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附件)【字数:14632】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进步,现代化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途径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们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信息平台了解新闻。多元化的信息平台为人们带来海量讯息,也在侵犯着人们的隐私权。在追求高质量生活的同时,要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也不能过分限制新闻自由的发展,因为它是当今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是二者之间冲突的最主要表现,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欲协调二者的冲突,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来入手,其内部的原因主要是利益的冲突,是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要从内部原因方面化解二者的权利冲突就是要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二者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是界限不明,从外部原因方面化解二者的冲突就是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二者划出明确的界限,使它们都能保持在各自应有的限界范围内行使。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比较分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各自的概念及社会价值,为二者权利范围的划定确立一个基准点;其次,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为两种新闻活动实践中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害以及隐私权保护过程中对新闻自由的阻碍,并且将国内外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经典案例作为研究参考对象;从社会条件多元化、法律制度明显缺陷、利益基础不同和新闻行业的恶劣竞争等方面着手详细深入地论述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通过对比国内外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关系的方法,分析研究如何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更好地保护隐私权。从增强受众法律意识、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在今后的新闻活动实践中实现更加合理有效的隐私保护。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2研究现状 2
1.3研究目的和内容 3
第二章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及社会价值 5
第三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7
3.1新闻活动实践中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害 8
3.2隐私权保护过程中对新闻自由的阻碍 9
第四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10
4.1社会条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件多元化 10
4.2信息成分难以界定 10
4.3法律制度缺失 10
4.4利益基础不同 11
4.5新闻行业竞争激烈 11
第五章 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2
5.1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则 12
5.2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2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处于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民众关心的各种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日益壮大,现代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闻侵权事件进入人们视野,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类就是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
新闻报道侵害个人隐私,并不仅仅是一种个别的现象,在近来一系列的新闻侵权事件中,我们看见了一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因此,面对这种权利冲突,我们不得不思考,二者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只要举出新闻自由的大旗,隐私权就得无条件的退让,抑或只要打出保护“人权”的口号,新闻媒体就得从此噤若寒蝉?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思考导致了本文的研究。
1644年,领导了西方新闻自由运动、为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的英国著名作家约翰?弥尔顿,在发表的《出版自由请愿书》一文中,提到了出版自由,被公认为新闻自由概念的首次出现,将采集、接受信息的自由、进行新闻采访写作的自由等内容都归纳到新闻自由的范畴。出版自由的出现象征着新闻自由最原始的表达方式的诞生。而后,新闻自由的定义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马克思在对新闻自由的概念的理解上,作出了这样一番论述,言论的自由产生在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可以看作由新闻自由衍生而来,只有前者实现真正的自由,后者才能自由。人类想要实现真正的自由的最终目标才得以达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0年发布的《麦克布莱德报告》中曾强调,“公众都有权利采集信息、传播信息、接受信息以及自由发表意见,这些权利是能够促进新闻工作者更有效地进行新闻活动实践的基础条件”。
日本新闻协会认为,新闻自由包含了两个自由的概念:第一,与事实相符合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有权利对其进行传播、受众有权利对其发表意见,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加以控制;第二,以此为目的去接近新闻源头,从而获得新闻的自由。从这个定义可以得知,新闻自由就是采访报道和评论事实的自由,这在学术界对新闻自由的众多定义中是具有较高认可度的。
国际新闻学会在1951年对新闻自由作出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解读,“新闻自由就是新闻工作者有权深入了解、调查所有新闻真相,将获取的新闻材料经过加工整合,用新闻报道的形式传播新闻信息的自由和公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发表评论的自由”。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对新闻自由的解释是:“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文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公众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不受其它外部力量制约的情况下独立地报道新闻事实以及自由地发表新闻评论的权利。
1890年,美国的著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的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中提出了隐私权,并赋予其特殊定义:隐私权本质上就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认为隐私权是任何外部力量(政府势力、新闻媒体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无法用不正当理由控制的一种独处权。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隐私权是一种保护人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不被未经许可地对外公开的一种独立权利。
在中国,张新宝先生对隐私权的认识是,隐私权是一种特有的人格权,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侵扰。而王利明先生则把隐私权看作是公民可以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中可以进行自由支配的内容被限制在私人领域内、与个人相关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
本文所认为的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时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愿意向他人或组织进行公开,包括公开的对象、公开的程度等,在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犯、获取、公开、利用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人格权。
1970年,美国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首次建立起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在1974年通过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开始建立各类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英国在1984年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于1996年对其加以补充。法国于1978年明确提出在对资料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要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不打扰私人生活以及不侵扰个人和公众的隐私为前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开始确立隐私权的地位。
然而,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和一些其他政治上的原因,导致了早期隐私权保护并没有得到重视,起步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目前为止,中国仍没有建立起具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独立法律法规来直接保护隐私权,因而尽管隐私权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基本自由权利却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是采取通过在其它法律依据中加入对隐私的保护,如通过保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或者在具体案例中因地制宜地对某些隐私加以保护等形式来间接保护隐私权。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2研究现状 2
1.3研究目的和内容 3
第二章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及社会价值 5
第三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7
3.1新闻活动实践中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害 8
3.2隐私权保护过程中对新闻自由的阻碍 9
第四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10
4.1社会条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件多元化 10
4.2信息成分难以界定 10
4.3法律制度缺失 10
4.4利益基础不同 11
4.5新闻行业竞争激烈 11
第五章 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2
5.1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则 12
5.2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2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处于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民众关心的各种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日益壮大,现代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闻侵权事件进入人们视野,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类就是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
新闻报道侵害个人隐私,并不仅仅是一种个别的现象,在近来一系列的新闻侵权事件中,我们看见了一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因此,面对这种权利冲突,我们不得不思考,二者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只要举出新闻自由的大旗,隐私权就得无条件的退让,抑或只要打出保护“人权”的口号,新闻媒体就得从此噤若寒蝉?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思考导致了本文的研究。
1644年,领导了西方新闻自由运动、为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的英国著名作家约翰?弥尔顿,在发表的《出版自由请愿书》一文中,提到了出版自由,被公认为新闻自由概念的首次出现,将采集、接受信息的自由、进行新闻采访写作的自由等内容都归纳到新闻自由的范畴。出版自由的出现象征着新闻自由最原始的表达方式的诞生。而后,新闻自由的定义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马克思在对新闻自由的概念的理解上,作出了这样一番论述,言论的自由产生在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可以看作由新闻自由衍生而来,只有前者实现真正的自由,后者才能自由。人类想要实现真正的自由的最终目标才得以达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0年发布的《麦克布莱德报告》中曾强调,“公众都有权利采集信息、传播信息、接受信息以及自由发表意见,这些权利是能够促进新闻工作者更有效地进行新闻活动实践的基础条件”。
日本新闻协会认为,新闻自由包含了两个自由的概念:第一,与事实相符合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有权利对其进行传播、受众有权利对其发表意见,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加以控制;第二,以此为目的去接近新闻源头,从而获得新闻的自由。从这个定义可以得知,新闻自由就是采访报道和评论事实的自由,这在学术界对新闻自由的众多定义中是具有较高认可度的。
国际新闻学会在1951年对新闻自由作出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解读,“新闻自由就是新闻工作者有权深入了解、调查所有新闻真相,将获取的新闻材料经过加工整合,用新闻报道的形式传播新闻信息的自由和公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发表评论的自由”。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对新闻自由的解释是:“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文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公众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不受其它外部力量制约的情况下独立地报道新闻事实以及自由地发表新闻评论的权利。
1890年,美国的著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的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中提出了隐私权,并赋予其特殊定义:隐私权本质上就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认为隐私权是任何外部力量(政府势力、新闻媒体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无法用不正当理由控制的一种独处权。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隐私权是一种保护人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不被未经许可地对外公开的一种独立权利。
在中国,张新宝先生对隐私权的认识是,隐私权是一种特有的人格权,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侵扰。而王利明先生则把隐私权看作是公民可以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中可以进行自由支配的内容被限制在私人领域内、与个人相关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
本文所认为的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时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愿意向他人或组织进行公开,包括公开的对象、公开的程度等,在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犯、获取、公开、利用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人格权。
1970年,美国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首次建立起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在1974年通过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开始建立各类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英国在1984年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于1996年对其加以补充。法国于1978年明确提出在对资料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要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不打扰私人生活以及不侵扰个人和公众的隐私为前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开始确立隐私权的地位。
然而,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和一些其他政治上的原因,导致了早期隐私权保护并没有得到重视,起步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目前为止,中国仍没有建立起具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独立法律法规来直接保护隐私权,因而尽管隐私权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基本自由权利却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是采取通过在其它法律依据中加入对隐私的保护,如通过保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或者在具体案例中因地制宜地对某些隐私加以保护等形式来间接保护隐私权。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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