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 要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所以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对未注册商标实行有条件的适度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注册商标给商标使用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需要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文章分析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在借鉴两大法系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基础上,提出在《商标法》中明确未注册商标的地位,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有效防止未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利用法律全面维护未注册商标的各项利益。
目 录
第一章 未注册商标概述.....................................2
1.1未注册商标的概念及特征.........................................1
1.2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及必要性.......................2
第二章 两大法系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之比较研究.................3
2.1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3
2.2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3
2.3两大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之比较及借鉴.................4
第三章 我国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5
3.1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5
3.2现行法律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6
第四章 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8
4.1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8
4.2完善《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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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8
4.3明确相关概念和专业术语.........................................9
4.4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提高处罚力度.................................10
结束语....................................................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第一章 未注册商标概述
1.1未注册商标的概念以及特征
根据是否登记注册,可以将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制度,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必须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保护。广义的未注册商标包括不受《商标法》保护的违法商标以及符合商标注册要件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注册的合法商标。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狭义的未注册商标,指符合合法注册要件却未注册的商标。
根据商标注册的程序对未注册商标可作如下分类:(1)商标申请人从未申请注册的商标;(2)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但未获核准的商标,包括因为未续展等原因被撤销的商标;(3)商标使用人虽申请注册,但没得到核准的商标。这三种情况分别是根据未进行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程序曾经启动但被终结、商标注册程序正在进行中的情况划分的。
未注册商标虽未获得与注册商标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不影响其与注册商标拥有同样的功能,未注册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没有“标志”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前提是要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未注册商标是不可以加注上述类似的标记的。
显著性。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各国商标法以及国际公约都将显著性这一特征作为商标构成的必要要件。在《商标法》中,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仅决定商标能否注册,同时也决定了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
未注册性。未注册指商标在商标局未完成登记注册程序,这也是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最显著的不同。注册只是一个程序,在我国,只有通过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
保护的脆弱性。未注册商标在现实生活中被大量模仿、抢注,侵害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却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我国在承认未注册商标权利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并没有把它与注册商标置身同等的法律地位予以保护,所以我们亟须对它进行保护。
1.2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1.2.1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公正的需要
商标作为商品信誉的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凝聚了商业价值,使其区别于不同的商品及服务,能够在消费者选择消费时给予一定的品牌指向作用。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企业不惜通过仿冒、假冒他人商标的方式,去牟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多方利益以及扰乱市场秩序。而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与注册商标强有力的保护相比,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显得微乎其微。
1.2.2体现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其他商标是否注册采取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就意味着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在注册与不注册之间自主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未能赋予与注册商标同等保护力度去保护未注册商标。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对生产者以及经营者而言是弊大于利的,使得其必须走商标注册这条路。所以就显得自愿注册原则有点牵强。既然法律没有否定未注册商标的存在,那么很有必要在无论是否注册的情况下,都应承认和保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进一步保障原使用人的权益。
1.2.3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需要
《巴黎公约》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只要是在使用并且投入资金使得在消费公众中取得驰名效果的商标,应当有权阻止其他商标持有人在后进行注册。”Trips协议第 16 条第 1 项也规定成员国在使用后可赋予商标的权利。这些国际条约以及协议,都说明在使用的过程中未注册商标取得在先商标权利,既然已具有商标权那么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作为 WTO 的成员之一,应该自觉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益。
第二章 两大法系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之比较研究
2.1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美国在《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商标注册或商标注册公告之日前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的,可以以此作为侵权诉讼中的反驳理由,即便该商标注册己经不可争议。但是,这种反驳只限于“被证明的连续的在先使用所在的地域。”;《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第4款规定:后使用商标人也可取得注册,但是在使用的地域以及方式上必须做出相应的限制。可以看出,美国法律是明文规定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也可以看出在美国这样的头号经济大国,市场经济的活跃性离不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所以商标权的保护不是看其是否被注册,而是看其是否被使用。也正是这些法律才使得未注册商标能够与注册商标享受同等的待遇,可以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
目 录
第一章 未注册商标概述.....................................2
1.1未注册商标的概念及特征.........................................1
1.2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及必要性.......................2
第二章 两大法系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之比较研究.................3
2.1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3
2.2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3
2.3两大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之比较及借鉴.................4
第三章 我国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5
3.1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5
3.2现行法律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6
第四章 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8
4.1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8
4.2完善《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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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8
4.3明确相关概念和专业术语.........................................9
4.4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提高处罚力度.................................10
结束语....................................................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第一章 未注册商标概述
1.1未注册商标的概念以及特征
根据是否登记注册,可以将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制度,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必须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保护。广义的未注册商标包括不受《商标法》保护的违法商标以及符合商标注册要件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注册的合法商标。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狭义的未注册商标,指符合合法注册要件却未注册的商标。
根据商标注册的程序对未注册商标可作如下分类:(1)商标申请人从未申请注册的商标;(2)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但未获核准的商标,包括因为未续展等原因被撤销的商标;(3)商标使用人虽申请注册,但没得到核准的商标。这三种情况分别是根据未进行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程序曾经启动但被终结、商标注册程序正在进行中的情况划分的。
未注册商标虽未获得与注册商标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不影响其与注册商标拥有同样的功能,未注册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没有“标志”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前提是要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未注册商标是不可以加注上述类似的标记的。
显著性。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各国商标法以及国际公约都将显著性这一特征作为商标构成的必要要件。在《商标法》中,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仅决定商标能否注册,同时也决定了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
未注册性。未注册指商标在商标局未完成登记注册程序,这也是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最显著的不同。注册只是一个程序,在我国,只有通过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
保护的脆弱性。未注册商标在现实生活中被大量模仿、抢注,侵害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却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我国在承认未注册商标权利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并没有把它与注册商标置身同等的法律地位予以保护,所以我们亟须对它进行保护。
1.2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1.2.1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公正的需要
商标作为商品信誉的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凝聚了商业价值,使其区别于不同的商品及服务,能够在消费者选择消费时给予一定的品牌指向作用。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企业不惜通过仿冒、假冒他人商标的方式,去牟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多方利益以及扰乱市场秩序。而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与注册商标强有力的保护相比,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显得微乎其微。
1.2.2体现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其他商标是否注册采取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就意味着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在注册与不注册之间自主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未能赋予与注册商标同等保护力度去保护未注册商标。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对生产者以及经营者而言是弊大于利的,使得其必须走商标注册这条路。所以就显得自愿注册原则有点牵强。既然法律没有否定未注册商标的存在,那么很有必要在无论是否注册的情况下,都应承认和保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进一步保障原使用人的权益。
1.2.3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需要
《巴黎公约》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只要是在使用并且投入资金使得在消费公众中取得驰名效果的商标,应当有权阻止其他商标持有人在后进行注册。”Trips协议第 16 条第 1 项也规定成员国在使用后可赋予商标的权利。这些国际条约以及协议,都说明在使用的过程中未注册商标取得在先商标权利,既然已具有商标权那么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作为 WTO 的成员之一,应该自觉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益。
第二章 两大法系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之比较研究
2.1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美国在《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商标注册或商标注册公告之日前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的,可以以此作为侵权诉讼中的反驳理由,即便该商标注册己经不可争议。但是,这种反驳只限于“被证明的连续的在先使用所在的地域。”;《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第4款规定:后使用商标人也可取得注册,但是在使用的地域以及方式上必须做出相应的限制。可以看出,美国法律是明文规定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也可以看出在美国这样的头号经济大国,市场经济的活跃性离不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所以商标权的保护不是看其是否被注册,而是看其是否被使用。也正是这些法律才使得未注册商标能够与注册商标享受同等的待遇,可以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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