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下的公民人身安全隐患以及政府应对研究

网络暴力问题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但学者研究范围普遍集中于现状以及原因分析,对线下公民人身安全问题涉及较少。本研究基于已有定义对网络暴力内涵进行界定,筛选近5年网络暴力事件,总结出人身安全隐患表现类别分别为名誉损害、心理创伤、经济损失和危及生命四类,结合问卷调查结果分析网络暴力下公民人身安全隐患有间接和直接两种,其中间接人身安全隐患因素有公民网络守法意识薄弱且法律不健全、网络表达非理性化、网络自身特性、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维护网络安全机构建设不完善等;直接人身安全隐患因素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操控舆论、与网民自身利益有关的民生问题、事件本身有较强的娱乐性。最后文章给出政府应对策略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概念界定 2
(一)网络暴力定义 2
(二)网络安全定义 3
二、网络暴力下公民人身安全隐患表现 4
(一)近五年来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回顾 4
(二)网络暴力中公民人身安全隐患表现类别 5
1.名誉损害 5
2心理创伤 5
3.经济损失 5
4.危及生命 6
三、网络暴力下公民人身安全隐患因素分析 6
(一)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6
(二)网络暴力中影响公民人身安全隐患的直接因素 9
1.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操控舆论 9
2.与网民自身利益有关的社会民生问题 9
3.事件本身有较强的娱乐性 9
(三)网络暴力中影响公民人身安全隐患的间接因素 10
1.公民网络法律意识普遍薄弱且我国网络相关法律不健全 10
2.网络表达的非理性化 10
3.网络自身特性:信息严重失真、网络主体匿名性 11
4.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 11
5.维护网络安全的执行机关构建不完善 11
四、政府应对策略建议 12
(一)完善网络相关法律,并做好普法工作 12
(二)完善网络警察机构的建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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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关键环节,适当疏导 12
(四)坚持建设文化自信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附录 15
网络暴力下的公民人身安全隐患及政府应对研究
行政管理 黎旭艳
引言
引言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数字化网络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人们只需一部手机即可享受购物、娱乐、工作、学习等服务。人们在网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在网上了解实事新闻并发表自己的见解。然而,人们在网上娱乐消遣,分享信息的同时,一种名为“网络暴力”的现象不断出现。2006年“虐猫女”“铜须门”事件轰动整个网络,人们对事件当事者进行道义上的狂轰滥炸,更有甚者将其私人信息曝光,使当事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此后,“网络暴力”事件爆发式的增长,人们片面的、发泄式的在网上表达自己的不满,更延伸出一种叫“网络水军”的特殊人群。与此同时,各个行业大亨开始关注网络市场,在网上进行着各式各样的营销策略。由于网络技术的固有缺陷,网民们获得的信息极其碎片化,但网民本身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网络世界变得异常复杂。
基于中国知网数据库统计发现,2005年至2017年发表关于网络暴力问题的文献总计5675份,而且呈现出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网络暴力”事件在学术界引起高度关注,学者们在“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其定义众说纷纭,至今仍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认证。在应对策略方面主要提出完善法律,提升网民自身道德,行业自制等。但在如何完善法律上却没有明确提出建议,提升自身的道德方面只有少有的学者提到通过教育的方式,大多数学者仅是对提升网民道德的重要性进行论述。行业自制方面,有学者提到通过政府控制“把关人”,“把关人”控制信息这样的路径从而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净化。就理论上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对“把关人”的控制则需进一步进行讨论。近年来,“网络暴力”已然从线上的虚拟语言暴力走到线下的人身伤害行为,多数学者却仍专注于“网络暴力”事件产生的内在原因,本研究将通过对近年的“网络暴力”事件统计分析,调查网络暴力下公民人身安全隐患的具体表现。利用问卷调查得到数据和已有的参考文献分析“网络暴力”如何导致人身安全隐患,即分析网络暴力在哪些因素地帮助下导致了人身安全隐患,并给出应对策略,为政府更好的管理网络世界提供参考。
一、概念界定
(一)网络暴力定义
“网络暴力”事件虽引起广泛关注,但网络暴力的内涵至今没有权威的定义。大多数学者都是在没有界定内涵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只有少数人进行了定义,在细节上虽各有侧重点,但主要有以下四种定义。1.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描述性定义。认为“网络暴力”是包括侮辱、谩骂、网上围攻、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1] 2.“网络暴力”是线上虚拟语言暴力到线下人身暴力的延伸。学界在网络暴力的包含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网络暴力是一种虚拟的暴力;(2)网络暴力是一种社会暴力的延伸;(3)网络暴力是一种网上暴力到网下行为。这三种暴力范围的界定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总体来说是对线上、线下的讨论,“网络暴力”是在网络的基础上产生的暴力,而在该基础上暴力又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网络上表现的一种语言暴力,另一种是在现实生活中表现的一种涉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基于这样的基本认知再进一步讨论该种暴力是如何在网络上发生的。发生的条件与“网络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可分为两种,一种由网络事件本身的争议点引起的网民们的愤怒,而出现在网络上的一种谩骂,诋毁当事人名誉的行为。另一种是由于网民们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相似的“不公平”待遇而在同理心的驱使之下,表达自己的不满。3.网络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侯登华认为大多数人肉搜索事件都涉及对相关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人肉搜索”最终演变成为一场“网络暴力”。[2]网民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这一特点,将自己的身份进行隐藏并在网络上肆无忌惮的中伤别人而毫不担心受到惩罚,使被曝光者的生活、心理、名誉受到严重伤害,就像一个无形的杀手。“网络暴力”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3]由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临时结合的网民,在所谓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持下,在网上向特定对象发起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最后造成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4.网络暴力是一种失范行为。在网上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的共同作用下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受损的网络失范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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