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附件)【字数:9188】
指导教师 牛玉兵 摘 要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经济纠纷越来越普遍,而我国司法诉讼审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如何科学、合理、快速、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成为目前我国司法部门要解决的重要任务。诉前调解作为连接诉讼与非诉机制的重要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完成这一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经济纠纷诉前调解的本质是一种人民调解方式,其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并且体现出司法的社会化。当前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在法律监管、惩治力度、调解及判决的合理应用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应当从明确经济纠纷诉前调解体系,建立明确的调解制度,规范现行衔接体系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1
第二章 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概述 3
2.1诉前调解的概念界定 3
2.2诉前调解的相关关系 3
2.2.1诉前调解与传统调解文化的关系 3
2.2.2诉前调解与司法能动性的关系 3
2.2.3诉前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4
2.3经济纠纷诉前调解的意义 4
2.3.1体现出了司法的社会化 4
2.3.2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 4
第三章 我国经济纠纷前调解的现状分析 6
3.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前调解分析 6
3.2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6
3.2.1未能实现对调解以及判决的合理应用 6
3.2.2法律监管以及惩治力度较弱 7
3.2.3缺乏诉前调解的法律规范 7
第四章 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 8
4.1经济纠纷诉前调解体系的构建原则 8
4.1.1保密原则 8
4.1.2自愿原则 8
4.2经济纠纷诉前前调解制度构建途径 8
4.2.1建立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 8
4.2.2建立独立的调解员制度 9
4.2.3建立案件管理制度 9
4.2.4规范现有的衔接体系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3
前言
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经济纠纷随之频发,而我国针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并不健全,而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作为诉讼前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完善程度能显示出我国整体的立法水平。如何实现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随之成为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选择适合当事人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在此前提下,提高结案的效率,节省法院的司法资源,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我国目前的经济大多都是发生在家庭及生意伙伴之间,而产生的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多样,因此如何能够快速合理的解决这些案件,就为了目前司法部门要深入研究的主题。而其中的诉前调解程序就是解决此类纠纷总重要的手段之一。法院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详细的阐述诉前调解的内容和利弊的分析,让当事人自主的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当诉前调解不成功时,再进行诉讼审判的方式解决,因此,本文就是通过对诉前调解内容的相关阐述及分析与建议,让民众能够充分的了解诉前调解程序。
我国针对经济纠纷案件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诉前调解和诉讼审判两种,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诉前调解或诉讼审判,所以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法院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促进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处理程序,而通过诉前调解的实践也得到证明,并不是诉讼审判就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情况,诉前调解比诉讼审判更具有优势。诉前调解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经济、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诉前调解方式的应用,提高了法院的案件处理的效率,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改善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结果不满意的情况。
我国对于诉前调解的制度也在大力的研究创新之中,出现了诸多研究成果。如李祖军教授的《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阐述了诉前调解是审判前解决纠纷的重要工具。[1]范愉教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阐述了诉前调解与法院的关系及责任、背景和发展。[2]左卫民教授的《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通过论证与分析,说明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功能,对我国的诉前调解具有重要意义。[3]虽然有很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到对诉前调解机制的研究之中,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的建设道路还很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外对于诉前调解的解决机制的研究与运用已取得了巨大的优势,相关的学者对于诉前调解的方式也给出了明确的定论。例如,澳大利亚学者娜嘉亚历山大的《全球调解趋势》中阐述了大陆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在诉前调解中存在的差异,从全球的角度对诉前调解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4]斯蒂文马莎米卢、马克布诺丁、托马斯梅茵联合著作的《民事诉讼法原理、实务与运作环境》中阐述了法院附设ADR制度,对此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5]小岛武司著有《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一小岛武司先生七十平诞纪念文集》中,详细论述了对诉前调解机制的具体解决程序,采用理论实践全方位的诉前调解制度的相关制定。[6]
第二章 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概述
2.1诉前调解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法律,诉前调解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以及人民调解三个方面,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诉前调解的协议,从而解决经济纠纷所实行的方式。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内容的介绍与利弊的阐述,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诉前调解的协议,从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与说明,来促使当事人双方能够以客观的态度,来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这三种诉前调解方式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由此产生的诉前调解协议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在此基础上而产生的诉前调解行为不具备法律强制性,而诉前调解的优势就旨在,调解程序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发生的,因此便能得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职权范围不应包含诉前调解,其本质是一种人民调解方式[7]。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1
第二章 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概述 3
2.1诉前调解的概念界定 3
2.2诉前调解的相关关系 3
2.2.1诉前调解与传统调解文化的关系 3
2.2.2诉前调解与司法能动性的关系 3
2.2.3诉前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4
2.3经济纠纷诉前调解的意义 4
2.3.1体现出了司法的社会化 4
2.3.2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 4
第三章 我国经济纠纷前调解的现状分析 6
3.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前调解分析 6
3.2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6
3.2.1未能实现对调解以及判决的合理应用 6
3.2.2法律监管以及惩治力度较弱 7
3.2.3缺乏诉前调解的法律规范 7
第四章 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 8
4.1经济纠纷诉前调解体系的构建原则 8
4.1.1保密原则 8
4.1.2自愿原则 8
4.2经济纠纷诉前前调解制度构建途径 8
4.2.1建立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 8
4.2.2建立独立的调解员制度 9
4.2.3建立案件管理制度 9
4.2.4规范现有的衔接体系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3
前言
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经济纠纷随之频发,而我国针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并不健全,而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作为诉讼前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完善程度能显示出我国整体的立法水平。如何实现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随之成为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选择适合当事人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在此前提下,提高结案的效率,节省法院的司法资源,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我国目前的经济大多都是发生在家庭及生意伙伴之间,而产生的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多样,因此如何能够快速合理的解决这些案件,就为了目前司法部门要深入研究的主题。而其中的诉前调解程序就是解决此类纠纷总重要的手段之一。法院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详细的阐述诉前调解的内容和利弊的分析,让当事人自主的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当诉前调解不成功时,再进行诉讼审判的方式解决,因此,本文就是通过对诉前调解内容的相关阐述及分析与建议,让民众能够充分的了解诉前调解程序。
我国针对经济纠纷案件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诉前调解和诉讼审判两种,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诉前调解或诉讼审判,所以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法院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促进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处理程序,而通过诉前调解的实践也得到证明,并不是诉讼审判就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情况,诉前调解比诉讼审判更具有优势。诉前调解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经济、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诉前调解方式的应用,提高了法院的案件处理的效率,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改善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结果不满意的情况。
我国对于诉前调解的制度也在大力的研究创新之中,出现了诸多研究成果。如李祖军教授的《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阐述了诉前调解是审判前解决纠纷的重要工具。[1]范愉教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阐述了诉前调解与法院的关系及责任、背景和发展。[2]左卫民教授的《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通过论证与分析,说明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功能,对我国的诉前调解具有重要意义。[3]虽然有很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到对诉前调解机制的研究之中,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的建设道路还很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外对于诉前调解的解决机制的研究与运用已取得了巨大的优势,相关的学者对于诉前调解的方式也给出了明确的定论。例如,澳大利亚学者娜嘉亚历山大的《全球调解趋势》中阐述了大陆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在诉前调解中存在的差异,从全球的角度对诉前调解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4]斯蒂文马莎米卢、马克布诺丁、托马斯梅茵联合著作的《民事诉讼法原理、实务与运作环境》中阐述了法院附设ADR制度,对此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5]小岛武司著有《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一小岛武司先生七十平诞纪念文集》中,详细论述了对诉前调解机制的具体解决程序,采用理论实践全方位的诉前调解制度的相关制定。[6]
第二章 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概述
2.1诉前调解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法律,诉前调解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以及人民调解三个方面,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诉前调解的协议,从而解决经济纠纷所实行的方式。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内容的介绍与利弊的阐述,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诉前调解的协议,从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与说明,来促使当事人双方能够以客观的态度,来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这三种诉前调解方式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由此产生的诉前调解协议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在此基础上而产生的诉前调解行为不具备法律强制性,而诉前调解的优势就旨在,调解程序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发生的,因此便能得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职权范围不应包含诉前调解,其本质是一种人民调解方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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