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视角下行政问责制的问题研究以河南郑州市为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脚步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制在公共领域各项事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行政问责制机制的启用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一步,因此对其的学术研究日渐增多。落实行政问责制,有助于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建立高效、廉政、有作为的行政管理理念,着手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建设新型责任政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加快迈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脚步。笔者选取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收集典型案例,走访政府官员,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以建立责任政府为目的的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责任政府的视角出发,从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意义,现状及对策几大板块进行分述研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绪论 2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2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责任政府 2
(三)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联系 3
(四)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3
三、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 3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3
(二)行政问责制的程序 4
四、行政问责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
(一)典型案例分析 6
1.“非典”事件 6
2.郑州市上街区“毒奶粉”事件 6
3.“郑州市监狱死亡”事件 6
4.“郑州市十八里河违规拆迁”事件 7
(二)地方官员关于行政问责的访问 7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总结 8
1.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立法 8
2.问责主体缺位、混乱 8
3.异体问责缺位 9
4.问责客体权责难确定、不全面 9
5.问责事由偏窄 9
6.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不规范 9
7.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10
8.问责实施程序,官员复出机制混乱 10
五、完善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10
(一)构建统一立法,完善问责法律制度 10
(二)明确划分行政责任,健全责任体系 1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三)重视程序,确保程序正义 11
(四)完善、落实政治问责机制 11
(五)实现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 11
(六)培育成熟发达的公民社会 11
六、研究结论 12
七、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基于责任政府视角下行政问责制的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为例
引言
一、绪论
2016年“莆田系”公共医疗危机在我国社会各界引发了一场“问责风暴”,引起我国政界高度关注。2003年“非典事件”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起点,问责机制由此启用。此后,“问责浪潮”一发而不可收拾,同时,随着我国政府“权责一致,监督用权,侵权必偿”的执政理念不断深入,行政问责制的建设与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的关键一步。实际上,行政问责制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涵盖着民主价值、职业价值、伦理价值和人本价值等丰富的内涵,需要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实践中不断完善。鉴于此,笔者将从建立责任政府为出发点,从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在行政问责制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涵义阐述,学术界的定义较多,研究中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在名称上主要有主要有行政问责制、官员问责制等,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如下定义。
郝继明学者写道,行政问责制,是指为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共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创建责任政府与完善的政治体制,使行政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后果负责,向组织和社会公众负责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
尹德和学者则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考量,他的观点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委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创建一种全社会认可的机制规范全体社会公民,同时根据社会契约论,因此政府应该对人民负责,对职权负责。正是由于这层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家公务人员就应该权责一致,职权越大,责任越大,在行驶行政权力时受到社会公民的监督,受到法律条例的约束,以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为己任,保证社会各项机制的合理运行与发展。这也就是行政问责制的本质所在。可见,行政问责制是一项以代理委托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制度。从这一角度出发,他将行政问责制定义为:“行政问责制度以行政责任的实现为核心,通过政府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两种控制方式,对政府及公务员的决策与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使政府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履行对公共利益的责任。[2]
周仲秋学者则从政府自我控制的角度提出:“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在执行其行政权力时的自我控制与自律,即自律机制,所谓自律机制,是政府通过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创造的内部监督机制。”[3]
另外,有学者也用“政府问责制”这一概念。黄建荣、梁莹认为,政府问责制就是能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的一切工作都能实施有效监督,能对他们一切有过失的工作和言行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4]总之,不论对行政问责制采用何种定义,采用何种名称,这些涵义的界定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一制度规定,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人员要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出责任,也即行政问责制与政府问责制的内涵实际上是相同的。
(二)责任政府
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是责任政府相关概念的建设与提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其目标是为了建立现代化的责任型政府而服务的。其中张成福教授认为政府的作用就是解决社会民众的基本社会需求,简单来说,政府采取公共行政手段,用高效、节能的方式解决民众当前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民众的基本利益,换句话说,责任政府就是政府的社会回应。事实上,政府职能的划分,正是来源于对不同层级和不同方面的组织(organizational responsiveness)回应的要求。[5]韩兆柱认为:“责任政府就是这样一种政府模式,它因委托者的授权而产生,为了实现委托者的利益而存在,它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建立责任政府的目的就在于完成政府责任。[6]
(三)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联系
行政问责制与建立新型责任政府的关系,谭功荣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的目的在规范权力执行者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督、追责等,体现了所谓“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核心目的是保证政府系统各项机制正常运行,防止腐败现象,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 [7]。张超学者认为,“责任政府”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其内容是政府需防患于未然,及时、快速的对社会需求作出反应,解决民众之所急,避免公共危机和群体事件的发生,[8]具体表现为政府应当做到:一是在政府行使职责过程中,要有理有据,依法行政;二是在完成职责的前后,要主动承担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与失职行为,权责一致;三是在政治,法律,道德三种责任中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责任政府”的构建是一个现代化民主法治国家必经历程,是一个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形态。因此,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行政的目标。从宏观政府体制看,这种将官员的职位与责任的“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取向是建立“责任政府” 。[9]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绪论 2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2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责任政府 2
(三)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联系 3
(四)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3
三、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 3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3
(二)行政问责制的程序 4
四、行政问责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
(一)典型案例分析 6
1.“非典”事件 6
2.郑州市上街区“毒奶粉”事件 6
3.“郑州市监狱死亡”事件 6
4.“郑州市十八里河违规拆迁”事件 7
(二)地方官员关于行政问责的访问 7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总结 8
1.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立法 8
2.问责主体缺位、混乱 8
3.异体问责缺位 9
4.问责客体权责难确定、不全面 9
5.问责事由偏窄 9
6.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不规范 9
7.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10
8.问责实施程序,官员复出机制混乱 10
五、完善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10
(一)构建统一立法,完善问责法律制度 10
(二)明确划分行政责任,健全责任体系 1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三)重视程序,确保程序正义 11
(四)完善、落实政治问责机制 11
(五)实现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 11
(六)培育成熟发达的公民社会 11
六、研究结论 12
七、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基于责任政府视角下行政问责制的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为例
引言
一、绪论
2016年“莆田系”公共医疗危机在我国社会各界引发了一场“问责风暴”,引起我国政界高度关注。2003年“非典事件”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起点,问责机制由此启用。此后,“问责浪潮”一发而不可收拾,同时,随着我国政府“权责一致,监督用权,侵权必偿”的执政理念不断深入,行政问责制的建设与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的关键一步。实际上,行政问责制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涵盖着民主价值、职业价值、伦理价值和人本价值等丰富的内涵,需要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实践中不断完善。鉴于此,笔者将从建立责任政府为出发点,从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在行政问责制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涵义阐述,学术界的定义较多,研究中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在名称上主要有主要有行政问责制、官员问责制等,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如下定义。
郝继明学者写道,行政问责制,是指为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共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创建责任政府与完善的政治体制,使行政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后果负责,向组织和社会公众负责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
尹德和学者则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考量,他的观点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委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创建一种全社会认可的机制规范全体社会公民,同时根据社会契约论,因此政府应该对人民负责,对职权负责。正是由于这层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家公务人员就应该权责一致,职权越大,责任越大,在行驶行政权力时受到社会公民的监督,受到法律条例的约束,以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为己任,保证社会各项机制的合理运行与发展。这也就是行政问责制的本质所在。可见,行政问责制是一项以代理委托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制度。从这一角度出发,他将行政问责制定义为:“行政问责制度以行政责任的实现为核心,通过政府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两种控制方式,对政府及公务员的决策与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使政府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履行对公共利益的责任。[2]
周仲秋学者则从政府自我控制的角度提出:“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在执行其行政权力时的自我控制与自律,即自律机制,所谓自律机制,是政府通过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创造的内部监督机制。”[3]
另外,有学者也用“政府问责制”这一概念。黄建荣、梁莹认为,政府问责制就是能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的一切工作都能实施有效监督,能对他们一切有过失的工作和言行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4]总之,不论对行政问责制采用何种定义,采用何种名称,这些涵义的界定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一制度规定,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人员要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出责任,也即行政问责制与政府问责制的内涵实际上是相同的。
(二)责任政府
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是责任政府相关概念的建设与提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其目标是为了建立现代化的责任型政府而服务的。其中张成福教授认为政府的作用就是解决社会民众的基本社会需求,简单来说,政府采取公共行政手段,用高效、节能的方式解决民众当前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民众的基本利益,换句话说,责任政府就是政府的社会回应。事实上,政府职能的划分,正是来源于对不同层级和不同方面的组织(organizational responsiveness)回应的要求。[5]韩兆柱认为:“责任政府就是这样一种政府模式,它因委托者的授权而产生,为了实现委托者的利益而存在,它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建立责任政府的目的就在于完成政府责任。[6]
(三)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联系
行政问责制与建立新型责任政府的关系,谭功荣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的目的在规范权力执行者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督、追责等,体现了所谓“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核心目的是保证政府系统各项机制正常运行,防止腐败现象,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 [7]。张超学者认为,“责任政府”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其内容是政府需防患于未然,及时、快速的对社会需求作出反应,解决民众之所急,避免公共危机和群体事件的发生,[8]具体表现为政府应当做到:一是在政府行使职责过程中,要有理有据,依法行政;二是在完成职责的前后,要主动承担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与失职行为,权责一致;三是在政治,法律,道德三种责任中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责任政府”的构建是一个现代化民主法治国家必经历程,是一个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形态。因此,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行政的目标。从宏观政府体制看,这种将官员的职位与责任的“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取向是建立“责任政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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