高,包括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国家都相继提出了针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以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
2.1 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及监管
美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成立较早,数量较多。近年来,美国的众筹市场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占据了全球众筹融资的主要份额,是世界范围内规模最大、最活跃的众筹市场,在美国众多的众筹平台里以Kiva、Kickstarter、IndieGoGo、Fundable、AngelList等众筹平台最为著名。同时,美国众筹融资的规模和数量也位居世界首位,在筹资总额、成功的项目数量、平台注册人数、海外资助者数量等各方面都远超其他国家。截止到2015年12月,2010年成立的AngeilList平台注册人数达到了168万,成功的融资项目有740个,成功融资金额有21500万美元;2011年成立的Fundable平台累计注册人数达到了20000,成功融资金额达到21900万美元;2011年成立的CircleUp平台累计注册人数达到了60000,成功融资的项目数量达到了135个,成功融资金额达到15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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