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纳税主体认定问题探究c2c模式的研究(附件)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这种新型商业模式迅速兴起,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利用网络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购,这种网络交易超越了传统的交易模式,打破了国家区域和国界,实现了无纸化、虚拟化的快捷交易,催生了C2C交易模式发展,如今已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导,改变了人门消费习惯,但C2C模式交易特殊性给税收征管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对网络交易下纳税主体认定问题做出探究,对纳税主体概念和划分以及特征进行论述,分析交易的特殊性导致纳税主体难确定,并阐述网络交易下C2C模式纳税主体认定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存在纳税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以及纳税主体认定情况,如美国、欧盟、日本、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网络交易税收对纳税主体确定的方式、观点,并对其立法进行评价借鉴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探究网络交易C2C模式纳税主体认定问题,最后提出了C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建议合理化问题措施,确保为纳税主体认定的合理规范化指明正确的道路方向,进一步提高纳税主体认定的水平。目 录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2本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2
1.3研究方法 2
第2章 淘宝网 C2C模式对纳税主体认定的冲击
2.1 网络交易纳税主体基本概念阐述 4
2.1.1纳税主体的定义 4
2.1.2纳税主体的划分依据、类型 4
2.2 淘宝网对传统纳税主体认定的冲击 4
2.2.1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4
2.2.2对征税主体的影响 5
2.3 C2C模式对B2B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的突破 6
2.4 C2C模式对B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的突破 7
第3章 淘宝网C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所存在的问题
3.1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新特点 8
3.1.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8
3.1.2 税种难以认定 8
3.2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确定方式 8
3.2.1 从技术上确定纳税主体身份 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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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C2C模式对B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的突破 7
第3章 淘宝网C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所存在的问题
3.1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新特点 8
3.1.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8
3.1.2 税种难以认定 8
3.2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确定方式 8
3.2.1 从技术上确定纳税主体身份 8
3.2.2 从法律上确定纳税主体身份 9
3.3淘宝网 C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面临的难题 9
3.3.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9
3.3.2 劳务发生地模糊 10
3.4 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困难 10
3.4.1 法律的缺位 10
3.4.2 对电子商务征税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 11
第4章 国外网络交易C2C模式纳税主体税收立法及认定问题分析
4.1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及纳税主体认定情况 12
4.2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及纳税主体认定情况 12
4.3 对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评价与借鉴 13
第5章 淘宝网C2C模式下纳税主体认定建议
5.1 立法原则 15
5.1.1 以现有税种为基础,不新增税种 15
5.1.2 税收主权原则 15
5.1.3 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 15
5.2 立法建议 16
5.2.1 深化电子政务发展,为纳税主体减负 16
5.2.2 实行网络实名制,方便纳税主体的认定 16
5.2.3 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为纳税主体认定提供法律基础 16
5.2.4 培养综合型人才,提高纳税主体的认定水平 17
结论 18
参考文献 18
致谢 20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网络交易是随着21世纪互联网的出现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无纸化交易模式,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快速的经济类型,不单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网络交易方式,推动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也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一种广阔的前景,亦有取代传统贸易成为未来贸易活动中主导的趋势。但同时也面临一些负面问题,特别是在税收问题上出现了新情况,受到全球各国的重视,基本上可以反映在C2C交易模式的巨大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网络交易和实体交易存在差异,区别在于一个有形交易,一个虚拟交易,其交易的特点便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注网络交易纳税主体问题,现阶段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针对于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税收内容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活动,不过现如今只有很小一部分的国家针对于网络交易活动进行了征税的处理方法。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针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些税收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对于网络交易中的无形产品进行免征关税的处理;针对于国内的“网络进入税”暂时不进行征收。欧盟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实体也加强了电子商务立法,开创了全球电子商务征税的一个先河,是全球范围内历史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区域,维护其自身利益[1]。从电子商务立法看当前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开始研究税收征管问题,如何征税,如何使网络交易对税源的合理控制,防止税收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经历着一个关键的转变阶段,从概念转变成为现实的关键环节中,C2C模式的在线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隐蔽性直接造成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这会直接导致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收征管问题。
1.1.2研究目的及意义
网络交易是网络经济的产物,网络交易是社会这个大环境中下的小系统,如果网络交易的目标与社会这个大环境的目标不一致,会直接影响网络交易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网络交易用信息化技术进行买卖,无纸化方式使商品劳务发生地模糊,因为目前没有合适的制度评价标准,所以对这些交易的多重身份很难区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税收流失带来税收风险,发展迅速的C2C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对传统实体经济税收征管带来冲击,有失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因此本文目的在于借鉴国外税收规划,希望网络交易通过税务筹划实现网络交易的目标,通过对网络交易纳税主体认定分析,有关税务部门合理确定信息数字技术产品的内容及性质,确定纳税主体,探讨网络交易纳税主体问题。
网络交易纳税主体的探究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发展瞬息万变,以信息技术网络下的交易需有一个合理的制度以确定纳税主体,特别是在C2C网店的税收征管模式问题尤为突出,共同创造一个协调发展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有助于C2C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一个良好的发展道路。
1.2本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一开始便针对于网络交易纳税主体概念和划分以及特征进行了具体地论述,剖析交易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阐述网络交易下C2C模式纳税主体认定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存在纳税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以及介绍了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以及纳税主体认定问题,例如美国、欧盟、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国际组织网络交易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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