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附件)【字数:12691】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恶意诉讼做出初步规制,并且将诚信原则作为基础引入其内,但这些措施仍然不能有效地遏制实践中恶意诉讼频发的趋势。本论文就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实证和比较研究探讨,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既包括单方故意起诉也包括双方恶意串通。其基本特征包括了潜藏性和纷杂性等特征。就现状而言,我国民事恶意诉讼当前呈现出难识别、难判决等状态,其缘由主要在于法律规制制度的不完善。针对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规则。实体措施包括将民事恶意诉讼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和强化刑事制度新增“恶意诉讼罪”。程序措施包括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严格加强庭前审查和增设撤回诉讼异议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民事恶意诉讼概述 1
1.1民事恶意诉讼的含义 1
1.2民事恶意诉讼的特征 1
1.3民事恶意诉讼与类似概念之区别 2
1.3.1民事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 2
1.3.2民事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 3
1.3.3民事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 3
1.4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4
第二章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分析 5
2.1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立法规制现状 5
2.2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漏洞 7
2.3我国民事恶意诉讼司法实践现状 8
2.3.1民事恶意诉讼的识别现状 8
2.3.2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9
第三章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9
3.1实体法上的规制措施 9
3.1.1将民事恶意诉讼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 9
3.1.2强化刑事制度新增“恶意诉讼罪” 10
3.2程序法上的规制措施 10
3.2.1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10
3.2.2严格加强庭前审查 11
3.2.3增设撤回诉讼异议制度 12
结束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5
第一章 民事恶意诉讼概述
1.1民事恶意诉讼的含义
“恶意诉讼”这一词汇最早是出现在海洋法系当中,那时给定的观点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具体可以回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美国法学会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所对其规定。该法明确表明,若他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侵犯损害时,受损方直接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1]在我国,近些年来民事恶意诉讼这类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不仅形式百样而且在数量上也是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然而,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究竟如何界定,我国现行法律都没有给予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学定义。而学者们对民事恶意诉讼也只是存有一些理论界定,但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具体结论。
汤维建汤教授对此给出建议,民事恶意诉讼是一方行为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事实基础上故意向法院要求诉讼以此谋求获取私利的目的。[2]汤教授给出的定义本质上与恶意起诉并无偏差,但在完整的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阶段只是第一步,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杨立新杨教授对民事恶意诉讼给出的定义则是更加强调实施者的主观意愿,一方行为人在明知道没有诉之依据的前提下仍旧存心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及利益使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蒙受一定的财产或精神损失。[3]在此观点中虽然也只是停留在起诉阶段,但笔者认为杨教授所提出的实施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观点更值得赞同。在理论界其实还有一些学者的看法,他们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最主要的还是恶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合谋串通与捏造等行为,此种观点是在明知的前提下更详尽地提出了非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非法行为不够全面化。
纵观学术界各个学者们所持的理论看法和我国现行程序法中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行为实施人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其心理态度从“恶意”二个字中便可看出主观上具有不良的居心,故而可以将民事恶意诉讼定义为行为人利用国家司法程序以合法民事诉讼的形式在明知的基础上为达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即获取非法私利而单方故意向法院提出无依据诉讼的行为,或者双方行为人之间遮盖案件事实真相、恶意串连或捏造虚假案件想方设法地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损害相对人或第三人正当权利及利益的行为。
1.2民事恶意诉讼的特征
第一,民事恶意诉讼凭借正当外衣粉饰虚伪本质,这也是民事恶意诉讼最根本的特性。诉讼是国家公机关为维护社会公益所设立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公民依托诉讼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表现。然而有些违法之人喜爱找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妄想设法通过正当合法的司法诉讼程序来满足自身不当目的——谋求私有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只能对其形式进行审查,而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实且准确无误只有在法官开庭后才有可能得以确认,所以在没被法官正式确定为民事恶意诉讼之前,涉案当事人们都拥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能向法院起诉,这为当事人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形式来掩饰其最初的非法目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民事恶意诉讼手段的潜藏性和纷杂性。在审判过程中,民事恶意诉讼一般会显示出不易被发现且灵活多变的特征,导致不能被有效遏制。在法官审理民事恶意诉讼中,恶意行为人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加大法官审理案件的困难程度,比如有的涉案双方以事前密谋利用一方起诉另一方应诉即恶意串连勾通的方式来蒙骗法官。这种民事诉讼看上去恰似简单但实际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非法侵害案外第三人的目的,这种手段几乎很难被法官识破,导致司法权威和第三人的权益都遭受到一定的损害。民事恶意诉讼手段的潜藏性和纷杂性毫无疑问是当今社会该类案件数量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民事恶意诉讼侵害对象的繁复性。在一般情况下,恶意诉讼实施人的第一性目的就是将对方应诉人或者案外第三方牵连进诉讼过程当中并且榨取收获其所侵害者的正当权益。但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民事恶意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民事恶意诉讼的侵害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其侵害客体不仅包括相对人的财产甚至还包括相对人的人身和精神等非财产性的合法权益,如有的恶意诉讼实施者为了损害别人的名声和荣誉从而捏造事实。今天,民事恶意诉讼的侵害客体还进一步拓展到了诉讼法律关系、司法秩序等上面,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并且产生消极影响。
第四,民事恶意诉讼负担义务的不同性。法令条文明确授予了公民、法人等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维以自身正当权利和利益而护之,任何人不得以恶意舍弃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权益来滥用。对于此种情形若不予制裁,不仅是对其他人利益的不负责任,而且同时也对司法威慑力产生不良影响,更会对我国的司法秩序尤其是司法公信力也会造成损害。所以,不管是侵犯了国家公权还是个人私权,都应该负担起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义务,只是责任义务种类的不同。若侵害个人私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若对国家公权造成侵害,恶意诉讼实施者则是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责任。[4]
目 录
第一章 民事恶意诉讼概述 1
1.1民事恶意诉讼的含义 1
1.2民事恶意诉讼的特征 1
1.3民事恶意诉讼与类似概念之区别 2
1.3.1民事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 2
1.3.2民事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 3
1.3.3民事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 3
1.4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4
第二章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分析 5
2.1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立法规制现状 5
2.2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漏洞 7
2.3我国民事恶意诉讼司法实践现状 8
2.3.1民事恶意诉讼的识别现状 8
2.3.2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9
第三章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9
3.1实体法上的规制措施 9
3.1.1将民事恶意诉讼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 9
3.1.2强化刑事制度新增“恶意诉讼罪” 10
3.2程序法上的规制措施 10
3.2.1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10
3.2.2严格加强庭前审查 11
3.2.3增设撤回诉讼异议制度 12
结束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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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恶意诉讼概述
1.1民事恶意诉讼的含义
“恶意诉讼”这一词汇最早是出现在海洋法系当中,那时给定的观点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具体可以回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美国法学会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所对其规定。该法明确表明,若他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侵犯损害时,受损方直接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1]在我国,近些年来民事恶意诉讼这类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不仅形式百样而且在数量上也是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然而,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究竟如何界定,我国现行法律都没有给予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学定义。而学者们对民事恶意诉讼也只是存有一些理论界定,但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具体结论。
汤维建汤教授对此给出建议,民事恶意诉讼是一方行为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事实基础上故意向法院要求诉讼以此谋求获取私利的目的。[2]汤教授给出的定义本质上与恶意起诉并无偏差,但在完整的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阶段只是第一步,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杨立新杨教授对民事恶意诉讼给出的定义则是更加强调实施者的主观意愿,一方行为人在明知道没有诉之依据的前提下仍旧存心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及利益使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蒙受一定的财产或精神损失。[3]在此观点中虽然也只是停留在起诉阶段,但笔者认为杨教授所提出的实施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观点更值得赞同。在理论界其实还有一些学者的看法,他们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最主要的还是恶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合谋串通与捏造等行为,此种观点是在明知的前提下更详尽地提出了非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非法行为不够全面化。
纵观学术界各个学者们所持的理论看法和我国现行程序法中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行为实施人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其心理态度从“恶意”二个字中便可看出主观上具有不良的居心,故而可以将民事恶意诉讼定义为行为人利用国家司法程序以合法民事诉讼的形式在明知的基础上为达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即获取非法私利而单方故意向法院提出无依据诉讼的行为,或者双方行为人之间遮盖案件事实真相、恶意串连或捏造虚假案件想方设法地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损害相对人或第三人正当权利及利益的行为。
1.2民事恶意诉讼的特征
第一,民事恶意诉讼凭借正当外衣粉饰虚伪本质,这也是民事恶意诉讼最根本的特性。诉讼是国家公机关为维护社会公益所设立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公民依托诉讼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表现。然而有些违法之人喜爱找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妄想设法通过正当合法的司法诉讼程序来满足自身不当目的——谋求私有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只能对其形式进行审查,而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实且准确无误只有在法官开庭后才有可能得以确认,所以在没被法官正式确定为民事恶意诉讼之前,涉案当事人们都拥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能向法院起诉,这为当事人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形式来掩饰其最初的非法目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民事恶意诉讼手段的潜藏性和纷杂性。在审判过程中,民事恶意诉讼一般会显示出不易被发现且灵活多变的特征,导致不能被有效遏制。在法官审理民事恶意诉讼中,恶意行为人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加大法官审理案件的困难程度,比如有的涉案双方以事前密谋利用一方起诉另一方应诉即恶意串连勾通的方式来蒙骗法官。这种民事诉讼看上去恰似简单但实际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非法侵害案外第三人的目的,这种手段几乎很难被法官识破,导致司法权威和第三人的权益都遭受到一定的损害。民事恶意诉讼手段的潜藏性和纷杂性毫无疑问是当今社会该类案件数量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民事恶意诉讼侵害对象的繁复性。在一般情况下,恶意诉讼实施人的第一性目的就是将对方应诉人或者案外第三方牵连进诉讼过程当中并且榨取收获其所侵害者的正当权益。但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民事恶意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民事恶意诉讼的侵害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其侵害客体不仅包括相对人的财产甚至还包括相对人的人身和精神等非财产性的合法权益,如有的恶意诉讼实施者为了损害别人的名声和荣誉从而捏造事实。今天,民事恶意诉讼的侵害客体还进一步拓展到了诉讼法律关系、司法秩序等上面,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并且产生消极影响。
第四,民事恶意诉讼负担义务的不同性。法令条文明确授予了公民、法人等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维以自身正当权利和利益而护之,任何人不得以恶意舍弃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权益来滥用。对于此种情形若不予制裁,不仅是对其他人利益的不负责任,而且同时也对司法威慑力产生不良影响,更会对我国的司法秩序尤其是司法公信力也会造成损害。所以,不管是侵犯了国家公权还是个人私权,都应该负担起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义务,只是责任义务种类的不同。若侵害个人私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若对国家公权造成侵害,恶意诉讼实施者则是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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