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对策

目 录
1 民间金融研究综述 1
1.1 关于民间金融生成的相关研究 1
1.1.1 政策、体制及制度角度的分析 1
1.1.2 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1
1.2 关于民间金融界定的相关研究 1
1.3 关于民间金融的特征的相关研究 2
2 民间金融的概念 2
3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3
3.1 交易关系初始相对简单,在发展中逐渐复杂化 5
3.2 效率较高,由生活性借贷向生产性借贷转移 5
3.3 风险较易管控,逐利性明显增强 6
3.4 主要依靠习俗或习惯法调整 7
4 民间金融的发展对策 8
4.1 专门立法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竞争地位 8
4.2 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9
4.3 促进民间金融组织建设 10
4.3.1 转为正规民间金融机构 10
5.3.2 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定位 10
4.3.3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管理 10
4.4 完善民间金融的配套建设 11
5 总结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1 民间金融研究综述
1.1 关于民间金融生成的相关研究
民间金融几乎是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关于民间金融的产生,一般有两种研究角度,一是从政策、体制及制度的角度展开研究;另一方面则是立足于信息经济学展开研究。
1.1.1 政策、体制及制度角度的分析
美国闻名经济学者们在1973年对发展中国家,共同对金融抑制的提出了相关学说,揭示了导致非正规金融即民间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金融产生的真正因素是政策性原因。后来,弗莱、卡普尔等人也从不同角度补充证明了这一假说,他们认为是金融抑制政策导致了民间金融的产生,实行金融自由化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有很多学者也对此有类似的观点。杜运朝(2000)认为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成长源于民间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支持的需求,本质上是当前金融制度在安排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周业安(2002)、彭兴韵(2002)也认为民间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利率管制下的信贷配给制度及政府在金融资源分配上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等体制性因素,使得对民间用户的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导致民间金融大量存在。
1.1.2 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斯蒂格利茨和韦斯(1981)首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产生的内生性原因。他们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中,由此出现了相关道德上的风险以及逆向选择上的问题。他们的观点是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以当事人之间的人情、血缘关系等非正式规则发展起来的信息,使得它们具有信息优势,针对当前不充分及不对称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能够有效进行处理。我国学者张军(1997)、叶敏(2002)、林毅夫(2005)等也认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许是民间金融产生的根本原因,民间借贷这种制度安排的低交易成本和低贷款损失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困难的问题,而金融抑制只是强化因素之一。史晋川等(2001)则从博弈的角度认为民间金融的形成是社会各方面合作博弈均衡演进的结果。
1.2 关于民间金融界定的相关研究
民间金融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不被法律所认可,其通常情况下也被人称作“地下金融”。关于民间金融界定的相关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和特征界定;二是根据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界定。在民间金融的界定上,亚洲开发银行指出其往往不会受到各种制约及约束,是独立于国家及法律之外的金融机构。在民间金融的界定上,世界银行指出其所开展的各种金融行为都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管控。中国人民银行(2005)对民间金融做出如下定义:民间金融,是一中存在于民间的非正规性金融,是一些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开展的借贷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受到国家及相关法律的观众。有时甚至对立。但从现有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开放的路径来看,应当积极的纳入民间资本,参与到经济建设当中来,以形成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和多元化金融机构和产品。
1.3 关于民间金融的特征的相关研究
从社会学意义上看,传统民间金融实际上是在国家和社会救助机制之外民间有组织的一种自我救助的形式,其为组织的成员们提供了一条除了官办金融机构和私人高利贷借款之外的另一种渠道。费孝通(1934)指出,在中国传统乡土文化中,普遍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然后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的“差序格局”。据柯颖洪(2011)研究表明,清末以及民国时期,我国各地城乡均有民间合会组织,其普及程度可以用“流行遍及于穷乡,传授普及于妇孺”来形容。民间金融在双反之间签订一份关系型的契约,这个契约是指其效应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契约。在关系型契约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只构成一个大致的轮廓和框架,在其背后还隐含和许多条款和理解,而这些共同决定了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2 民间金融的概念
从现有的理论研究看,民间金融尚无官方的专业性界定,在定性上不够清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晰。在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金融学界曾经就草根金融展开过详细的剖析与探讨。严格意义上来讲,草根金融就是一种民间金融,因此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二者之间可以划等号,都是非正规性金融的一种金融活动形式。通常情况下,非正规性的金融不会受到相关部门及法律法规的管制,而正规性的金融则不同,往往受到来自于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严格管控。同一些正规性的金融活动不同,民间金融是各个经济主体间所展开的金融融通的活动。当然,从事民间金融的相关部门及机构都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法律批准所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各种融资活动,即民间金融。
在社会的具体时间当中,民间金融往往是一种非主流性的金融形态,不受到官方的认可,同时也是一种非正规性的金融。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中,民间金融有较大的需求,大多数企业都有求助于民间金融的经历。就正规或是非正规而言,民间金融有明确的界定,就是不受到政府管控的金融就是非正规性金融,即民间金融,例如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对外发放的小小额贷款。民间金融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补充,受到了政府的重视,政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鼓励,一些政府更是参与到民间金融投资中来。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借贷市场更多的是依赖于大型银行,而大型银行有较高的放贷门槛,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大型银行更愿意为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同时当前金融市场又受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的限制,许多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从正规金融融资难,因此开始广泛求助于民间金融,以满足发展中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中国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客观的原因,而且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1月17日发布的首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曾对民间金融作出定义:民间金融,即社会中的一种非正规性金融,其所从事的借贷活动不会受到国家金融机构及相关法律的管制及调整。而中国人民银行在民间金融的定义上更加的直接,是指国家所设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部门,各个经济主体通过民间金融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在这里,民间是相对官方而言的,得到官方批准的借贷活动为正规金融,除此之外,其他均属民间金融的范畴。在当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尚未出现民间金融的词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民间金融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在现实社会当中,民间金融并不受到法律的认可及保护,民间金融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受到严厉的打击。就一般的民间金融而言,是指一些企业或是个人不经过正规金融体系所开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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