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协商机制研究(附件)【字数:22598】

摘 要摘 要在我国,地方立法协商机制对于提升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强化政协职能、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在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协商程序形式主义、协商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基于地方的立法协商未能在一套法治、民主、高效的制度机制指引下进行。因此,本论文以镇江为研究对象,以镇江获得地方立法权为契机,针对地方立法协商机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试图通过正确理解立法协商的基本内涵,合理运用立法协商咨询理论,借鉴国外地方立法协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完善地方立法协商机制的对策,以期对镇江地方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协商;协商民主;法治化
目 录
0 引言 1
0.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0.2研究思路及方法 1
0.3本文创新点 2
1立法协商在中国的发展 2
1.1历史背景 2
1.2理论基础 3
1.3制度类型 4
1.4实践探索 6
2 中外对立法协商机制的比较 6
2.1理论比较分析 7
2.2现状比较分析 9
3 协商民主视角下地方立法的问题及原因 10
3.1镇江市立法协商状况调查 11
3.2镇江市立法协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4
3.3对镇江立法协商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7
4 保障地方立法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对策 18
4.1重视地方立法协商机制的建设 18
4.2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机制 20
4.3强化地方立法协商程序的规范化 21
4.4健全对地方立法协商的监督机制 23
结 语 25
致 谢 26
参考文献 27
地方立法协商机制研究
——以镇江为例
0 引言
0.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我国,民主政治协商是指协商主体如人民政协、无党派人士等在一些政治事务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活动,其特点在于能够保证我国在政治活动过程中吸取多方面的意见、达成某种有效共识。立法协商就是民主政治协商中的一种,地方立法协商就是协商主体在地方立法事务中的参与,正如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1]缘此,协商在立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更何况是对于地方上的立法协商呢!通过简单的了解,立法协商机制在地方进行探索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弊端。在笔者看来,这一系列的问题很可能我国地方立法缺乏一套法治、民主、高效的协商制度机制以供参考。
本文以镇江市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家立法法的修改、镇江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及镇江市地方立法的实践,从镇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与政协协商的视角出发,进行理论梳理、分析和实证考查,运用立法基本理论和立法程序原理,对镇江市地方立法协商机制提出可行性建议。
0.2研究思路及方法
0.2.1研究思路
本文以镇江市为研究对象,对其取得地方立法权后的地方立法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其中的协商环节进行梳理,找出问题并分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对策。
因此,笔者将论文的主体结构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中对地方立法协商机制在中国的建立进行阐述,从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制度类型、实践探索四方面加以详细论述;
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国内外对地方立法协商机制理论的比较,提供实证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镇江立法协商机制出台经过以及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结合镇江立法协商机制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并提出保障地方立法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对策,从而提高我国地方立法协商机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0.2.2研究方法
本文以镇江市的立法活动为主线,对现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筛选、梳理、总结和归纳,并作出简单述评;对镇江市地方立法现状进行调研并加以描述;对镇江市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结合立法协商的理论,再糅合镇江实际,最后提出可行性的对策。本文主要采取以下研究方法:
(1)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方法:本文采用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的方法,阅读大量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进行筛选、梳理、归纳和总结,尤其着重对镇江市的立法协商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
(2)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地方立法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采用实证的方法调查镇江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镇江市立法协商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状况。
0.3本文创新点
0.3.1从理论上看,笔者以立法协商理论为分析框架,以我国江苏省镇江市的立法协商为研究对象,试图将两者的结构性相糅合,由此推动地方立法体系的完善,对镇江地方立法有所帮助。
0.3.2从内容上看,本文立足国内外理论研究,以镇江地方协商机制研究来深入解读立法协商机制运行中产生的协商主体范围过窄、法律制度的缺失、程序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寻找并分析内外因素,最后提出一系列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合法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1立法协商在中国的发展
1.1历史背景
当代中国的立法已经走过将近七十年的历程了。在七十年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为标志,中国立法由此开始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然而,在这将近七十年的历程中,中国立法命途多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所走之路并非都是成功的道路。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我们不能忘记这么一个日子,那就是1978年由邓小平同志领导召开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个会议最终能够成功的召开,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中国一个新时代的开始,标志着中国立法的蓬勃的春天。在过去的30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经历了从简单走向成熟,从复苏走向繁荣,取得了显著的成功。慢慢地,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部门齐全的、数量适中的、内在统一的、外在协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2010年时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
这些年,不少地方立法机构都对立法协商进行了深入地探索,特别是2015年3月国家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大量增加,根据《中国人大》统计,仅2016年一年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所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就达270余部,这些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是否都进行了立法协商程序?要了解、认识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立法协商。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还处在初步了解的阶段,对于本质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当然,“立法协商”这一词汇的提出并不是虚构的,也不是偶然提出来的。从其性质上来看,在立法过程中,协商是其必须经历的一道程序。立法协商也有其法律渊源。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立法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在最新的《立法法》中,也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机关应该对于法律案件听取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这样,立法协商色彩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就显而易见。包括《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一些综合性立法程序也明确规定:对于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法规案应该听取有关主体的意见。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立项、起草与审查过程中应该听取各方的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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