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 录
1 引言(或绪论) 5
2 信用证概述 5
2.1 信用证的定义 5
2.2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6
2.3 信用证交易中的原则 6
3 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 7
3.1 案件介绍8
3.2 案件分析 9
4 信用证欺诈概述11
4.1 我国信用证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12
4.2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12
4.3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13
4.4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14
5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15
5.1 完善我国外贸法律15
5.2 完善信用证管辖权16
5.3 加强银行的审核17
5.4 贸易双方的预防和控制18
结论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21
1 引言
信用证自19世纪问世以来,迅速普及世界各地,给贸易双方带来许多的便捷与安全,被英国Ken大法官称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且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有效解决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相互不信任问题,与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相比更具优势。然而,由于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存在交易的货物与单据相分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具体的审核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导致信用证诈骗案件愈发猖獗,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交易双方乃至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而我国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是由于市场主体规范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监督管理不严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不能较好地遏制信用证诈骗现象[1]。
2014年爆发的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是我国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涉事的商业银行超过二十家,危害极为严重。通过研究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案件的成因,进而改善信用证应用方面的相关制度,遏制此类事件发生,是我国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2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是贸易双方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方式进行贸易结算的一种手段,可以节省贸易双方的交易时间,为双方提供便利。但与此同时,信用证诈骗现象也随着信用证使用的兴起涌入市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平衡,损害了参与者的利益,破坏了银行的信用度。
2.1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受益人的书面凭证,如果受益人符合约定条件,开证行将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2]。也就是说信用证是一种商业银行开立的书面文件,它的作用相当于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用,保证收货人的付款行为。由于在商业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双方信用度可靠,存在着付款后无法收货或者发货后不能收款的风险,鉴于此,商业银行推出了信用证的服务,以商业银行的信用担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规范进行(如图1-1)。信用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应用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国际贸易行为,为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3]。
图1-1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2.2 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建立在贸易合同基础上的,与贸易合同之间关系紧密,与此同时,信用证也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贸易合同是用来约束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信用证则是用来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契约,在约束对象与约束的内容等方面,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
(2)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应用,是保障国际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安全,而这种保障的渠道,是通过开证行的信用作为条件的,为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当负第一付款责任。具体来讲,UCP600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当在审核申请人的各项单据后,确保单据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信用证受益人支付相关款项;同时,开证行也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将付款责任交由另一家银行承担,但开证行仍需履行第一付款责任。?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
UCP600规定,信用证所处理的业务与贸易双方的货物、服务等无关,仅需要处理相关的单证。同时,开证行的付款依据也不需要考察贸易双方的行为,当单证符合要求后,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可见,信用证仅仅是处理单据的一项合同。
2.3 信用证交易中的原则
(1)严格相符原则
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商业银行借用自身的信用,担保货物交易双方的资金、财产安全,由此可知,商业银行承担比较大的风险。为此,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具有严格相符原则,即发货方在向商业银行提请支付款项时,必须提交完整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而且,这些单据要严格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在这个前提下,商业银行才会向发货方支付款项,即使出现细微的纰漏,商业银行也有权拒绝付款。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权益,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免伪造单证、恶意骗款等事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收货方的利益[4]。
(2)独立抽象原则
独立抽象原则是为了区别信用证和交易双方的具体贸易行为而提出的,这个原则规定,信用证的使用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同时,不同于货物交易的具体性,信用证是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个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审核信用证单据过程中,不必实际调研贸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以及履约义务,仅根据信用证单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款项的支付[5]。
(3)欺诈例外原则
欺诈例外原则是伴随着信用证欺诈现象而产生的,它是指商业银行在证实信用证使用方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时,即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可以不予以支付相关款项。由于信用证使用存在独立抽象原则,导致信用证的使用方有一定的欺诈空间,利用贸易活动与信用证脱节这个漏洞,伪造单据骗取商业银行的款项。而欺诈例外原则较好地弥补了这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信用证的交易活动[6]。
(4)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能够较好地保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商业银行不知情、开证行指示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便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这个原则是指,为保护信用证交易的善意第三方,即使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后果也不能够由第三方承担,而应当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3 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
2014年6月,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爆发,涉案企业为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这一案件牵涉20余家商业银行,涉案金额超过160亿元,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在这一案件中,德诚矿业利用商业银行监管上的疏漏,联合青岛港仓储公司,伪造仓单信息,骗取了银行的巨额贷款。
(1)复杂性
信用证交易主要出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双方交易的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方式各式各样,而起到交易中介作用的信用证业务情况更为复杂,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较复杂。由于国际贸易过程中,贸易双方的国内法律法规各有差异,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同时掌握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较高的专业度;第二,交易方式多样化。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使得商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较少实地考察交易的情况,仅凭单据判断交易的安全性,这给了不法分子很大的操作空间。目前来看,国际上信用证欺诈的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手法各式各样,极大地增加了监管难度;第三,交易环节内容多。贸易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操作环节,例如单据的运送、货物的鉴别、保单的印发等。这些环节中,很多方面存在欺诈的操作空间,在我国外贸监督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的前提下,难以面面俱到地遏制欺诈行为[16]。
1 引言(或绪论) 5
2 信用证概述 5
2.1 信用证的定义 5
2.2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6
2.3 信用证交易中的原则 6
3 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 7
3.1 案件介绍8
3.2 案件分析 9
4 信用证欺诈概述11
4.1 我国信用证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12
4.2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12
4.3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13
4.4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14
5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15
5.1 完善我国外贸法律15
5.2 完善信用证管辖权16
5.3 加强银行的审核17
5.4 贸易双方的预防和控制18
结论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21
1 引言
信用证自19世纪问世以来,迅速普及世界各地,给贸易双方带来许多的便捷与安全,被英国Ken大法官称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且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有效解决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相互不信任问题,与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相比更具优势。然而,由于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存在交易的货物与单据相分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具体的审核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导致信用证诈骗案件愈发猖獗,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交易双方乃至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而我国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是由于市场主体规范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监督管理不严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不能较好地遏制信用证诈骗现象[1]。
2014年爆发的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是我国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涉事的商业银行超过二十家,危害极为严重。通过研究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案件的成因,进而改善信用证应用方面的相关制度,遏制此类事件发生,是我国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2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是贸易双方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方式进行贸易结算的一种手段,可以节省贸易双方的交易时间,为双方提供便利。但与此同时,信用证诈骗现象也随着信用证使用的兴起涌入市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平衡,损害了参与者的利益,破坏了银行的信用度。
2.1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受益人的书面凭证,如果受益人符合约定条件,开证行将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2]。也就是说信用证是一种商业银行开立的书面文件,它的作用相当于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用,保证收货人的付款行为。由于在商业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双方信用度可靠,存在着付款后无法收货或者发货后不能收款的风险,鉴于此,商业银行推出了信用证的服务,以商业银行的信用担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规范进行(如图1-1)。信用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应用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国际贸易行为,为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3]。
图1-1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2.2 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建立在贸易合同基础上的,与贸易合同之间关系紧密,与此同时,信用证也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贸易合同是用来约束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信用证则是用来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契约,在约束对象与约束的内容等方面,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
(2)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应用,是保障国际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安全,而这种保障的渠道,是通过开证行的信用作为条件的,为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当负第一付款责任。具体来讲,UCP600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当在审核申请人的各项单据后,确保单据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信用证受益人支付相关款项;同时,开证行也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将付款责任交由另一家银行承担,但开证行仍需履行第一付款责任。?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
UCP600规定,信用证所处理的业务与贸易双方的货物、服务等无关,仅需要处理相关的单证。同时,开证行的付款依据也不需要考察贸易双方的行为,当单证符合要求后,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可见,信用证仅仅是处理单据的一项合同。
2.3 信用证交易中的原则
(1)严格相符原则
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商业银行借用自身的信用,担保货物交易双方的资金、财产安全,由此可知,商业银行承担比较大的风险。为此,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具有严格相符原则,即发货方在向商业银行提请支付款项时,必须提交完整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而且,这些单据要严格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在这个前提下,商业银行才会向发货方支付款项,即使出现细微的纰漏,商业银行也有权拒绝付款。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权益,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免伪造单证、恶意骗款等事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收货方的利益[4]。
(2)独立抽象原则
独立抽象原则是为了区别信用证和交易双方的具体贸易行为而提出的,这个原则规定,信用证的使用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同时,不同于货物交易的具体性,信用证是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个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审核信用证单据过程中,不必实际调研贸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以及履约义务,仅根据信用证单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款项的支付[5]。
(3)欺诈例外原则
欺诈例外原则是伴随着信用证欺诈现象而产生的,它是指商业银行在证实信用证使用方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时,即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可以不予以支付相关款项。由于信用证使用存在独立抽象原则,导致信用证的使用方有一定的欺诈空间,利用贸易活动与信用证脱节这个漏洞,伪造单据骗取商业银行的款项。而欺诈例外原则较好地弥补了这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信用证的交易活动[6]。
(4)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能够较好地保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商业银行不知情、开证行指示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便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这个原则是指,为保护信用证交易的善意第三方,即使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后果也不能够由第三方承担,而应当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3 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
2014年6月,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爆发,涉案企业为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这一案件牵涉20余家商业银行,涉案金额超过160亿元,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在这一案件中,德诚矿业利用商业银行监管上的疏漏,联合青岛港仓储公司,伪造仓单信息,骗取了银行的巨额贷款。
(1)复杂性
信用证交易主要出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双方交易的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方式各式各样,而起到交易中介作用的信用证业务情况更为复杂,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较复杂。由于国际贸易过程中,贸易双方的国内法律法规各有差异,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同时掌握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较高的专业度;第二,交易方式多样化。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使得商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较少实地考察交易的情况,仅凭单据判断交易的安全性,这给了不法分子很大的操作空间。目前来看,国际上信用证欺诈的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手法各式各样,极大地增加了监管难度;第三,交易环节内容多。贸易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操作环节,例如单据的运送、货物的鉴别、保单的印发等。这些环节中,很多方面存在欺诈的操作空间,在我国外贸监督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的前提下,难以面面俱到地遏制欺诈行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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