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附件)【字数:10180】

摘 要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污染状况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然而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及其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立法不足、保险费率厘定不合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构建完成等问题。因此本文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并采用比较研究法比较了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且存在一些问题,最后笔者提出完善建议,以顺应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环境污染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1
1.1环境污染 1
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
第二章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4
2.1 大陆法系国家的状况 4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状况 5
2.3 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6
第三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 7
3.1各阶段各城市试点情况 7
3.2保费收入及赔偿情况 7
3.3政府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7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9
4.1完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9
4.2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9
4.3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9
4.4建议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 10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环境污染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1.1环境污染
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的不断上涨,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满足高效便捷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人们不可避免地污染了周围的环境。现代生产与生活中发生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容忍的,但严重的污染事件和恶性污染事故触及到人类生存的底线,无法被公众接受,因此人们容易产生不满情绪。
1.1.1环境污染的概念
环境污染的意义是,各种直接或间接地排放入环境中的物质或能量,超越自己的自净能力,从而降低环境质量,产生对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利的影响。这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放射性污染。在中国的立法中,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来表达环境损伤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各国对环境污染侵犯规则的不同认识,使得制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也有所不同。
1.1.2环境污染的特征
各种污染物不断向外制造有害物质造成了环境污染。同时,环境污染因其受到社会评价影响的特点,故它具有社会性。它的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是公害性,环境污染不会受到来自民族、区域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因此公共利益将会全部造成损害。二是潜伏性,绝大多数污染物不容易被人们发现,而一旦被发现可能已经爆发严重,后果不堪设想。三是长久性,许多污染物持续不断地爆发,不断地危害人们的生存和安康,却又不容易被消除。
1.1.3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
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易产生的后果是让人类生活环境的质量迅速下降、人类的生活质量下降,严重的还会危害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目前,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环境污染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直接损害,如海洋污染、温室效应和环境激素污染。
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赔偿机制,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主要为受到损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的利益服务,是社会化的民事救济方式之一。
1.2.1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
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含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保险的主体。如果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的风险将分散掉,此时保险机构会承担一部分风险。有些学者则认为,环责险的含义是保险人被水、土地或空气等因素污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将需要承担的后果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种类。笔者认为应定义为:以水、土地、大气等造成的损害赔偿和管理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的形式,是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2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
其一,风险普遍性。环境污染具有潜在性、持续性、复杂多样性等特点。在经济发展中,各个生产部门在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种阶段都会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有些环境污染我们甚至还没发现。在环境污染尚未被完全发现时,我们可能不知道将来会产生的污染,而污染一旦爆发造成损害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越性将会被显现出来。环境污染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当污染还未被发现时,风险可以被企业有效地分散出去,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
其二,公益性。环境污染具有危害巨大、范围分布较大的特点。被害人往往非常多,极易发生被害者集体诉讼,对社会的长远发展不利。一旦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被环境污染影响而减缓,那就得不偿失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受害人的风险,也可以补偿受害人,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其三,政策依赖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但是一种保险,而且在保护企业和受害人利益方面也有特殊的作用,它更是环境侵权损害应对社会化救济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对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问题上,受害人仍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利益能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
1.2.3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第一,试点地区的发展经验提供了实践基础。中国自1991年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成立以来,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具体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环保部和保监会自2007年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在国家文件引导下,极其配合环责险的普及。到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机制。2009年湖北省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选择重点企业试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和学习;2013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试点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各个省市保险企业送报的投保企业的数量、保费的总额、保险额度等情况作出分析,截至2013年,已有23个省市开展了环责险的试点工作。2014年河北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要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高危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并初步建立了河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都涉及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且今后会继续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计划。这些都表明了政府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为法律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2015年11月,全国11个省份的保费为7000万元,承保金额为36亿元。经过近8年的发展,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并在相关规定中趋于成熟。同时,海事船舶油污和交强险的实践经验也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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