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附件)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向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非劳动。女性农民工是城市中一支新兴产业大军,却被排斥在城市工人之外,她们的收入相对增加了,但是仍然无法走出低收入的行列,外来女性农民工无法融入到市区,因为城市从根本上就不接受她们。女性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与农村的夹层中承受更多的压力,面对更多新的困难,如女性受教育权、女性就业权等。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概括了本论文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针对女性农民工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咸阳市秦都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和原因分析,通过工资待遇、加班加点、克扣拖欠报酬问题,女性法律知识淡薄等现状分析咸阳市秦都区社会保障体制发展失衡和管理部门的执法不严。第三部分是对咸阳市秦都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从政府部门、女工维权组织、自我维权,进行了详细解读。保护咸阳市女农民工权益势在必行,是陕西省推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 目 录
1 绪论 1
1.1 选题意义 1
1.2 论文研究动态 2
1.2.1 国外研究动态 2
1.2.2 国内研究动态 3
2 咸阳市秦都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
2.1 女性农民工劳动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5
2.1.1 工资待遇低,加班加点严重,克扣、拖欠报酬问题严重 5
2.1.2 女性农民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障不到位 5
2.1.3 女性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自身素质低 6
2.2 女性农民工劳动劳动权益原因分析 7
2.2.1 社会保障体制发展失衡及雇佣关系不协调 7
2.2.2 管理部门的执法不严 8
3 咸阳市秦都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 9
3.1 完善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法规 9
3.2 健全女性农民工维权组织与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10
3.3 完善女性农民工的组织化维权机制 11
3.4 增强女性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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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不协调 7
2.2.2 管理部门的执法不严 8
3 咸阳市秦都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 9
3.1 完善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法规 9
3.2 健全女性农民工维权组织与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10
3.3 完善女性农民工的组织化维权机制 11
3.4 增强女性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 13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绪论
1.1 选题意义
当今社会女性的地位逐渐提升,权益和保障备受社会关注。咸阳市秦都区中从事体力劳动的低收入女性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区生活,成为“城市边缘人”,她们既非农民,又非工人,身份难定,但对咸阳市的建设贡献很大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她们的生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令人担忧,咸阳市女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给咸阳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造成这一系列的原因是秦都区女性农民工话语权的缺失,权益保障法规的不健全,城区分治导致的观念歧视。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法律信条,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不重视咸阳市秦都区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就很难真正达到男女平等、互利互惠,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间的融合,更不要说保障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再者,咸阳政府部门完善对女性农民工的维护机制可以吸引男工的入城务工,增强城乡农民入城的稳定性和必然性,进而维护城市化进程,保障女性农民工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密切关注和维护咸阳秦都区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陕西省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对于快速发展的今天来讲,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既影响政治文明建设,也给她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维护咸阳秦都区女性农民工社会权益是当前陕西省经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2 论文研究动态
1.2.1 国外研究动态
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制定的民权法里明确写道:禁止用人单位因为种族、肤色、性别等原因而拒绝或者辞退雇员,在对雇员的工作环境、工资状况、福利待遇都不能有人和歧视。美国修订的玻璃天花板法指出用人单位针对具备雇佣资格的女性以及少数族裔男性在工作升职、调遣等方面设置的阻挠,使得这些人享受不到这些待遇,而玻璃天花板法排除了女性的劳动权益这一人为隐患。美国国会在1969年制定了家庭与医疗休假法,则表示此项法规要求雇主的员工必须达到50以上,雇员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无薪休假3个月,以便于照顾家人,只有这样女性工作者才能更好的协调工作和家庭。
日本女性在生活当中给人一种只主内不主外的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日本女性逐步走出家门参与经济管理,日本职业女性也随之增多,当然问题也变得比较棘手,那就是女性劳动权益被侵害相关问题的凸显。日本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大量出现“女性农民工”问题,在1997年修改了《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关于女性农民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日本还修改了相关法律作为基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并规定如果在招工广告中有“只招男性”、“不招女性”都属于性别歧视,都是违法的,这些从就业准入到退休都禁止歧视女性。在日本推行的雇佣保险法中育儿修业给付等相关条款中规定:孕育婴儿、配偶需要护理等家人有一方休业的人,都有一定的贫困补助,并且休业者在恢复之后皆可会原公司上班。
1.2.2 国内研究动态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史红发表相关文献中指出女性在选择职业、从业过程中遭遇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并且已经备受关注。放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中来研究女性农民工问题是个突破口,深入浅出的剖析女性就业困难、择业困难的多重因素,以便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监管。
“郝亚冰从社会科学、管理科学等角度,探讨了女性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和社会功能,女性农民工的权益缺乏分析根本原因,论述了维权存在的阻碍和维权机制的限制,并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建立长效机制[1]”。“李聪等认为女性农民工在社会排斥视角下女性农民工在城市打工遭受到城市居民的排挤和性别歧视的排挤,这些种种导致了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需要劳动法律法规保护[2]”。“梁淑萍认为政府部门必须妥善处理女性农民工在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劳动权益之间的关系,保护女性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最基本待遇,这样才能促使咸阳市秦都区的经济发展、稳健的走小康道路[3]”。
“卢明根据第五次广东人口普查资料分析,在城打工的流动女性人口,低教育程度最多、一般为小学和初中文化,在流动人口当中70%的是外来的女农民工在城市里落脚[4]”,她们多工作于非公有制企业当中,绝大多数工作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环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在一定的地区和企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研究中最核心的部分:城市下岗女职工因企业竞争机制而下岗失业,但她们有返还就业的机会,也有部分工资和劳保来维持生活,而女性农民工就意味着一无所有,需要重新找工作,等待就业机会,多数是靠自己过去赚来的积蓄来维持生活。其次,工伤保险方面:女性农民工主要从事的是一些非正式的工作,由于不安因素的出现会导致女性农民工受伤事件层出不穷,女农民工受伤后享有工伤赔偿的人很少,其原因一不懂法、二用人单位知法犯法,喜欢钻法律的空子。最后,从生育保险方面:女性农民工一旦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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