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研究(附件)【字数:15121】

摘 要摘 要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群体性事件表现非常突出,群体性事件大多发生在社会基层,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本文以基层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为研究主题,首先解读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了基层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包括转变工作理念,重视应急管理合作;建立合作机制,构建矛盾治理的社会管理体系;重视理性引导,提高基层危机信息管理水平;健全危机处理机制,强化基层政府的现场应对能力。通过基层政府的努力,希望可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烈度和频度。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基层治理当前,我国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和历史变革时期,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必然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方位的结构重整,因此,社会各种矛盾纷纷凸显出来。在如此背景下,经济成分、利益格局、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和价值观念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那么作为一种显现的社会冲突现象,群体性事件的高频度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愈发复杂多变。与此同时,最近几年,“保稳定”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关键词,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工作的很大一部分进入到“维稳”模式。但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我们对全国近十四年的群体性事件的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就不难发现,在这近十四年里,全国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就有871起,并且大约十分之一的群体性事件经政府处理过后仍反复发生[1]。报告调研结果显示,不规范的公权力运行是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这说明现下相当一部分的“不稳”表现为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其恶化的表现包括群体性事件爆发次数逐年递增,参与主体日益壮大,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对社会安定产生的冲击愈发强烈等等。
目 录
0 引言1
1 群体性事件概述2
1.1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2
1.2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4
1.3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趋向4
1.4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5
2 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6
2.1 基层政府社会治理的失控6
2.2 基层政府公信力下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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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层政府信息不对称问题8
3 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9
3.1 基层政府法治理念淡薄10
3.2 基层政府角色定位扭曲10
3.3 预警和应急机制不健全11
3.4 危机公关能力不足11
4 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策略11
4.1 转变工作理念,重视应急管理12
4.2 健全危机处理机制,强化基层政府的现场应对能力12
4.3 建立合作机制,构建矛盾治理的社会管理体系13
4.4重视理性引导,提高基层危机信息管理水平 14
结论15
致谢16
参考文献17
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研究
0 引言
当前,我国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和历史变革时期,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必然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方位的结构重整,因此,社会各种矛盾纷纷凸显出来。在如此背景下,经济成分、利益格局、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和价值观念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那么作为一种显现的社会冲突现象,群体性事件的高频度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愈发复杂多变。与此同时,最近几年,“保稳定”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关键词,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工作的很大一部分进入到“维稳”模式。但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我们对全国近十四年的群体性事件的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就不难发现,在这近十四年里,全国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就有871起,并且大约十分之一的群体性事件经政府处理过后仍反复发生[1]。报告调研结果显示,不规范的公权力运行是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这说明现下相当一部分的“不稳”表现为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其恶化的表现包括群体性事件爆发次数逐年递增,参与主体日益壮大,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对社会安定产生的冲击愈发强烈等等。
基层政府是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关口,基层政府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这能否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关键所在。频发的群体性事件说明社会稳定急需政府部门的有效作为,同时也暴露出了基层政府管理在此类社会问题上的严重不足。归根到底,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所指向的,是由于利益关系重构、社会发展失衡所带来的突出矛盾与高涨的公民维权意识、落后的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和陈旧的管理思维之间的碰撞。
贵州瓮安的“6.28”事件,因其规模之大、持续之久、破坏性之剧烈,成为近年群体性事件中的“标志性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爆发集中暴露出了一些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理念、素养以及手段上的错位与脱节。而与此同时,2011年广东的乌坎事件,因基层政府以开明包容的态度,直面危机与冲突,借助于制度化的渠道而迅速得到了解决,并由危转机赢得了民众的舆论好评,这一事件也被誉为“乌坎转机”。对比这两大标志性群体性危机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政府应对危机的态度、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不仅说明了基层政府在此类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可忽视,也印证了基层政府的确是有机会和潜质去合理应对此类事件的。
1群体性事件概述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关于如何解释群体性事件,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学者孙元明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解释相对严谨:广义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情景下,人数众多的群众聚集,公开、自发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意愿要求,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集体行动”[2],结合具体事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意义的集体行动,有的时候只是为了发泄一下利益相关者的不满、以期制造一定的影响,这可能会表现出某些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但它本身是不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的;而狭义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开、自发、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过激行为”[3]。但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对此类事件的逐步探索和认知,才逐渐演化形成的,学术界对其演化过程研究还不够完全。
其实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作为一种客观的现象,群体性事件就在不断发生,并且被各级政府都看作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来对待,但彼时并没有对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以白话“闹事”来称谓它。一直到1994年,相关部门才开始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来总体界定这种类型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闹事”可以算是“群体性事件”的早期说法。“群体性事件”最初只是公安系统在描述工作日程时所使用的一个治安概念,伴随着中国国内形势的变化,这一概念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政治性的概念[4]。笔者考究发现,虽然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专门考证,但大多停留在语词层面,并未将概念的变迁与社会历史背景很好的关联起来。比如,曾有观点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认识和界定”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此类事件被称为“群众闹事”;第二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中后期,此类事件被称为“治安事件”或“群众性治安事件”;第三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此类事件被称为“治安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第四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此类事件被称为“紧急治安事件”;第五阶段 ,二十世纪 九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此类事件被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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