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附件)【字数:9857】
摘 要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特有的预先性、稳定性和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对消费者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虽然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做了一定的规制,但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理论研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揭示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概述 1
1.1格式合同概述 1
1.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 1
第二章 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3
2.1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相关立法 3
2.2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4
第三章 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现状及问题 6
3.1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现状 6
3.2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问题 6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9
4.1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9
4.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9
4.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 9
4.4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行业自律规制和社会规制 10
4.5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概述
1.1格式合同概述
从外来文化中引进的格式合同,由于观察角度的差异,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称谓。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性交易条款合同”,英国和美国称之为“标准性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称其为“定型化契约”。我国的法律对其也有着不同的称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其为“格式合同”,而《合同法》称其为 “格式条款”,我国学术界多采用“格式合同”这一称谓。虽然法律称谓不同,但各国学者对其本质认识还是一致的。我国学术界对格式合同的界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格式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条款,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标准性和不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协调性,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格式合同能够被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且能够重复使用。由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是由合同拟定方单方预先设定的,具有固定的格式,所以相对方无法与拟定方在拟定合同时协商合同的内容,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这就容易侵犯合同相对方的权利,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所以需要从多个角度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此外,由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让合同相对方清楚地了解格式合同的内容,法律明确规定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1.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
1.2.1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学者胡家强认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的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合同,以规定其与相对人(包括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相对人对其内容不能加以改变,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这是笔者比较赞同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定义。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使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与传统格式合同进行区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从格式合同中发展而来的,与传统的格式合同自然有许多相似点,例如,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条款也是由拟定合同的一方预先拟定的。但也有不同点,第一,最明显的就是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依赖于互联网存在而存在的,是显示在网页上的,而现行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第二,目前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上完成,合同双方主体身份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因而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缔约资格等问题为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第三,“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提供合同的一方会用小字体显示免责条款,会造成消费者的忽略,而消费者本身也没有耐心去阅读合同条款,这就导致合同拟定方的提醒义务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
1.2.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方式由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多种缔结方式而不同。在我国学术界,大多数学者根据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缔结程序和方式的不同,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进行分类,也有像吴海斌这样的学者,根据译名的不同理解和合同表现方式的不同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进行分类。目前学界比较赞成吴海斌学者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成果,笔者也赞成吴海斌的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点击合同。商家在网上已经拟定好内容的合同呈现在消费者打开的网页上,在这个网页上,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或者点击确认等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或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点击合同。正常情况下,点击合同都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的,所以说大部分消费者看不懂合同里的专业词汇,往往更多的是消费者嫌麻烦根本不看合同内容直接点击同意或者确认,这就导致消费者忽略了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条款的存在,给了商家规避责任的机会。商家采用的点击合同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合同,如果消费者选择的是不同意的话,没有其他权利只能离开。
第二,软件拆封授权合同。软件拆封授权合同一般指的是软件授权使用合同,典型的软件拆封授权合同就是格式条款内容印刷在软件的包装上或者在软件上,不需要签订合同,一般印刷的条款声明为“当消费者拆开包装并使用软件即视为接受全部条款”,此时合同即成立。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软件拆封授权合同发生了变化,格式条款被嵌入了软件中,用户使用软件必须先购买才能下载,只有在下载时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看见完整的格式合同内容,这实际上还是不公平的合同。一般在软件下载开始或者结束时,会跳出“若使用我公司产品或服务即视为接受全部条款”的声明,用户使用软件只能接受该格式合同的约束。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概述 1
1.1格式合同概述 1
1.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 1
第二章 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制度 3
2.1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相关立法 3
2.2域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4
第三章 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现状及问题 6
3.1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现状 6
3.2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问题 6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9
4.1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9
4.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9
4.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 9
4.4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行业自律规制和社会规制 10
4.5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概述
1.1格式合同概述
从外来文化中引进的格式合同,由于观察角度的差异,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称谓。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性交易条款合同”,英国和美国称之为“标准性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称其为“定型化契约”。我国的法律对其也有着不同的称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其为“格式合同”,而《合同法》称其为 “格式条款”,我国学术界多采用“格式合同”这一称谓。虽然法律称谓不同,但各国学者对其本质认识还是一致的。我国学术界对格式合同的界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格式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条款,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标准性和不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协调性,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格式合同能够被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且能够重复使用。由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是由合同拟定方单方预先设定的,具有固定的格式,所以相对方无法与拟定方在拟定合同时协商合同的内容,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这就容易侵犯合同相对方的权利,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所以需要从多个角度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此外,由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让合同相对方清楚地了解格式合同的内容,法律明确规定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1.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
1.2.1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学者胡家强认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的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合同,以规定其与相对人(包括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相对人对其内容不能加以改变,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这是笔者比较赞同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定义。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使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与传统格式合同进行区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从格式合同中发展而来的,与传统的格式合同自然有许多相似点,例如,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条款也是由拟定合同的一方预先拟定的。但也有不同点,第一,最明显的就是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依赖于互联网存在而存在的,是显示在网页上的,而现行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第二,目前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上完成,合同双方主体身份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因而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缔约资格等问题为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第三,“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提供合同的一方会用小字体显示免责条款,会造成消费者的忽略,而消费者本身也没有耐心去阅读合同条款,这就导致合同拟定方的提醒义务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
1.2.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方式由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多种缔结方式而不同。在我国学术界,大多数学者根据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缔结程序和方式的不同,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进行分类,也有像吴海斌这样的学者,根据译名的不同理解和合同表现方式的不同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进行分类。目前学界比较赞成吴海斌学者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成果,笔者也赞成吴海斌的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点击合同。商家在网上已经拟定好内容的合同呈现在消费者打开的网页上,在这个网页上,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或者点击确认等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或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点击合同。正常情况下,点击合同都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的,所以说大部分消费者看不懂合同里的专业词汇,往往更多的是消费者嫌麻烦根本不看合同内容直接点击同意或者确认,这就导致消费者忽略了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条款的存在,给了商家规避责任的机会。商家采用的点击合同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合同,如果消费者选择的是不同意的话,没有其他权利只能离开。
第二,软件拆封授权合同。软件拆封授权合同一般指的是软件授权使用合同,典型的软件拆封授权合同就是格式条款内容印刷在软件的包装上或者在软件上,不需要签订合同,一般印刷的条款声明为“当消费者拆开包装并使用软件即视为接受全部条款”,此时合同即成立。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软件拆封授权合同发生了变化,格式条款被嵌入了软件中,用户使用软件必须先购买才能下载,只有在下载时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看见完整的格式合同内容,这实际上还是不公平的合同。一般在软件下载开始或者结束时,会跳出“若使用我公司产品或服务即视为接受全部条款”的声明,用户使用软件只能接受该格式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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