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探讨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法学理论界已经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措施。但“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并未产生明显好转,要改变这样的现状,须明确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努力推进人民陪审制实效化。人民陪审员切实介入法庭审理,有助于更好发挥庭审功能,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字: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陪审制;审判中心主义Discussion on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Reform in China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Guan Lingling Tutor Sun YongjunAbstract:The peoples jury system reform ,for protecting peoples orderly participation in justice and enhanc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Defects of the current ju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more fully discussed.The reform program proposes a series of strong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eoples jury system.However,it has not obviously improved.To change the status quo,the further reform ideas should be clear to implement the peoples jury system.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elps to perform the role of the Court and promote the reform of lawsuit system which is center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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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l.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同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经过近一年实践,各试点法院在构建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常态工作机制、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培训、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以及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责任清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此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行一次学理上的探讨,也算的上是恰逢其会。一、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至此,这项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人民陪审制度,较为现实、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集中反映了我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取向。(一)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产生在英国,源自对抗封建专制王权的需要,由殖民统治、法律移植等活动传播到世界各国。笔者以为,陪审制的民主性是其能够发展壮大的关键。一方面,人民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审判得以分享部分司法权;另一方面,“陪审制度意味着人民通过参与审判监督司法权。”[1]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前苏联人民参审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后来被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可以这样说,人民陪审制的产生和发展既是是司法民主的需要,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通过改革来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是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蕴含着的民主理念催动的。 (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力量。[2]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令人担忧,任你各级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口号喊得山响,老百姓还是“信访不信法”。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司法不独立、百姓不尚法以及沟通不及时等等。此时,人民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上大有可为。首先,避免司法决策的主观片面和专断,维护司法公正。自古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众所周知,审理案件所需要的知识主要有三类。一是法律知识和技术,这正是法官所擅长的领域。二是事实认定方面的知识,这类知识更仰赖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对人情世故的了解。因为这类知识是通过生活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形成的,所以在这方面法官与陪审员相比并无更大优势。三是乡情伦理和乡规民俗。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审理离不开“民间法”,这就需要审判者入乡随俗了。譬如民间继承需要参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在苏北乡村社会,一般有儿有女的家庭大多是由儿子负责养老送终,女儿须尽的义务只是在老人临死前照料一段时间即可。而相对应的,理应儿子继承父母的财产,女儿没有继承权。并且只要父母没有全部去世,儿子通常不得要求分家析产。对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土生土长的陪审员显然更具有发言权。我们不难看出,法官与陪审员在知识储备上形成了有益的互补,理论上更易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法官受到的社会干扰和压力[3],加强司法独立。舆论、公权力机关和强势当事人的介入,纵然并不能真的“把水搅浑”,却也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增加了阻力,损害司法公信力。李天一一案出现“全民喊杀”的景象,汹涌的民意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正当的辩护权臆测成罪恶的“权钱交易”,咄咄逼人的社会舆论让主审法院“压力山大”。客观地讲,相对自由的人民陪审员比在编的法官更抗压。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实际上减轻了法官的担子,法院也能因此更好履行职责。再次,分散法官职权,促进司法廉洁。《增广贤文》里有“八字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至今仍让人津津乐道。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频发,加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剧增。这就导致实践中简易程序被大量运用,法官独任审判的机会越来越多,司法腐败的风险也水涨船高,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很大的破坏。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实质上是参审制,陪审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人民陪审员分享法官职权,既能降低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动机,又能对法官造成潜在威慑,促使法官廉洁司法。最后,沟通民意与司法,有利司法公开。适用人民陪审制度,不仅能够让普通公民走进法庭传递民意,还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切身感受法律要义,“从而在司法判定与大众观念之间建立起一种理性、规范、共赢的沟通平台”[4],使得司法决策更加透明,扩大民众的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公信力。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现存缺陷的讨论(一)个案诉讼成本加大持此观点的研究者多以西方陪审团制度的没落作为论据,认为陪审制实施的成本过高以至于得不偿失。仔细想来,是经不起推敲的,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参审制,制度运行成本远低于英美陪审团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如果仅从法院的角度来考虑,甚至是节约司法成本的。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参审制之所以还比较活跃,其制度运行成本不高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原因。第二,这种说法丝毫没有考虑错误司法判决所带来的成本。花钱买水桶,一个漏桶就算再便宜也不会有人要。同样,若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其所带来的损失是我们难以核算的,此时再去计较诉讼成本没有任何意义。 (二)陪审员因法律知识和技术匮乏而不能胜任三、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重点《改革试点方案》亮点纷呈:陪审员学历要求降低以及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两次随机抽选的改革举措,遏制“陪审员不具代表性,仅仅成为法院传统司法的新工具[5]”;扩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用合法渠道反映民意,杜绝‘ 民意审判’[6]”;重大案件陪审员3人以上,加大陪审员话语权;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其可按照自己的社会经验独立判断;无理由拒绝陪审将受惩戒等等。不能否认,《改革试点方案》对现行人民陪审制进行了一番煞费苦心的改良。而我国的诉讼模式偏向大陆法系,法官职权主义倾向明显,“职权主义诉讼对体现诉讼民主,审判权分割的人民参与审判具有结构上的排斥性。”[7]因此,广为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民陪审制的功能还是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仍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进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实现陪审的实效化,有时不妨打破为法官量身定做并运行的制度,以彻底消除“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为此笔者有以下的几个建议供参考。一是多运用即审即判形式,保证陪审员的公正。英美陪审团制度衰落却仍被坚持下去的很大原因在于陪审团最不易受人操控而具有公正性。相对而言,我国公民缺少优良的法律素养,陪审员收受贿赂或受公众舆论影响的可能性更大。多运用即审即判的形式能有效减少外界环境对陪审员的干扰,帮助其作出正当的裁判。二是贯彻充实审理之义,维护审判公正性。集中审理原则,又叫审理不间断原则,是指审判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就是说直到辩论终结均不中断。[8]人民陪审员本应与案件没有利益瓜葛,但法庭可以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开庭审理同一个案件,导致外界环境对陪审员进行干扰的机会增加,同时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保持对事实和证据的新鲜印象,最终影响审判公正。学理上的集中审理原则很难实现,但贯彻这项原则中的充实审理之义却极具可行性。建立庭审更新制度以抗衡陪审员记忆的模糊、进行充分庭前准备来保证庭审的质量、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及时作出裁判和宣判都有利于充实审理以便人民陪审员更顺利地进行庭审。三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言词原则要求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口头方式进行。落实言词原则之后,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庭审结束后即解散从而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能够减少法官庭后核实证据的现象,解决“陪而不审”;直接原则又可以叫做直接审理原则,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审与判不能分离。在陪审案件中,落实直接原则可以保护人民陪审员的判决权,解决陪审员“审而不判”。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效化的展望我国人民陪审制的进一步改革应致力于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介入审判以实现这一制度服务于司法的价值。而实现陪审的实效化,不仅可以彰显人民陪审制人民民主、司法公信以及人权保障等既有价值,而且能够成为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突破口之一。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诉讼活动的展开围绕审判进行”[9]。实现人民陪审制度实效化,通过并不限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审判中心主义产生了密切的联系。究其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制对“实现裁判权的主体回归、 催化庭审结构的改革以及确立现代庭审原则”[10]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强调审判实质化从而使庭审功能得以充分展现,不致于沦为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的“橡皮图章”。[11]这就要求,案件的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具体而言就是,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裁判结果形成全部都要在法庭,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陪审员进入诉讼程序的场合一般是在法庭,因此这一制度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法庭审理的实质化。比如,在纯粹由法官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证据能够庭后核实。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庭审结束时即解散而无法审查证据,这就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不难发现,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产生了重合,而庭审中心主义的内容实际上又包含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中[12]。 (二)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完善庭前准备程序“集中审理,实质上应当是充实的审理”,要求庭审建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以便为当事人整理争点、为案件集中矛盾创造最佳条件,以期实现集中庭审,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13]由此可见,充实的审理无疑能够缩短法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减少陪审员受到贿赂、威胁或其它影响的可能性,维护陪审案件审判公正。因此,实现陪审制实效化,必然需要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障法庭审理顺利进行以发挥庭审功能。庭审功能的充分展现,恰恰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精神。(三)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裁判程序”。【14】“念斌案”、“呼格案”沉冤昭雪,促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机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人甚至提出,即使庭前诉讼参加人否认非法取证情形,其在法庭审理中仍然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大胆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打破传统“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落实“审判中心主义”,实现从案卷向庭审的方法转换。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法律知识和技术,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在陪审案件中,为防止非法证据左右人民陪审员的判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须得到严格执行。结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合乎时宜的【15】。而人民陪审制度在通过新一轮改革而渐具实在性之后,又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新诉讼制度,建立新的审判秩序,这必将深刻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16】。致谢弹指间寒暑四载毕业在即,回首这段幸福时光,本以为自己能够洋洋洒洒,提笔之时却不知该如何表达对父母师友的感恩。参考文献:[1]付冬梅.论人民陪审制的有效运行[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82-86.[2]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91-94.[3]李军.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J].江汉论坛,2005(5):125-127.[4]王平.论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视角[J]. 法律适用,2015(2):96-100.[5]娄必县.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基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11(7):100-104.[6]孙彩虹.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28-35.[7]陈开琦.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J].求实,2004(S2):49-51.[8]于增尊.为刑事审限制度辩护——以集中审理原则之功能反思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4,32(6):59-69.[9]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27(4):861-878.[10]施鹏鹏.审判中心: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突破口[J].法律适用,2015(6):22-25.[11]秦策,许克军.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阐释与实现路径[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4):124-129.[12]陈韵.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关系之浅探[J].法制博览,2015(14):76-77.[13]晏景.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程序之完善——从法国的相应制度谈起[J].法学,2007(11):26-34.[14]闵春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4(2):70-79+173.[15]Lu Yi. Peoples Juror System:Bridge to Judicial Democracy[J]. Human Rights,2005(4):29-30.[16]Li Bin.Assessors or Popular Jury?Variations around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ese Justice System[J]. Diogenes,2013,60(3-4):87-96.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引言1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1
(一)民众对司法的参与2
(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2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现存缺陷的讨论3
(一)个案诉讼成本加大3
(二)陪审员因法律知识和技术匮乏而不能胜任3
三、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重点3
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效化的展望4
(一)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4
(二)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完善庭前准备程序4(三)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
结语5
致谢5
参考文献5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探讨
引言
引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trail.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同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经过近一年实践,各试点法院在构建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常态工作机制、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培训、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以及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责任清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此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行一次学理上的探讨,也算的上是恰逢其会。一、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至此,这项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人民陪审制度,较为现实、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集中反映了我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取向。(一)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产生在英国,源自对抗封建专制王权的需要,由殖民统治、法律移植等活动传播到世界各国。笔者以为,陪审制的民主性是其能够发展壮大的关键。一方面,人民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审判得以分享部分司法权;另一方面,“陪审制度意味着人民通过参与审判监督司法权。”[1]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前苏联人民参审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后来被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可以这样说,人民陪审制的产生和发展既是是司法民主的需要,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通过改革来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是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蕴含着的民主理念催动的。 (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力量。[2]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令人担忧,任你各级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口号喊得山响,老百姓还是“信访不信法”。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司法不独立、百姓不尚法以及沟通不及时等等。此时,人民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上大有可为。首先,避免司法决策的主观片面和专断,维护司法公正。自古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众所周知,审理案件所需要的知识主要有三类。一是法律知识和技术,这正是法官所擅长的领域。二是事实认定方面的知识,这类知识更仰赖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对人情世故的了解。因为这类知识是通过生活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形成的,所以在这方面法官与陪审员相比并无更大优势。三是乡情伦理和乡规民俗。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审理离不开“民间法”,这就需要审判者入乡随俗了。譬如民间继承需要参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在苏北乡村社会,一般有儿有女的家庭大多是由儿子负责养老送终,女儿须尽的义务只是在老人临死前照料一段时间即可。而相对应的,理应儿子继承父母的财产,女儿没有继承权。并且只要父母没有全部去世,儿子通常不得要求分家析产。对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土生土长的陪审员显然更具有发言权。我们不难看出,法官与陪审员在知识储备上形成了有益的互补,理论上更易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法官受到的社会干扰和压力[3],加强司法独立。舆论、公权力机关和强势当事人的介入,纵然并不能真的“把水搅浑”,却也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增加了阻力,损害司法公信力。李天一一案出现“全民喊杀”的景象,汹涌的民意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正当的辩护权臆测成罪恶的“权钱交易”,咄咄逼人的社会舆论让主审法院“压力山大”。客观地讲,相对自由的人民陪审员比在编的法官更抗压。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实际上减轻了法官的担子,法院也能因此更好履行职责。再次,分散法官职权,促进司法廉洁。《增广贤文》里有“八字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至今仍让人津津乐道。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频发,加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剧增。这就导致实践中简易程序被大量运用,法官独任审判的机会越来越多,司法腐败的风险也水涨船高,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很大的破坏。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实质上是参审制,陪审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人民陪审员分享法官职权,既能降低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动机,又能对法官造成潜在威慑,促使法官廉洁司法。最后,沟通民意与司法,有利司法公开。适用人民陪审制度,不仅能够让普通公民走进法庭传递民意,还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切身感受法律要义,“从而在司法判定与大众观念之间建立起一种理性、规范、共赢的沟通平台”[4],使得司法决策更加透明,扩大民众的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公信力。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现存缺陷的讨论(一)个案诉讼成本加大持此观点的研究者多以西方陪审团制度的没落作为论据,认为陪审制实施的成本过高以至于得不偿失。仔细想来,是经不起推敲的,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参审制,制度运行成本远低于英美陪审团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如果仅从法院的角度来考虑,甚至是节约司法成本的。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参审制之所以还比较活跃,其制度运行成本不高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原因。第二,这种说法丝毫没有考虑错误司法判决所带来的成本。花钱买水桶,一个漏桶就算再便宜也不会有人要。同样,若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其所带来的损失是我们难以核算的,此时再去计较诉讼成本没有任何意义。 (二)陪审员因法律知识和技术匮乏而不能胜任三、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重点《改革试点方案》亮点纷呈:陪审员学历要求降低以及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两次随机抽选的改革举措,遏制“陪审员不具代表性,仅仅成为法院传统司法的新工具[5]”;扩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用合法渠道反映民意,杜绝‘ 民意审判’[6]”;重大案件陪审员3人以上,加大陪审员话语权;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其可按照自己的社会经验独立判断;无理由拒绝陪审将受惩戒等等。不能否认,《改革试点方案》对现行人民陪审制进行了一番煞费苦心的改良。而我国的诉讼模式偏向大陆法系,法官职权主义倾向明显,“职权主义诉讼对体现诉讼民主,审判权分割的人民参与审判具有结构上的排斥性。”[7]因此,广为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民陪审制的功能还是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仍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进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实现陪审的实效化,有时不妨打破为法官量身定做并运行的制度,以彻底消除“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为此笔者有以下的几个建议供参考。一是多运用即审即判形式,保证陪审员的公正。英美陪审团制度衰落却仍被坚持下去的很大原因在于陪审团最不易受人操控而具有公正性。相对而言,我国公民缺少优良的法律素养,陪审员收受贿赂或受公众舆论影响的可能性更大。多运用即审即判的形式能有效减少外界环境对陪审员的干扰,帮助其作出正当的裁判。二是贯彻充实审理之义,维护审判公正性。集中审理原则,又叫审理不间断原则,是指审判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就是说直到辩论终结均不中断。[8]人民陪审员本应与案件没有利益瓜葛,但法庭可以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开庭审理同一个案件,导致外界环境对陪审员进行干扰的机会增加,同时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保持对事实和证据的新鲜印象,最终影响审判公正。学理上的集中审理原则很难实现,但贯彻这项原则中的充实审理之义却极具可行性。建立庭审更新制度以抗衡陪审员记忆的模糊、进行充分庭前准备来保证庭审的质量、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及时作出裁判和宣判都有利于充实审理以便人民陪审员更顺利地进行庭审。三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言词原则要求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口头方式进行。落实言词原则之后,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庭审结束后即解散从而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能够减少法官庭后核实证据的现象,解决“陪而不审”;直接原则又可以叫做直接审理原则,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审与判不能分离。在陪审案件中,落实直接原则可以保护人民陪审员的判决权,解决陪审员“审而不判”。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效化的展望我国人民陪审制的进一步改革应致力于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介入审判以实现这一制度服务于司法的价值。而实现陪审的实效化,不仅可以彰显人民陪审制人民民主、司法公信以及人权保障等既有价值,而且能够成为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突破口之一。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诉讼活动的展开围绕审判进行”[9]。实现人民陪审制度实效化,通过并不限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审判中心主义产生了密切的联系。究其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制对“实现裁判权的主体回归、 催化庭审结构的改革以及确立现代庭审原则”[10]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强调审判实质化从而使庭审功能得以充分展现,不致于沦为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的“橡皮图章”。[11]这就要求,案件的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具体而言就是,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裁判结果形成全部都要在法庭,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陪审员进入诉讼程序的场合一般是在法庭,因此这一制度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法庭审理的实质化。比如,在纯粹由法官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证据能够庭后核实。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庭审结束时即解散而无法审查证据,这就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不难发现,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产生了重合,而庭审中心主义的内容实际上又包含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中[12]。 (二)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完善庭前准备程序“集中审理,实质上应当是充实的审理”,要求庭审建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以便为当事人整理争点、为案件集中矛盾创造最佳条件,以期实现集中庭审,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13]由此可见,充实的审理无疑能够缩短法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减少陪审员受到贿赂、威胁或其它影响的可能性,维护陪审案件审判公正。因此,实现陪审制实效化,必然需要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障法庭审理顺利进行以发挥庭审功能。庭审功能的充分展现,恰恰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精神。(三)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裁判程序”。【14】“念斌案”、“呼格案”沉冤昭雪,促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机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人甚至提出,即使庭前诉讼参加人否认非法取证情形,其在法庭审理中仍然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大胆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打破传统“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落实“审判中心主义”,实现从案卷向庭审的方法转换。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法律知识和技术,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在陪审案件中,为防止非法证据左右人民陪审员的判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须得到严格执行。结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合乎时宜的【15】。而人民陪审制度在通过新一轮改革而渐具实在性之后,又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新诉讼制度,建立新的审判秩序,这必将深刻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16】。致谢弹指间寒暑四载毕业在即,回首这段幸福时光,本以为自己能够洋洋洒洒,提笔之时却不知该如何表达对父母师友的感恩。参考文献:[1]付冬梅.论人民陪审制的有效运行[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82-86.[2]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91-94.[3]李军.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J].江汉论坛,2005(5):125-127.[4]王平.论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视角[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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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引言1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1
(一)民众对司法的参与2
(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2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现存缺陷的讨论3
(一)个案诉讼成本加大3
(二)陪审员因法律知识和技术匮乏而不能胜任3
三、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重点3
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效化的展望4
(一)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推进庭审中心主义4
(二)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完善庭前准备程序4(三)实现陪审制实效化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
结语5
致谢5
参考文献5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探讨
引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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