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研究(附件)

毕业论文中文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工作,它不仅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融合升级。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随后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8个省市。建筑业虽然尚未被纳入试点,但也提上了改革日程。 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改革背景,比较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优缺点,梳理了“营改增”的历程与成效。接着简述了我国建筑业目前的发展概况,并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重点探讨了建筑业“营改增”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具体研究了“营改增”会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最终针对上文提出的种种问题一一给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目 录
1 引言1
2 我国“营改增”的改革背景1
2.1 现行营业税的问题1
2.2 增值税的特点及优势1
2.3 “营改增”的历程及试点成效2
3 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现状 3
3.1 我国建筑业目前的发展概况3
3.2 我国建筑业的现行税制 6
3.3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
4 建筑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难点8
4.1 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问题8
4.2 税收征管问题 10
4.3 税率问题 11
5 建筑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11
5.1 抵扣问题 11
5.2 发票的管理问题 12
5.3 合作项目问题 13
5.4 企业现金流问题 13
6 “营改增”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建筑企业的影响 14
6.1 对企业资产的影响 14
6.2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4
6.3 对企业运营管理的影响 15
7 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及建议 15
7.1 改革前期的准备工作 15
7.2 应对抵扣问题 15
7.3 应对发票问题 16
7.4 应对合作问题 16
7.5 应对现金流问题 16
结论 17
致谢 18
参考文献 19
图 1 1990年至2014年我国GDP与建筑业增长变化情况图4
图2 1978年至2014年我国建筑业占GDP比重4
图3 2004年至2014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变化图5
图 4 2004年至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建筑业新签合同额变化图5
图 5 2013年全国地方财政收入各项所占比重 9
1 引言
我国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就一直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收体系,这对当时的国家经济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税制逐渐显现出弊端与缺陷。营业税存在突出的重复征税问题,导致企业负担严重。长久下去,不利于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所以从2011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从此我国的增值税扩围改革正式拉开序幕。随后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从2014年起,将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
虽然建筑业尚未被纳入试点范围,但作为第二产业中的支柱性行业,建筑业的“营改增”可以说势在必行。只有走好“营改增”这一步,建筑业才会有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才能继续推进下去。所以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也有必要探讨改革会对建筑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和难点,这对建筑业迎接即将到来的改革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2 我国“营改增”的改革背景
2.1 现行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对流转的全部环节征收,覆盖范围较大,容易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所谓的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当前我国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双轨并行的税收制度,对营业税的涉税收入,由于绝大多数没有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两次及以上的营业税,也正是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扣,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抵扣外购劳务、出售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最终造成这部分价值重复征税。一个企业若是精细化、专业化程度越高,流转环节越多,全额征收的营业税给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就越重。长期下去,必然会阻碍整个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此外,营业税还存在征收范围边界模糊、税目设置不合理、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等诸多问题。
2.2 增值税的特点及优势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只针对于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是一种价外税。只有产生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便不征税。我国增值税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方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出销项税额,再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这也体现了按增值计税的原则[2]。
增值税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彻底充分的抵扣无疑给企业减小了很大的税收负担,企业不会因重复征税问题而影响投资决策,增值税的中性原则把税收对企业的干预性、扭曲性降至最低,为企业的规模扩大和专业化分工提供了有力支持[3,4]。
2.3 “营改增”的历程及试点成效?
从2007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开展了“营改增”的系统性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改革设想。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并在已有的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江苏、福建、广东、湖北8个省和直辖市。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
图1 1990年至2014年我国GDP与建筑业增长变化情况图(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鲁班咨询网

图2 1978年至2014年我国建筑业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鲁班咨询网
2014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176713亿元,同比增长10.2%,创近10年来的增速最低。2010年为近年来建筑业总产值增幅最高点,同比增幅达到25.5%,随后因4万亿元的刺激作用逐渐弱化、地产调控的趋紧,呈现下滑趋势。2014年以来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房地产市场步入白银时代,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建筑业挥别高速增长,进入减速慢行新常态,其中,房屋建设新开工面积17.96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0.7%,较2013年的房屋新开工面积,下滑近30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的颓势是建筑业增速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4年建筑业相关报表;鲁班咨询 《困境与突围——中国建筑业2014回顾与2015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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