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利与弊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付给对方,卖方为了顺利解决货物交付的问题,承运人往往会采取特殊的手段,在海运实践中,提单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间的正常经济秩序。这种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法律和法规尚未完全界定清楚,而且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容易导致审判实践的混乱。本文论述了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并通过有关倒签提单的正反案例来阐述倒签提单的合理性,以及倒签提单存在的风险,然后通过这些问题提出倒签提单的防范与可采取的措施,达到对利弊分析的目的。关键词倒签提单,海运欺诈,国际贸易发展
目 录
1 引言 2
2 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 3
2.1 有关倒签提单性质的学说 3
2.2 倒签提单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交叉体 5
3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例 6
4倒签提单产生的合理性 6
4.1有利于解决由于信用证到期拒绝结汇的问题 7
4.2有利于解决因装运期延误而拒绝结算的问题 7
4.3大优势船期延误时承运人多揽货载 7
5倒签提单存在的风险 7
6倒签提单的防范及可采取的对策 8
6.1及时备妥安排装船 8
6.2清晰认识装运期 9
6.3从业人员应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来提升各种意识 9
6.4设立用于研究分析国际海事欺诈的组织 10
6.5买方在进行诉讼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0
结 论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由于在信用证中,最迟发货期一般都是被规定好的(体现在单据中就是提单的签单日期),而实际情况中,很多公司经常在临近发货的时候,才开始准备或者备好货源,有时这种情况会影响货物能否按时的装货离港。这时,为了保证单证能匹配信用证条件,发货人根据情况开保函,申请提单的签单日期提到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这将会引起倒置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卖方不能在提单的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以及经常担心航道堵塞和在装运货物后,两个日期规定的不一致。对这种行为的性质,有人觉得它违约,有人觉得它侵权。因此,国际上乃至国内法院出现了不尽相同的裁决。本文试着分析倒签提单这一不良行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去寻找它的原因、性质、法律后果,并以此作简单探讨。
“反向提单”是指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以便使货物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装运满解决,遵循托运人的要求,提单、承运人法应记录收到货物的最初的依据,包括收货人,提单持票人,这不光是最初的依据,而且可以用来使承运人承认提单上有关货品的正确性。提单可以明确收货人、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是对托运人、运输合约的最有力的证据,除非提单是海运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合同,否则这只是一种产权关系。[1]无论如何,三方都被限制于提单,内容包括货物的状态和签发的时间(如果装运的话),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而这些都是中国的有关海商的法律和国际上的公共约定对提单的要求,它完整的体现了承运人的责任义务。
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普遍、最主流的付款方式的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应按买方要求开立信用证,对装运期、信用证严格规定了有效期与到期日,但卖方只能依照信用证上面所规定的内容提交与银行相符的单据来的拿到货款。此中,卖方上交的单据要求必须在提单上,否则可拒绝付款,可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碰到信用证到期在即,而货物还未装运的尴尬情况,对货物装载完成或尚未完成的实际装运时间迟于信用证上面定好的装运时间,根据提单签发给议付行付款和结算的实际时间,这类条件下,谈判银行肯定会拒绝支付。[2]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样的情况,讨价还价时,则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货物未经承运人装运或不按装船条件提前完成,若卖方签发了装运提单,可以在提单提前期内交货信用证前的解决。(2)对装载的货物,承运人完成后,在实际装运日期完成之日起装运提单,因此提单日期(即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这是相反的提单。
2 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
2.1 有关倒签提单性质的学说
2.1.1 违约说
根据违约理论,提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究其原因:
第一,托运人和收货人中间有购销合同的关系,对于这个合同来说,双方都是当事人。
第二,托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由于时间不足,卖方采取倒签提单,大家认识到,托运人索求的一份相反的提单,因为它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交付货物,违背合同义务。而且,他也没有行使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义务的保密性援助。倒签提单显然偏离了这一原则[3]。
第三、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货物的延迟和损失,收货人已交付货物,但始失去所有权和经济损失的风险无疑是合同侵权。同时,有学者认为提单是承运人、收货人、提单的受让人三者间的合同,但它是以托运人签发的提单为基础。在载体的最后一批货物,倒签提单违反合同法,所以它是无效的,因为尽管提单、票据权利和责任、行为限制损失的合同,但提单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合同法的违反义务的载体,这是违背合约的举措,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针对上述看法,我觉得有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默认"不是从一个整体来分析倒签提单。提单分为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违约”两个部分,托运人的货物延迟的到来引起了倒签提单问题,在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违反了合同,但我们从以上的分析中,载体是提单关系法案中最重要的部分,没有两个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间存在的载体,倒签提单应该属于什么?"说默认"不能解释这一点。此外,在实践中,承运人仍然有权签署提单,但它与违约无关,而是侵权行为。
第二,"违约"说,提单是防止迟延交货使用的措施,即"避免双方违约",此时单据性质很容易失真。托运人要撤销提单的原因不是为了规避违约,而是为了掩盖其他已经既成事实的违约情况。实际上,它侵犯了收件人的转让、拒绝、知情和撤销权。因此,提单实际上是以故意侵权为基础,而不是嘴上说的"违反合同所导致的违约。[4]"。
按照联合国大会的大多数的合同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若卖方不能行使合同义务,买方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构成违约。在实践中,行使撤销权。但是,在反提单中,出卖人和承运人用欺诈手段推翻提单装运的时间,掩饰出卖人可以行使违约的情况,他们依然拥有撤销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个时候签订提单是很难违反合同的。
2.1.2 侵权说
根据侵权行为理论,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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