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限牌法律问题的思考(附件)【字数:8715】

摘 要我国多个城市颁行了机动车限牌制度,综合来看各地规范存在违反《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规定,以及法益失衡等问题,社会治理效果不佳。应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同时还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扩建城市道路,提高城市中心的停车收费标准,强化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倡低碳环保出行等。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机动车限牌制度的实施情况 1
1.1机动车限牌制度的发展过程 1
1.2机动车限牌的主要内容 1
第二章 我国机动车限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2
2.1机动车限牌制度有违《宪法》规定 2
2.2机动车限牌制度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2
2.3机动车限牌制度有违《物权法》规定 3
2.4机动车限牌制度存在法益失衡问题 3
2.5机动车限牌制度产生的社会效果不良 4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限牌制度的替代方案 5
3.1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5
3.2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扩建城市道路 5
3.3提高城市中心的停车收费标准 6
3.4强化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倡低碳环保出行 6
结束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我国机动车限牌制度的实施情况
改革开放至今数十年,全国经济呈现出平稳、高速扩张发展之势。中国此后很快变成全球首个机动车大国,不过多市随后出现的交通拥堵问题也逐步恶化,很快变成了城市管理体系的重大问题。根据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和发展情况,为确保城市交通体系顺畅有效运行,改进并优化大气环境质量,促使我国小型机动车总量有序、科学、合理扩增,积极执行公交优先策略,有效缓解拥堵,北上广等多市先后颁行了机动车限牌制度。
1.1机动车限牌制度的发展过程
1997年7月初上海颁发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始调控全市机动车号牌数量规模。2010年末北京市下发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着手控制全市小型载客机动车总量规模。次年夏贵阳市正式颁发《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将全市新入户载客小型机动车号牌分成普通牌和专号牌两类,其中专号牌可在全部道路内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顺利通行,但是通过设置入户条件控制其总体数量;其中普通号牌不允许在市内一环和一环地域范畴内通行但是其入户和增长不受任何限制。2012年夏广州政府采用突击行为试行了《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在全市行政辖区范畴内的客用中型和小型机动车实施配额指标控制。2013年夏正式颁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指出要在全市行政辖区范畴内对所有中客用中型和小型机动车实施配额指标控制。2013年末天津也与广州市政府相同采用突击行为突然颁行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1.2机动车限牌的主要内容
分析我国多市颁行的机动车限牌制度文本内容可知,当前多市颁行的机动车限牌制度主要有下述几种类型。第一,竞拍号牌。上海市颁行的限牌制度就采用了这一政策,也就是针对私家车的号牌指标实施竞拍政策,市内所有购车者都需要竞争出价购买号牌,通过号牌竞拍出价高者才能够得到号牌。第二,摇号。北京市颁行的限牌制度就采用了这一政策,也就是购车者通过自由摇号办法无偿获得号牌。此外,贵阳市颁行的限牌制度也同样针对小型机动车号牌采用自由摇号办法无偿获得,摇号过程由本市交管部门执行,并且根据法律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三,结合竞拍、摇号两种方法。天津市和广州市基于北京、上海两地实践基础,设计了竞拍、摇号混合的制度。其中部分号牌执行摇号制度,部分号牌执行竞拍制度,购车者可以自主挑选。这一制度不仅吸收了上海市所运用竞拍方法的效率优势,同时吸收了北京市所运用摇号方法的公平优势。
我国机动车限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2.1机动车限牌制度有违《宪法》规定
机动车限牌制度有违我国现行《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权,是人自出生以来就应该获得的基本权。根据现行《宪法》“人生而平等”原则和规定(第33条):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士,不管何种肤色、年龄,不管富有与否,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法律面前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护人权。任何公民都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务必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上海为例,上海采用财富的多少对民众实施归类的行为,与管控机动车规模,事实上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同时也是一种歧视“穷人”的偏见行为。如果这部分的财政拨款能够用在公共交通发展的话,将有利于优化普通市民搭乘公共交通的安全性、便捷性以及舒适性,还有机会对此种贫富差别对待作出更符合人道主义的说法。但对于每一年拍卖汽车牌照指标所得巨额款项的用途以及详细名目,上海市却始终没有公之于众,如此就不得不说此种制度,经已大大冒犯了普通市民的平等权,并且是对“人人生而平等”宪法原则的直接违抗。纵观北京、天津、广州等各大城市执行机动车限牌制度,尽管无论是竞拍或者摇号取得汽车牌照指标,都明确规定了要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精神,但同时却规定了发牌限额。竞拍牌照的方式,令富有人群能够透过高价竞拍,获得上牌资格,而“穷人”或者不愿意出钱的人,没有上牌资格;摇号上牌的方式,表面看起来公平、公正,但是每个月限定的汽车牌照数量严重不足,供不应求的问题非常明显。很明显,这类城市的限牌措施,与《宪法》现行规定(第33条)相背而驰。
2.2机动车限牌制度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汽车牌照就是一位驾驶员是否有资格正规上路的凭证,透过汽车牌照,有关部门能明确机动车持有人,进而明确机动车持有人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因此,申请机动车拍照需要一定的条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9条),公民申请机动车牌照,需提交机动车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机动车来历相关证明文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凭证,或进口机动车入境相关证明文件;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指出,应该在机动车登记申请时,递交其他证明文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出,任何人提交机动车登记申请时,仅需要递交四项凭证,唯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才有增加凭证的权利。无论是上海、北京,还是广州、贵阳、天津任何一个地方的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它都是由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带有地方属性,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没有增设国家级法例,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9条)的权利,即没有要求申请人增加“汽车牌照指标”申请材料的权利。根据《立法法》当中“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原则,上海、北京、广州、贵阳、天津、杭州、深圳城市的机动车限牌制度,在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支撑的前提下,擅自增加机动车登记的申请资料,明显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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