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系部1111商111111(附件)【字数:12174】
摘 要摘 要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发展缓慢、投保率低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公司对事务所的承保不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投保意识淡薄等,因此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规避风险的职能。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探讨,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险的现状入手,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该保险的制度提出了完善保险条款、强制保险、完善法律制度等相关建议,从而有利于改进该保险的不足之处,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分散职业风险。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责任保险;民事责任
目 录
0引言 1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1
1.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含义 1
1.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2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3
2.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风险的能力 3
2.2有利于保障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3
2.3 有利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程度的提升 4
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4
3.1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4
3.2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6
4香港和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较 8
4.1香港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8
4.2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9
4.3借鉴意义 9
5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 10
5.1 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保险条款 10
5.2 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11
5.3 健全相关责任法律体系 12
结 论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
0引言
自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该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从1991年至今的十几年间,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索赔的诉讼案件数量也激增,这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成为了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有高风险性。其执业的结果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包括执业人员水平、审计方法、审计环境等。因此,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旨在规避审计风险,保护委托人的经济利益。该保险在我国起步于2000年,远远迟于西方国家,同时也面临着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因此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投保,我国于2015年7月6日颁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国内外相近先进的制度进行研究借鉴,提出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法。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1.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含义
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不当行为”或“失败和疏忽”的保险,旨在偿付履行责任时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责任”是指保护委托人不受其失败或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1]。我国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企业的错误与舞弊,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误的错误和舞弊。(2)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关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3)注册会计师有对财务报表负责,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责任[2]。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其进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给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该过程中,因注册会计师存在疏忽等非故意行为,而未能尽其应尽责任,损害了根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而做出相关决策的客户的合法经济利益,相关受害人在限定的诉讼时限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则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事先拟定的保险单条例,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3],但是,委托人的委托时间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能超过追溯期。
在执业人员水平、审计方法、审计环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几乎不能避免的,任一因素存在失误均有可能导致执业失败而遭遇委托人提出诉讼赔偿要求。正是因为存在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才有其存在的必要。
1.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我国保险行业中与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相关的条款说明,若被保险人(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审计业务,且审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未能尽其职业责任,委托人以及利益相关人依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导致经济损失后,在追溯期结束之前对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索赔,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的条款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进行赔付,约定数额包含了诉讼费用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4]。职业责任保险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中涉及的罚金不属于赔偿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一般以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式是指,若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委托人首次对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发生是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人必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该赔偿行为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行为何时发生无关。一般来说,这种索赔方式对保险期限会造成如下两种影响:(1)若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责任保险的期限不变;(2)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失行为发生比保险单生效发生的早,则实际上提前了保险期限,这便是追溯性质的起因。在我国,几乎所有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都存在追溯期限[5]。
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了解责任保险相关条款的具体情况,并较为准确的理解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赔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事先对可能面临的赔偿进行评估,合理估量风险。然而提前了保险期限的同时也导致了可能加大风险的弊端。针对此弊端,保险公司往往会在相关条款中另行限制一个责任追溯日期,委托人在该日期之前、保险期限之后时间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人不予负责。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2.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风险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行业始终面临着居高不下的风险,近年来,风险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目 录
0引言 1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1
1.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含义 1
1.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2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3
2.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风险的能力 3
2.2有利于保障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3
2.3 有利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程度的提升 4
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4
3.1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4
3.2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6
4香港和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较 8
4.1香港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8
4.2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9
4.3借鉴意义 9
5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 10
5.1 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保险条款 10
5.2 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11
5.3 健全相关责任法律体系 12
结 论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
0引言
自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该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从1991年至今的十几年间,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索赔的诉讼案件数量也激增,这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成为了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有高风险性。其执业的结果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包括执业人员水平、审计方法、审计环境等。因此,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旨在规避审计风险,保护委托人的经济利益。该保险在我国起步于2000年,远远迟于西方国家,同时也面临着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因此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投保,我国于2015年7月6日颁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国内外相近先进的制度进行研究借鉴,提出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法。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1.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含义
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不当行为”或“失败和疏忽”的保险,旨在偿付履行责任时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责任”是指保护委托人不受其失败或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1]。我国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企业的错误与舞弊,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误的错误和舞弊。(2)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关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3)注册会计师有对财务报表负责,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责任[2]。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其进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给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该过程中,因注册会计师存在疏忽等非故意行为,而未能尽其应尽责任,损害了根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而做出相关决策的客户的合法经济利益,相关受害人在限定的诉讼时限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则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事先拟定的保险单条例,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3],但是,委托人的委托时间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能超过追溯期。
在执业人员水平、审计方法、审计环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几乎不能避免的,任一因素存在失误均有可能导致执业失败而遭遇委托人提出诉讼赔偿要求。正是因为存在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才有其存在的必要。
1.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我国保险行业中与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相关的条款说明,若被保险人(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审计业务,且审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未能尽其职业责任,委托人以及利益相关人依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导致经济损失后,在追溯期结束之前对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索赔,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的条款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进行赔付,约定数额包含了诉讼费用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4]。职业责任保险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中涉及的罚金不属于赔偿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一般以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式是指,若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委托人首次对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发生是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人必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该赔偿行为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行为何时发生无关。一般来说,这种索赔方式对保险期限会造成如下两种影响:(1)若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责任保险的期限不变;(2)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失行为发生比保险单生效发生的早,则实际上提前了保险期限,这便是追溯性质的起因。在我国,几乎所有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都存在追溯期限[5]。
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了解责任保险相关条款的具体情况,并较为准确的理解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赔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事先对可能面临的赔偿进行评估,合理估量风险。然而提前了保险期限的同时也导致了可能加大风险的弊端。针对此弊端,保险公司往往会在相关条款中另行限制一个责任追溯日期,委托人在该日期之前、保险期限之后时间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人不予负责。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2.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风险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行业始终面临着居高不下的风险,近年来,风险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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