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

摘 要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经济迅猛发展,形势一片大好,但不可忽视的是,由此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走私罪的发生率不断攀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走私犯罪,更是防不胜防。整个法学界为此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笔者发现专门针对本罪客观要件的分析少之又少。因此,本文将立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结合对该罪的整体分析,对其客观要件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正确的理解。 走私对象、走私行为以及走私数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三大客观要件,本文也将从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对普通货物和普通物品进行区别划分。其次,具体分析走私行为的类型。最后,关于走私数额的界定标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走私税额的范围与计算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目 录
第一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客观要件 1
1.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1
1.2走私普通货物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分析 1
第二章 走私对象 3
2.1区分“普通货物”和“普通物品”的差别 3
2.2“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 3
第三章 走私行为 6
3.1一般走私行为 6
3.1.1通关走私行为 6
3.1.2绕关走私行为 7
3.2准走私行为 7
3.3其他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关的行为 8
3.3.1武装掩护走私行为 8
3.3.2帮助走私行为 8
第四章 走私数额 10
4.1走私数额的界定 10
4.1.1直接走私数额的界定 10
4.1.2后续走私数额的界定 10
4.1.3准走私数额的界定 10
4.2走私税额的范围与计算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客观要件
1.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何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们该如何正确定义它?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深深影响着我们对该罪客观要件的分析。法学界对于走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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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物品罪的概念的理解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产生如此大分歧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第一,该罪的犯罪对象分类比较复杂;第二,偷逃应缴税额包含的范围难以确定。
关于犯罪对象,普通货物、物品种类繁多,如何将它们细致划分法学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除此之外,相关法律上还规定着禁止进出口以及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针对这一类商品的划分范围也是一个难题。在“偷逃应缴税额”这个问题上,包含的范围一直是专家争议的焦点。“海关代征税”的收缴是否合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答案。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出台,很多分歧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作出相应分析。虽然专家们对于该罪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结合各个专家的意见我们也可找到一些共同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必然是明知、故意的,明知相关规定,却故意逃避海关检查。
通过对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仔细研究,以及结合对多位法学专家提出的观点的理解,经过归纳总结,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应该这样定义比较妥当:行为人在明知我国海关法规的情况下,却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管,通过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商品数量巨大,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2走私普通货物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走私犯罪中行为人的走私行为及其与行为有关的外部的、客观的事实特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该罪是否成立的基础和标准。一般我们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侵害的客体,走私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要想深入分析一个罪名的客观要件,必须结合其自身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文章前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的总结,笔者认为,具有危害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可缺少的要件,只有存在该要件,才能具体分析其他要件。除此之外,行为对象虽然是选择要件,但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却是十分重要。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确定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对象分析,所以对该要件的研究我们也不可忽视。
基于以上各方面的综合考虑,笔者将从走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以及走私的数额这三方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探讨。在接下的文章中,笔者将一一进行深入分析。
第二章 走私对象
走私对象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重要客观要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走私对象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熟悉掌握走私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
2.1区分“普通货物”和“普通物品”的差别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其字面就可以看出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普通货物”和“普通物品”的差别,确定是“货物”还是“物品”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在海外购买的商品的用途和数量来进行区分,一种商品,如果数量合理,且是是本人自己使用或者是从海外购买赠送给亲戚和朋友的,我们认为其属于“物品”,也就是海关上一般所认定的“自用”商品。但如果出入境时,行为人所携带的商品数量巨大,成功出入境后,利用该商品进行出租、贩卖等牟利活动,一经查获,这些商品就将被认定为“货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有很多行为人将“货物”申报成“物品”,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人愿意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将“货品”伪装成“物品”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我国,一般出入境时,在一定价值范围内,是允许部分“物品”享受一个免税的优惠,如果超出规定的价值额度,所要补交的税款也比“货物”小的多。中间的缴税差额是引人犯罪最大的诱惑。
近几年从事“海外代购”的人越来越多,因此而引发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子层出不穷。前两年震惊网络的空姐走私化妆品案,空姐李某某通过自己职业的便利,每次都从海外购入大量化妆品,数额巨大超过限定额度范围,且并没有进行任何申报,回国后将商品放置于淘宝上进行销售,牟利数额巨大。一般人仍将这种行为看成是一个普通的代购,认为空姐并没有犯什么大错,事实其实并非如此。在该案中,空姐李某某走私的那些化妆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走私的“货物”,第一,这些化妆品并非自己使用或赠送他人;第二,数量巨大,实在不符合常理。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李某通过出售这些化妆品进行牟利活动。如果长期通过这种方式将国外的商品大批量带入境内售卖,很容易造成国内市场的紊乱,破坏我国的税收制度,所造成的后果其实十分严重。所以最终,李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该案的判决也给予普通民众一警醒,代购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2.2“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
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并不是一直不变的,随着时代发展走私对象也在不断变化着。从原本普遍常见的烟酒、衣服布料,到现在的电子产品、化妆品,甚至出现了很多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其他商品。到底这些商品是否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呢?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普通货物、物品的分类,根据其各自特征逐一辨别。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先不剖析该罪名的深刻意义,光从字面理解,我们就可以看出货物和物品前面“普通”这个修饰词的重要性。“普通”到何种程度才能算是“普通”货物、物品呢?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普通货物、物品应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在数额或配额方面没有限制要求,行为人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额既可以携带入境的货物、物品,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一般应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该类货物物品种类繁多,难以定性,所以此类货物、物品也是一般走私案中最普遍最容易见到的走私对象。国家并未明确作出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此类货物的规定,因此,在进出口此类货物时,只需缴纳一定的关税而无需征得国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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