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探究c2c模式的研究(附件)
摘 要网络交易不仅给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环境,也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然而,快速发展的网络交易,导致税收征管问题接踵而来。网络交易的税收漏洞,让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对交易过程进行税收监控。如何完善网络交易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制度,也成为保障国家税收及时、准确入库的重要前提。我们应当积极地关注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及其他国家面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政策,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的发展道路。加强相关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税收体制,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本文研究的是C2C网络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方式,通过概述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来具体分析C2C的网络交易模式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及其引发的新问题,最后,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提出了关于税收征管的一些相关的建议。目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5
1.1.1研究背景 5
1.1.2 研究目的 5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6
1.2.1国外研究现状 6
1.2.2国内研究现状 7
1.3 研究方法 7
1.3.1文献研究法 7
1.3.2 对比分析法 8
2 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概述
2.1税收征管含义、方式 9
2.2以B2B、B2C为例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分析 10
2.2.1 B2B模式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分析 10
2.2.2 B2C模式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分析 11
3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及引发的新问题
3.1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12
3.1.1对传统的税收体制的冲击 12
3.1.2 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 12
3.1.3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12
3.1.4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13
3.2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带来的新问题 13
3.2.1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13
3.2.2 税率确定较为复杂 13
3.2.3 网络交易需要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 13
3.2.4 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14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3.1.3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12
3.1.4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13
3.2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带来的新问题 13
3.2.1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13
3.2.2 税率确定较为复杂 13
3.2.3 网络交易需要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 13
3.2.4 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14
4 C2C模式税收征管策略
4.1国外网络交易征税经验 15
4.1.1及时确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15
4.1.2 推进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发展 15
4.1.3 完善各类网络交易税收的配套制度 15
4.2加强我国税收制度建设 15
4.2.1 根据网络交易发展现状,确立适合C2C网络交易专用税率 15
4.2.2 构建C2C网络交易的税收体系,完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体系 16
4.2.3 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络,实现征税自动化 16
4.2.4 设立税收监控中心,加强税收监管 17
结论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1.1.1研究背景
网络交易作为互联网基础上的新兴发展经济活动,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及技术流动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网络交易作为当今的商业模式之一,以高效、便捷、成本低、不受地域限制为突出特点,在生活中日益流行,逐渐成为主要的购物方式。作为国内著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公布的《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网络交易额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1.4%。其中,B2B模式的网络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1.9%。网络交易零售市场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尤其是这几年兴起的“双11”购物节,掀起了购物狂潮。2014年11月11日零点开始,第二分钟的交易额就突破了10亿元,第十分钟,交易额达36亿;第三十八分钟就突破了100亿;至2014年11月12日零点,总交易额突破571亿元。这是2013年362亿元的1.57倍,是2009年“双11”第一次启动时5200万元的1098倍。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交易模式,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易平台,来直接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其典型代表就是淘宝网。它是在B2B网络交易模式上发展而成的,高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让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让许多商家可以随时随地免费的“晒商品”,朋友也可以通过转发的形式,为其宣传商品,买家可以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商家付款。由于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当今税制中正处于“空白区”,所以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影响。据专家学者估算,全国C2C模式的网络交易逃税额近1亿元[1]。
1.1.2 研究目的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心环节就是税款征收,并在税收工作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是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宿和目的。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不管是提供劳务,服务还是从事生产,销售的个人或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然而就C2C模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而言,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加之网络交易中的订单,合同,账簿等都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因此,让税收管理丢失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正是由我国不完善的税制所引发的问题。目前实施的税收制度都是针对于实体商业活动制定而成,并不能恰当的适用于如今虚拟的网络交易活动中。制定符合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关键环节。所以,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发挥税收在网络交易中的调节作用,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对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研究中有两种主张,一种是主张在网络交易中开征新税,另一种是主张完善现有的税收体制。
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提到“比特税”概念,“比特税”是按照在互联网中的用户接受和传送的计算机数字量的比特和字节来进行征税。荷兰林堡大学的卢苏特教授在随后领导的独立委员会提交报告中正式提出税收方案,方案中认为应对全球信息传送的基本数字单位比特征税,也应对通过信息传输的网络传递的无经营行为进行征税。比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等。支持此方案的学者还认为这个方案有助于应对网络交易对现有计税依据的挑战,进而避免了政府税源的大量流失。然而这方案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各企业人士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方案不符合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如果计税依据是互联网上的信息流量,就会无法识别是否存在经营行为以及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无法进行准确测量数字信息的流动量,将会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2]。
美国是全球网络交易应用最早、应用最广,且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美国的网络交易活动,克林顿政府曾希望把网络交易领域建成免税区,并在1997年发表了《全球商业框架》报告,其主张是坚决使用现行税制来抵制拟议的“比特税”,在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5
1.1.1研究背景 5
1.1.2 研究目的 5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6
1.2.1国外研究现状 6
1.2.2国内研究现状 7
1.3 研究方法 7
1.3.1文献研究法 7
1.3.2 对比分析法 8
2 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概述
2.1税收征管含义、方式 9
2.2以B2B、B2C为例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分析 10
2.2.1 B2B模式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分析 10
2.2.2 B2C模式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分析 11
3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及引发的新问题
3.1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12
3.1.1对传统的税收体制的冲击 12
3.1.2 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 12
3.1.3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12
3.1.4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13
3.2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带来的新问题 13
3.2.1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13
3.2.2 税率确定较为复杂 13
3.2.3 网络交易需要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 13
3.2.4 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14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3.1.3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12
3.1.4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13
3.2 C2C对税收征管方式带来的新问题 13
3.2.1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13
3.2.2 税率确定较为复杂 13
3.2.3 网络交易需要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 13
3.2.4 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14
4 C2C模式税收征管策略
4.1国外网络交易征税经验 15
4.1.1及时确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15
4.1.2 推进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发展 15
4.1.3 完善各类网络交易税收的配套制度 15
4.2加强我国税收制度建设 15
4.2.1 根据网络交易发展现状,确立适合C2C网络交易专用税率 15
4.2.2 构建C2C网络交易的税收体系,完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体系 16
4.2.3 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络,实现征税自动化 16
4.2.4 设立税收监控中心,加强税收监管 17
结论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1.1.1研究背景
网络交易作为互联网基础上的新兴发展经济活动,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及技术流动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网络交易作为当今的商业模式之一,以高效、便捷、成本低、不受地域限制为突出特点,在生活中日益流行,逐渐成为主要的购物方式。作为国内著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公布的《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网络交易额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1.4%。其中,B2B模式的网络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1.9%。网络交易零售市场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尤其是这几年兴起的“双11”购物节,掀起了购物狂潮。2014年11月11日零点开始,第二分钟的交易额就突破了10亿元,第十分钟,交易额达36亿;第三十八分钟就突破了100亿;至2014年11月12日零点,总交易额突破571亿元。这是2013年362亿元的1.57倍,是2009年“双11”第一次启动时5200万元的1098倍。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交易模式,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易平台,来直接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其典型代表就是淘宝网。它是在B2B网络交易模式上发展而成的,高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让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让许多商家可以随时随地免费的“晒商品”,朋友也可以通过转发的形式,为其宣传商品,买家可以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商家付款。由于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当今税制中正处于“空白区”,所以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影响。据专家学者估算,全国C2C模式的网络交易逃税额近1亿元[1]。
1.1.2 研究目的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心环节就是税款征收,并在税收工作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是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宿和目的。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不管是提供劳务,服务还是从事生产,销售的个人或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然而就C2C模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而言,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加之网络交易中的订单,合同,账簿等都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因此,让税收管理丢失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正是由我国不完善的税制所引发的问题。目前实施的税收制度都是针对于实体商业活动制定而成,并不能恰当的适用于如今虚拟的网络交易活动中。制定符合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关键环节。所以,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发挥税收在网络交易中的调节作用,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对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式研究中有两种主张,一种是主张在网络交易中开征新税,另一种是主张完善现有的税收体制。
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提到“比特税”概念,“比特税”是按照在互联网中的用户接受和传送的计算机数字量的比特和字节来进行征税。荷兰林堡大学的卢苏特教授在随后领导的独立委员会提交报告中正式提出税收方案,方案中认为应对全球信息传送的基本数字单位比特征税,也应对通过信息传输的网络传递的无经营行为进行征税。比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等。支持此方案的学者还认为这个方案有助于应对网络交易对现有计税依据的挑战,进而避免了政府税源的大量流失。然而这方案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各企业人士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方案不符合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如果计税依据是互联网上的信息流量,就会无法识别是否存在经营行为以及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无法进行准确测量数字信息的流动量,将会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2]。
美国是全球网络交易应用最早、应用最广,且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美国的网络交易活动,克林顿政府曾希望把网络交易领域建成免税区,并在1997年发表了《全球商业框架》报告,其主张是坚决使用现行税制来抵制拟议的“比特税”,在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cwgl/5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