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控税”机制在地方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附件)

毕业论文中文 长期以来,“以票控税”机制在我国地方税收征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主要税种,都主要依靠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来确认其应税收入。然而,由于税务管理、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造成发票管理中的诸多问题,给利用发票违规违法提供了空间,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 本课题要达到的目的是分析“以票控税”机制在当前地方税收征管中应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而寻找适当及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今后地方税收征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本课题先从“以票控税”的起源出发,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接着,阐述了“以票控税”机制在地方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并对其产生的问题与局限性进行思考,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发票,以票控税,地方税收征管 目 录
1 引言1
2 “以票控税”机制的产生及发展1
2.1 发票管理的发展1
3 “以票控税”机制在地方税收征管中的应用3
3.1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收征管的现状3
3.2 “以票控税”机制对地方各税的作用4
4 “以票控税”机制存在的问题6
4.1 “以票控税”机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6
4.2 从实际应用中审视“以票控税”机制6
4.3 从金税工程审视“以票控税”机制9
5 “以票控税”机制在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分析11
5.1 加强部门合作,拓宽税源信息获取渠道11
5.2 完善制度,优化服务,提高税收遵从11
5.3 全面实施金税工程13
结论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17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r /> 图1 2008-2014年我国全国税收总收入3
表1 2010-2013年江苏省地方各税收入及税收总收入情况6
1 引言
长久以来,地方税务部门通过发票来确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并控制其的使用和管理。换而言之,“以票控税”机制在我国地方税收征管中占有一席之地。
放眼全球,即使是大力推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没有这样的一种“以票控税”的管理机制。“以票控税” 机制的提出和应用实际上是中国特有的税收管理方式,它通过立法将普通的商业发票冠以税务机关认可的形式,并以国家权力保证其合法性以及其在税收上的价值的实现。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税务管理和市场管理体制的不健全, 给诸多发票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发票违规违法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发票管理中的诸多问题, 国家税收也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当前,分析“以票控税”机制在地方税收征管中应用的可行性与限制性,寻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也因此有了其存在的意义,即可以为今后地方税收征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个大致的方向。
2 “以票控税”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2.1 发票管理的发展
2.1.1 发票的定义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的基础是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或者是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在税收检查中,税务部门判断有关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靠性时,会把发票作为重要考察证据[1]。
2.1.2 发票管理的发展
2001年4月28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声明了具体、明确的管理发票的规定。2009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郑重声明了“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决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27日下发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便与新《发票管理办法》一同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正式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修订了有关发票犯罪的法律规定,并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2 “以票控税”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以票控税”即通过发票的形式对纳税人实行源泉控税,实现发票管理与税款征收合为一体的税收征管办法。它是我国税务部门的重要税收征管手段之一,是建立在征管办法落后,票据管理混乱,纳税观念落后的基础上的。
1994年我国实行了新税制改革。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增值税管理办法自此拉开序幕。生产、流通、批发、零售各个环节也由此紧密地连接在了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增值税这一“链条”就可能中断,最终将导致税款的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取得,自此便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商事活动,而是关乎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税务部门与部分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愈演愈烈。正是在此形势下,1995年3月,广西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提出了“以票管税”的新思路[2]。
随后,“以票管税”的做法很快就在广西省国税系统的增值税管理中全面推开。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卢仁法在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这次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增值税的改革,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是整个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也集中在这张票的管理上。因此,能否管理好这张票,不仅关系到增值税管理的成败,而且对整个税制改革的成败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3]
由于“以票管税”在增值税管理上的成功,使得“以票管税”这种做法被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当作加强税收征管、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包括全国各地很多地税机关纷纷开始在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等加以运用。2004年在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发表了“以票控税、网络比对、脱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从增值税管理入手进行发票管理,并且郑重声明,这个十六字方针既是增值税管理,更是其他税种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坚持朝这个方向发展,把他作为我们长久的目标[4]。从此之后,“以票控税”机制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图1是我国2008-2014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情况。
数据来源:2008—2010年,源于2007—2011《中国统计年鉴》
2011—2014年,源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3 “以票控税”机制在地方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极为基础的工作,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受到它的征收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的影响。也就是说,地方税收在整个国家的税务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1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收征管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不断调整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推进服务企业的进度,财政收入增幅因此逐渐放缓,地方税收征管重新面临重大挑战。
3.1.1 失去主体税源导致税收减少?
“营改增”实施后,以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例如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都全面改征增值税,地方税务局的主体税源和大量管户将面临无法逆转的萎缩,使地方税收大幅减少,主体税种的主体税源也将受到结构性冲击[5]。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增值税扩围改革,截止2014年底共减税4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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