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探析(附件)
2014年消法的修订,使我国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这项权利称为反悔权。反悔权的提出,不但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且也体现了民法精神和现代经济发展相互契合。但是,一项新制度的实施,是要经过千锤万炼才能渐趋成熟,反悔权刚起步,实践中还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行使规则模糊等问题。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来提出消费者反悔权实施过程中适用范围的确定、行使最低成本的确定以及对消费者滥用该项权利的规范,促进该项制度的更好实施。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2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2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基础 2
1.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基础 2
2.消费者反悔权的现实基础 2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3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主体 3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客体 3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
(一)反悔权的行使方式模糊 4
(二)反悔权的行使规则有待加强 5
1.商品完好的界定 5
2.无理由退货门槛高 5
3.行使成本尚未明确 5
(三)反悔权的行使期限有待完善 5
(四)滥用反悔权有待规范 6
四、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6
(一)完善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来确定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6
(二)明确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最低限额 6
(三)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期限 7
(四)建立消费者信用机制 7
五、结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探析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网购打破了过去传统的购物方式,使人不出家门,即可满足衣食住,节约了时间,十分便利。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并不能直观的了解商品的属性,买回来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此外,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购中的消费者实质上意思表达不自由,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反悔权应运而生。目前,这项制度已经实施了将近4年,总体来说,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除特殊商品外,各大电商几乎做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退货流程也基本完善。但是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度实施,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反悔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期限等仍存在很大争议。此外,很多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这与这项权利的设立初衷是背驰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不利于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本文着重从以上问题来探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更好的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说法,英国将其称为冷静期,德国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欧盟也将之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我国在制定这项制度的时候,并没有给予他明确的称谓。参照英国将其称为冷静期的话,只是体现了他的时间特点,并没有将其权利属性表现出来,并且英国是英美法系,在法律制度的侧重方面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德国与我国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参照德国将其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将极易导致与民法上的撤销权混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仅仅规定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我国部分学者将其称之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虽然通俗易懂,但是并不能体现其法律属性,所以杨立新教授将之称为消费者反悔权,笔者认为称之为消费者反悔权是十分贴切的,既符合了其法律属性,也让大众通俗易懂。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基础
1.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基础
2014年消法的修订,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消费者反悔权这项制度,但在新消法实施以前,我国地方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具有消费者反悔权的雏形。
1996 年辽宁省通过的《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 7 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这是我国可考究的最早的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地方法规,但是由于其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窄,现如今已被废除。
2000 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者退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暂行办法》,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进行了更近一步的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为反悔权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网购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过去的一些立法,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为了保障这项权利的更好实施,还要更多的立足于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2.消费者反悔权的现实基础
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可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真实的触碰到购买的商品,对商品的了解,大多来源于卖家对商品的描述,无法进行量体裁衣,进行交易时所获得产品信息都是根据商家的描述获得的,这样,商家和买家的地位更加不平等。所以,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定,一定程度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此外,网络购物成本低,卖家常常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比如双十一,双十二、女王节等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买家冲动消费、盲目消费,这种消费观念是不可取的,长此以往,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悔权的出现,可以对冲动消费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为非理性提供了补救方式。[1]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主体
消费者反悔权是一项消费者的权利,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界定?仅仅是个人,还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从这项规定来看,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的个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日臻完善,网购的日趋流行,不单单是个人在网上商城购物,不少企业也会在网上商城购买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并且由于网购的便宜,一些小商贩也会在网上购买商品用于现实贩卖。那么这些企业、小商贩是否享有消费者的反悔权呢?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2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2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基础 2
1.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基础 2
2.消费者反悔权的现实基础 2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3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主体 3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客体 3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
(一)反悔权的行使方式模糊 4
(二)反悔权的行使规则有待加强 5
1.商品完好的界定 5
2.无理由退货门槛高 5
3.行使成本尚未明确 5
(三)反悔权的行使期限有待完善 5
(四)滥用反悔权有待规范 6
四、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6
(一)完善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来确定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6
(二)明确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最低限额 6
(三)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期限 7
(四)建立消费者信用机制 7
五、结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探析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网购打破了过去传统的购物方式,使人不出家门,即可满足衣食住,节约了时间,十分便利。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并不能直观的了解商品的属性,买回来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此外,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购中的消费者实质上意思表达不自由,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反悔权应运而生。目前,这项制度已经实施了将近4年,总体来说,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除特殊商品外,各大电商几乎做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退货流程也基本完善。但是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度实施,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反悔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期限等仍存在很大争议。此外,很多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这与这项权利的设立初衷是背驰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不利于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本文着重从以上问题来探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更好的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说法,英国将其称为冷静期,德国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欧盟也将之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我国在制定这项制度的时候,并没有给予他明确的称谓。参照英国将其称为冷静期的话,只是体现了他的时间特点,并没有将其权利属性表现出来,并且英国是英美法系,在法律制度的侧重方面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德国与我国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参照德国将其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将极易导致与民法上的撤销权混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仅仅规定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我国部分学者将其称之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虽然通俗易懂,但是并不能体现其法律属性,所以杨立新教授将之称为消费者反悔权,笔者认为称之为消费者反悔权是十分贴切的,既符合了其法律属性,也让大众通俗易懂。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基础
1.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基础
2014年消法的修订,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消费者反悔权这项制度,但在新消法实施以前,我国地方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具有消费者反悔权的雏形。
1996 年辽宁省通过的《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 7 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这是我国可考究的最早的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地方法规,但是由于其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窄,现如今已被废除。
2000 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者退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暂行办法》,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进行了更近一步的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为反悔权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网购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过去的一些立法,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为了保障这项权利的更好实施,还要更多的立足于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2.消费者反悔权的现实基础
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可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真实的触碰到购买的商品,对商品的了解,大多来源于卖家对商品的描述,无法进行量体裁衣,进行交易时所获得产品信息都是根据商家的描述获得的,这样,商家和买家的地位更加不平等。所以,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定,一定程度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此外,网络购物成本低,卖家常常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比如双十一,双十二、女王节等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买家冲动消费、盲目消费,这种消费观念是不可取的,长此以往,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悔权的出现,可以对冲动消费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为非理性提供了补救方式。[1]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主体
消费者反悔权是一项消费者的权利,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界定?仅仅是个人,还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从这项规定来看,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的个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日臻完善,网购的日趋流行,不单单是个人在网上商城购物,不少企业也会在网上商城购买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并且由于网购的便宜,一些小商贩也会在网上购买商品用于现实贩卖。那么这些企业、小商贩是否享有消费者的反悔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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