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意愿研究以齐都镇付家村为例

摘 要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修改中新增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承包经营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一规定的出台,给予了正在实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以法律保障。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目的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耕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达到土地流转和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方式。一般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充分发挥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同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认知和意愿对流转的进行和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以齐都镇付家村村民为对象,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分析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认识和意愿。研究发现影响农户流转意愿的显著性因素为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农户身体状况、农户的家庭人口、农户家庭的年收入、农民生活感知预期、农村社会保障和农地政策制度。农户愿意流转或不愿意流转土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过程,有基于理性的自我考量和谨慎权衡。基于以上因素,建议加大对农户心理认知的分析,重视农户的利益诉求;从实际出发,提高农户非农就业生活预期;探索新的农户养老保障机制,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参观,通过农户体验推动理性流转土地。
目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 1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概述 2
二、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认识和意愿 3
(一)调查设计 3
(二)调查结果 4
(三)规律性认识 7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8
(一)农民自身特征和家庭特征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8
(二)农民生活感知预期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9
(三)农村社会保障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9
(四)农地政策制度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10
(五)农村金融服务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10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1
(一)结论 11
(二)政策建议 11
参考文献 13
附录 15
致 谢 18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土地所有权界定与内涵:
在刘恒科的农地“三权分置”权利结构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回应一文中,他对土地所有权概念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土地所有权是持有土地的所有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在吴昭君和黄忠所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与保障一文中,写到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在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后,分别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最终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针对土地所有权一词,我认为土地所有权存在于在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内,但其又有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殊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和权能的分离性。以我国为例,土地归属国家或者人民集体所有,个人现使用的土地系国家或集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手段赋予现使用土地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土地所有权包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重要的限制:一是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土地所有权在现行任何条件下禁止交易。对此,特别强调的是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承包权界定与内涵:
邓琪在他的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一文中得出,土地承包权的内涵从立法目的上说,是由于土地经营权冲破了集体成员的身份性和社员性,土地有流入市场的可能性,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对农村的经济保障制度的支撑,对流转土地要防止“非农化”、“非粮化”而强调设立了“土地承包权”这一概念。
在此,我认为土地承包权究其实质就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所获取的权利,其产生的必要条件正是作为集体成员身份事实的出现。当集体成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或被动脱离集体时,则会丧失掉其获取土地承包权的权力与资格。由此可见土地承包权与集体成员的身份是紧密相连的,将土地承包权界定为成员权也是符合逻辑和现实意义的。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成员权,是可以无偿取得的,也就是说所有的集体成员都可以依据其成员的身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当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时,这便赋予了其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与生存的作用,这种保障功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反而全社会应当提供绝对的保护。与此同时,作为一项成员权,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并且应确保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性。现实中的土地承包权还承担着保障农地公平分配,实现资源最优最大化的重要责任。
3.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与内涵:
在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一文中,作者邓琪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是指 :广大农民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应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在农民土地的情况下,农民根据其集体成员的身份,通过承包合同获得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与此同时,裴颖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初探中有写:土地经营权是指在符合相关条件的限制下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进行使用,获得相应收益和进行处分等相关权利。
对于土地经营权,在此我认为是指公民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营权。这项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权利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其特点有 :一是权利内容上变为真正且实在的财产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上看,均与经济利益有紧密的联系;二是权利内容具有法定性。虽然土地经营权主要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来创设,但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中,第125条和128 条等条款分别对权利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界定。三是权利内容具有确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经过相关方的设定,就得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相应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概述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审时度势的必然选择,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有关土地流转的内容:坚持我国农村地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稳定并完善我国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通过规模经营提高效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规模经营,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我国现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一农地权利制度的创新无疑是对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新困惑、新情况的积极应对。作为“三权分置”中的一环,正确认识和理解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有助于我们厘清“三权分置”中的三权的关系和逻辑。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由农户分户承包、实行小规模经营,问题是农地的细碎化程度较为严重,而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要求土地应适度集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此孕育而生。究其本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充分保障农民各项基本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下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从政策的导向性看,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依规流转是实现的主要途径,反过来说,土地规模经营又可以倒逼和延续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达到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为巩固、发展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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