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的深化与保障
摘 要以现代企业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种特征导致股东不能参与对公司的直接经营和管理。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地监督,各国都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当中设立了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但在实际的运行当中,监事会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由于监事会缺乏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产生了监督虚化的现象,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本文以股份公司监事会职权行使的独立性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和文献研究方法,在详述我国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问题表现的基础上,分析其缺失原因,同时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完善和独立性深化与保障的措施,使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做到其职权独立性的充分有效发挥,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述 1
1.1监事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
1.2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2
第二章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4
2.1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表现 4
2.2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原因 6
第三章 国外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之比较及借鉴 8
3.1英美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 8
3.2德日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 8
3.3外国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之借鉴 9
第四章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深化与保障的建议 11
4.1加强维护监事会组织的独立性 11
4.2加强扩大监事会职权的独立性 11
4.3强化监事会工作人员能力的独立性 12
4.4强化明确监事会责任的独立性 13
4.5明确独立董事作用的独立性 13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 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述
1.1监事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1.1监事会的概念
纵观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监事会的公司立法来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的称谓都不尽相同,德国和法国称之为监事会,日本称之为监察役,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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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则与实行相同“二元制”结构的德国一样称之为监事会。尽管对履行公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的称谓不同,监督的范围也有所差别,但在本质功能上来看并无多大的差别,监事会制度的本质就是对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尽管对于监事会制度的准确定义学术界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赵旭东教授的定义还是比较准确的,即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我国的立法来看,监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必要机关。
1.1.2监事会的法律特征
第一,独立性。独立性是监事会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特征,是监事会存在的基础。它在内容上一般包括三个部分:身份独立、意志独立和财产独立。该特征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监事会属性定义其为按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机构。独立性不仅是监事会实行职权的基本保证,同时也会对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实施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监事会与董事会在结构形式上属于相互对立的性质,其监督地位独立存在而没有依附于董事会,其内部的成员也分别是由股东会直接进行派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从成员的选拔上就保证了其一定的独立性。不仅是内部成员的选拔,在立法上,法律也赋予了监事会较为广泛的监督权,其权力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不受其他任何机关限制,而是保持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其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二,法定性。法定的公司内部必设机构分为监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监督、决策和执行权,这是按照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原则来划分的。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中都要求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之一,监事会设立本质的监督职能应当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公司能够健康平稳运转。因此监事会的行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质,主要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进行鉴定和矫正。监事会的监督权作为一种法定的职权,使用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对于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均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监事会的法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名称来源有法定依据、职权的法定性、监督权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专门性。监事会监督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而存在,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执行的准确性有很大一部分依赖于监督权的行使是否到位,因此该权利应该独立于决策和执行机构转由特定的机构独立行使。所以监事会应当保证其职权的行使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的前提下,适应董事会权利加强的趋势而适当的强化,特别是其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强化,对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权威性。监事会实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这是行使好该项权力的重要条件。缺乏权威,对于公司的监督就难以如愿实行,做到切实有效。权威是权力和威信的统一,两者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监督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不会起到根本上的应有作用,监督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会大大地削弱,这种情况也表明了监事会权力手段的缺乏。此外,监事会成员的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到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
1.2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1.2.1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作为当今重要的一项政治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共同提出,后来又经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逐渐发展完善而来。他不仅是资产阶级政权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成为了西方宪政思想中的精髓,是监事会产生的理论依据。以此基础形成的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理通过国家权力职能划分而来。我们知道,立法、行政、司法权作为国家必须划分的三大权力,应该相互制约平衡,使其能达到完美的配合协调,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为精髓的三权分立原则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体系当中应当被体现。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的发展,必然的结果就是公司的权力将逐步集中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身上,而这必然会使董事会的职权得到膨胀和扩大,导致权力制衡中的失衡现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成败。因此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产生一个能与董事会权力相抗衡的权力成为当务之急,所以各国在立法的实践中都将分权制衡理论得以贯彻实施,产生了监事会制度,使该制度在贯彻的同时不断发展、完善,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公司经营活动的合理规范,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借鉴西方的经验思想分权制衡原则在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中也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1.2.2代理成本理论
监事会产生与发展的基石就是经济学上所称的代理成本理论。在现今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内部遵循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力分离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作为企业内部重要决策者的股东由于自身经营能力、经验的缺乏,或是时间精力上的不能够满足等情况,使管理变得分散化,这样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大,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出现逐步脱离股东控制的情况,企业就需要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来掌管企业的经营权,这样不仅实现了权力的有效转移,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管理的专业化,使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的实际运营当中,股东和经营者都有着各自独立的利益和目标,目标不同,其驱动利益的因素也是各不相同。正因为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作为股东任命为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经理在公司的决策方面就避免不了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使股东的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超越,股东在这其中所受的损失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在现代公司中,怎样保证公司经营者在拥有一定权力的条件下,又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减少代理成本成为了各国立法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在该背景下产生的监事会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它的制定符合公司治理结构中分权制衡的原则,也能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代理成本的降低是以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的,这种情况符合各国的需求,因此监事会制度也在不断地通过各国立法的发展趋于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述 1
1.1监事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
1.2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2
第二章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4
2.1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表现 4
2.2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原因 6
第三章 国外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之比较及借鉴 8
3.1英美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 8
3.2德日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 8
3.3外国股份公司监事会模式之借鉴 9
第四章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深化与保障的建议 11
4.1加强维护监事会组织的独立性 11
4.2加强扩大监事会职权的独立性 11
4.3强化监事会工作人员能力的独立性 12
4.4强化明确监事会责任的独立性 13
4.5明确独立董事作用的独立性 13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 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述
1.1监事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1.1监事会的概念
纵观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监事会的公司立法来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的称谓都不尽相同,德国和法国称之为监事会,日本称之为监察役,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监察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我国大陆地区则与实行相同“二元制”结构的德国一样称之为监事会。尽管对履行公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的称谓不同,监督的范围也有所差别,但在本质功能上来看并无多大的差别,监事会制度的本质就是对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尽管对于监事会制度的准确定义学术界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赵旭东教授的定义还是比较准确的,即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我国的立法来看,监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必要机关。
1.1.2监事会的法律特征
第一,独立性。独立性是监事会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特征,是监事会存在的基础。它在内容上一般包括三个部分:身份独立、意志独立和财产独立。该特征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监事会属性定义其为按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机构。独立性不仅是监事会实行职权的基本保证,同时也会对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实施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监事会与董事会在结构形式上属于相互对立的性质,其监督地位独立存在而没有依附于董事会,其内部的成员也分别是由股东会直接进行派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从成员的选拔上就保证了其一定的独立性。不仅是内部成员的选拔,在立法上,法律也赋予了监事会较为广泛的监督权,其权力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不受其他任何机关限制,而是保持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其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二,法定性。法定的公司内部必设机构分为监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监督、决策和执行权,这是按照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原则来划分的。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中都要求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之一,监事会设立本质的监督职能应当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公司能够健康平稳运转。因此监事会的行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质,主要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进行鉴定和矫正。监事会的监督权作为一种法定的职权,使用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对于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均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监事会的法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名称来源有法定依据、职权的法定性、监督权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专门性。监事会监督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而存在,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执行的准确性有很大一部分依赖于监督权的行使是否到位,因此该权利应该独立于决策和执行机构转由特定的机构独立行使。所以监事会应当保证其职权的行使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的前提下,适应董事会权利加强的趋势而适当的强化,特别是其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强化,对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权威性。监事会实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这是行使好该项权力的重要条件。缺乏权威,对于公司的监督就难以如愿实行,做到切实有效。权威是权力和威信的统一,两者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监督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不会起到根本上的应有作用,监督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会大大地削弱,这种情况也表明了监事会权力手段的缺乏。此外,监事会成员的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到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
1.2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1.2.1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作为当今重要的一项政治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共同提出,后来又经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逐渐发展完善而来。他不仅是资产阶级政权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成为了西方宪政思想中的精髓,是监事会产生的理论依据。以此基础形成的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理通过国家权力职能划分而来。我们知道,立法、行政、司法权作为国家必须划分的三大权力,应该相互制约平衡,使其能达到完美的配合协调,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为精髓的三权分立原则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体系当中应当被体现。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的发展,必然的结果就是公司的权力将逐步集中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身上,而这必然会使董事会的职权得到膨胀和扩大,导致权力制衡中的失衡现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成败。因此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产生一个能与董事会权力相抗衡的权力成为当务之急,所以各国在立法的实践中都将分权制衡理论得以贯彻实施,产生了监事会制度,使该制度在贯彻的同时不断发展、完善,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公司经营活动的合理规范,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借鉴西方的经验思想分权制衡原则在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中也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1.2.2代理成本理论
监事会产生与发展的基石就是经济学上所称的代理成本理论。在现今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内部遵循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力分离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作为企业内部重要决策者的股东由于自身经营能力、经验的缺乏,或是时间精力上的不能够满足等情况,使管理变得分散化,这样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大,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出现逐步脱离股东控制的情况,企业就需要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来掌管企业的经营权,这样不仅实现了权力的有效转移,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管理的专业化,使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的实际运营当中,股东和经营者都有着各自独立的利益和目标,目标不同,其驱动利益的因素也是各不相同。正因为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作为股东任命为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经理在公司的决策方面就避免不了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使股东的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超越,股东在这其中所受的损失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在现代公司中,怎样保证公司经营者在拥有一定权力的条件下,又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减少代理成本成为了各国立法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在该背景下产生的监事会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它的制定符合公司治理结构中分权制衡的原则,也能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代理成本的降低是以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的,这种情况符合各国的需求,因此监事会制度也在不断地通过各国立法的发展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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