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运作对策研究(附件)【字数:17910】
2015年3月《立法法》的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截至目前,从纵向来看,我国地方立法等级分为省、市两个级别,县、乡不具有地方立法权;从横向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包含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政府立法。本文以镇江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为契机,对镇江市地方立法权的现状进行实证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统筹地方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立法范围、加强立法主体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镇江地方立法权的运作机制。 关键词立法;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设区的市
目录
0 引言 1
0.1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2
0.2研究方法 2
1 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 2
1.1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基本概念 3
1.2我国的立法体制 4
1.3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规定 7
2 镇江市地方立法权运作模式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2.2镇江市人民政府地方立法权运作机制 12
3 完善镇江地方立法权运作机制的对策 15
3.1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15
3.2统筹地方立法的权限 16
3.3明确地方立法的范围,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17
3.4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17
3.5强化地方立法技术 18
结语 20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镇江市地方立法权运作对策研究
0引言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立法体制为统一而又分层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国家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也具有地方立法权限。但中央立法、省级立法以及较大的市地方立法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无法让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需要得到满足。
为了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2015年3月国家《立法法》的修改,使设区的地级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由了解地方真实情况的地方立法机关来立法,解决地方实际问题。之后,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个地级市纷纷从实际出发,进行地方立法,据《中国人大》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计,仅2016年,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的数量就达270余件之多。地方立法权的扩大,让地方拥有了更多立法自主权,催生了大量地方立法的出台,大大地提高了地方立法速度和数量,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地方立法权限的准确界定问题,地方立法过程中地方人大立法与地方政府立法的衔接和有效沟通问题,等等,基于法律制度全局性、长远性、稳定性的考虑,需要完善地方立法立法权的运作机制。本文拟就镇江地方立法为视角,对镇江地方立法权的运作机制进行描述和研究,并提出完善地方立法权运作对策,力求解决镇江的实际问题,丰富地方立法研究内容。
0.1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核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趋势。但是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不光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同时还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的中心任务。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设区的市有可能获得地方立法权,进一步突显地方立法在法治工作中的重要性。《立法法》的修改使镇江市在2015年7月获得地方立法权,是江苏省首批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其中之一的城市。根据镇江市地方立法的相关资料对镇江市地方立法权的现状进行实证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对镇江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有益的建议,希望镇江市的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0.2研究方法
本文以镇江市为研究对象,对镇江市的地方立法权进行进本分类,即分为地方人大立法和地方政府立法,以这两类立法主体为基础,分别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模式和政府立法模式的两套立法机制。根据我国的宪法、立法法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对我国的立法理论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镇江市地方立法的相关资料进行调研分析;把整理出的我国立法理论与镇江市现状分析进行结合,对当下实际情况提出可实施的具体建议。因此本研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即对现有的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主要借助镇江市人大官方网站、学校图书馆、学院信息室等,查找最新、最具有权威的研究资料,筛选、整理和提炼现有的研究资料。
实证调查法。本研究是针对镇江而进行的,对镇江具体情况的调查、分析是本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因此实证调研必不可少。
1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
1.1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地方立法是本文中的两个核心,应当予以明确说明。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均具有鲜明的政治特色。本文中的相关概念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本出发点。
1.1.1立法
立法,又称法的创立或创制,语义上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废除以及解释的意义。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职能和程序,从而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1.2地方立法
中国立法是由两部分组成: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央立法主要是指中央最高的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任委员会和国务院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我国地方立法是由具有立法权的省一级行政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立法和地方立法是相对的两个概念,主要从立法主体上建议区分,同时二者间在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也有诸多不同,就二者之间的关系看,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必要补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和地方人民政府享有地方立法权,应当会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特色制定法规和规章来对国家的根本法、法律进行补充,在当下的中国,地方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并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地方法规占比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可以随意立法,中央有对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事项范围均进行限制,同时地方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冲撞,违宪则将遭到严格审查。换言之,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但同时也限制地方立法。所以中国的地方立法的放宽都是以宪法、基本法为前提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法律,把基本法、法律具体化,使法律得以实施。这样有利于完善国家的立法体系,也调动了地方自我建设、发展的主动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录
0 引言 1
0.1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2
0.2研究方法 2
1 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 2
1.1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基本概念 3
1.2我国的立法体制 4
1.3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规定 7
2 镇江市地方立法权运作模式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2.2镇江市人民政府地方立法权运作机制 12
3 完善镇江地方立法权运作机制的对策 15
3.1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15
3.2统筹地方立法的权限 16
3.3明确地方立法的范围,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17
3.4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17
3.5强化地方立法技术 18
结语 20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镇江市地方立法权运作对策研究
0引言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立法体制为统一而又分层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国家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也具有地方立法权限。但中央立法、省级立法以及较大的市地方立法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无法让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需要得到满足。
为了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2015年3月国家《立法法》的修改,使设区的地级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由了解地方真实情况的地方立法机关来立法,解决地方实际问题。之后,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个地级市纷纷从实际出发,进行地方立法,据《中国人大》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计,仅2016年,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的数量就达270余件之多。地方立法权的扩大,让地方拥有了更多立法自主权,催生了大量地方立法的出台,大大地提高了地方立法速度和数量,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地方立法权限的准确界定问题,地方立法过程中地方人大立法与地方政府立法的衔接和有效沟通问题,等等,基于法律制度全局性、长远性、稳定性的考虑,需要完善地方立法立法权的运作机制。本文拟就镇江地方立法为视角,对镇江地方立法权的运作机制进行描述和研究,并提出完善地方立法权运作对策,力求解决镇江的实际问题,丰富地方立法研究内容。
0.1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核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趋势。但是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不光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同时还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的中心任务。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设区的市有可能获得地方立法权,进一步突显地方立法在法治工作中的重要性。《立法法》的修改使镇江市在2015年7月获得地方立法权,是江苏省首批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其中之一的城市。根据镇江市地方立法的相关资料对镇江市地方立法权的现状进行实证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对镇江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有益的建议,希望镇江市的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0.2研究方法
本文以镇江市为研究对象,对镇江市的地方立法权进行进本分类,即分为地方人大立法和地方政府立法,以这两类立法主体为基础,分别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模式和政府立法模式的两套立法机制。根据我国的宪法、立法法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对我国的立法理论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镇江市地方立法的相关资料进行调研分析;把整理出的我国立法理论与镇江市现状分析进行结合,对当下实际情况提出可实施的具体建议。因此本研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即对现有的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主要借助镇江市人大官方网站、学校图书馆、学院信息室等,查找最新、最具有权威的研究资料,筛选、整理和提炼现有的研究资料。
实证调查法。本研究是针对镇江而进行的,对镇江具体情况的调查、分析是本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因此实证调研必不可少。
1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
1.1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地方立法是本文中的两个核心,应当予以明确说明。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均具有鲜明的政治特色。本文中的相关概念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本出发点。
1.1.1立法
立法,又称法的创立或创制,语义上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废除以及解释的意义。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职能和程序,从而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1.2地方立法
中国立法是由两部分组成: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央立法主要是指中央最高的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任委员会和国务院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我国地方立法是由具有立法权的省一级行政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立法和地方立法是相对的两个概念,主要从立法主体上建议区分,同时二者间在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也有诸多不同,就二者之间的关系看,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必要补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和地方人民政府享有地方立法权,应当会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特色制定法规和规章来对国家的根本法、法律进行补充,在当下的中国,地方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并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地方法规占比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可以随意立法,中央有对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事项范围均进行限制,同时地方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冲撞,违宪则将遭到严格审查。换言之,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但同时也限制地方立法。所以中国的地方立法的放宽都是以宪法、基本法为前提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法律,把基本法、法律具体化,使法律得以实施。这样有利于完善国家的立法体系,也调动了地方自我建设、发展的主动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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